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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star (Wayne Su)》之銘言: : 五、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前段「三一九槍擊事件所涉及之刑事責任案件,其偵查專屬 : 本會管轄」、同條第二項「本會於行使前項職權,有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依據法 : 律所得行使之權限」;第十三條第一項「本會調查結果,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 : 由調用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逕行起訴」等規定,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 : 範圍,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 六、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本會調查結果,與法院確定判決之事實歧異者,得 : 為再審之理由」,違反法律平等適用之法治基本原則,並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 : 行使之範圍。 : 八、同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本條例公布之日,各機關所辦理專屬本會管轄案件, : 應即檢齊全部案卷及證物移交本會」、同條第四項規定「本會行使職權,不受國 : 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受請求之機關 : 、團體或人員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 : 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同條第六項規定「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得指定 : 事項,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出說明或提供協助。受請求者不得以涉及國 : 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 : 其中關於專屬管轄、移交卷證與涉及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而受憲法保障者之部 : 分,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圍。 : 十、同條例第八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本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 : 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同條第六項規定「本會或本會委員行 : 使職權,得指定事項,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出說明或提供協助。受請求 : 者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 : 拖延或拒絕」,其中規定涉及人民基本權利者,有違正當法律程序、法律明確性 : 原則。 : 十一、同條例第八條第七項「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者 : ,處機關首長及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繼續 : 違反者,得連續處罰之」及第八項前段: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 : 絕真調會或其委員調查,影響重大,或為虛偽陳述者,依同條第七項之規定處 : 罰等規定,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 十三、同條例第八條第九項規定「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認有必要時,得禁止被 : 調查人或與其有關人員出境」,逾越立法院之調查權限,並違反比例原則。 : 上開五、六、八、十、十一、十三項有違憲法意旨部分,均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 : 效力。 根據上述,失效條項如下: 8-1,8-2,13-1 13-3,8-3,8-4,8-6 8-7,8-8 8-9 重新整理: 第八條大部分失效(8-1,8-2,8-3,8-4,8-6,8-7,8-8,8-9) 第十三條兩項失效(13-1,13-3) -- 我的簽名檔有八個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110.35
Pissaro:對照本板4984篇,第八條幾乎全砍 220.134.24.8 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