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issaro:對照本板4984篇,第八條幾乎全砍 220.134.24.8 12/15
※ 引述《mstar (Wayne Su)》之銘言:
: 五、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前段「三一九槍擊事件所涉及之刑事責任案件,其偵查專屬
: 本會管轄」、同條第二項「本會於行使前項職權,有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依據法
: 律所得行使之權限」;第十三條第一項「本會調查結果,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
: 由調用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逕行起訴」等規定,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
: 範圍,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 六、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本會調查結果,與法院確定判決之事實歧異者,得
: 為再審之理由」,違反法律平等適用之法治基本原則,並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
: 行使之範圍。
: 八、同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本條例公布之日,各機關所辦理專屬本會管轄案件,
: 應即檢齊全部案卷及證物移交本會」、同條第四項規定「本會行使職權,不受國
: 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受請求之機關
: 、團體或人員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
: 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同條第六項規定「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得指定
: 事項,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出說明或提供協助。受請求者不得以涉及國
: 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
: 其中關於專屬管轄、移交卷證與涉及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而受憲法保障者之部
: 分,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圍。
: 十、同條例第八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本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
: 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同條第六項規定「本會或本會委員行
: 使職權,得指定事項,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出說明或提供協助。受請求
: 者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
: 拖延或拒絕」,其中規定涉及人民基本權利者,有違正當法律程序、法律明確性
: 原則。
: 十一、同條例第八條第七項「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者
: ,處機關首長及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繼續
: 違反者,得連續處罰之」及第八項前段: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
: 絕真調會或其委員調查,影響重大,或為虛偽陳述者,依同條第七項之規定處
: 罰等規定,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 十三、同條例第八條第九項規定「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認有必要時,得禁止被
: 調查人或與其有關人員出境」,逾越立法院之調查權限,並違反比例原則。
: 上開五、六、八、十、十一、十三項有違憲法意旨部分,均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
: 效力。
根據上述,失效條項如下:
8-1,8-2,13-1
13-3,8-3,8-4,8-6
8-7,8-8
8-9
重新整理:
第八條大部分失效(8-1,8-2,8-3,8-4,8-6,8-7,8-8,8-9)
第十三條兩項失效(13-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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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簽名檔有八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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