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uans (窗邊的小荳荳)
看板a-bian
標題Re: 連戰違法?
時間Thu May 5 23:41:58 2005
※ 引述《now (Not yet!)》之銘言:
: ※ 引述《Lyotard (painful)》之銘言:
: : 推 wdwd:連先生原本違反的法條在9976 不知道有看到否? 218.169.14.214 05/05
: : 透過這個法條「重重法辦連戰」,也只是讓他繳個五十萬。而後果是
: : 什麼?
: 其實應該再把問題是不是需要再把時間在拉長一點來看
: 當初他們簽了新聞公報的時候
: 就馬上想到了開羅宣言 因為他就是一個新聞公報!
: 只是不曉得阿扁要怎麼回應
: 至少說他只是一張新聞稿 感覺的也蠻爽的
: 如果簽了新聞公報算違法 那這樣泛綠碰到開羅宣言
: 應該會陷入苦戰 必須說他不存在 比說他不重要更艱辛吧!
: 至少說他不違法 這不就是一個不操短線的作為~~
嚴格來說,首先認定行為人有無違法是法院的職權,而非陳水扁的。
所以如果將我國視我司法獨立的國家,則違不違法並非總統說了算。
而陳總統身為國家的領導人,不必也不應對於個人的行為是否違法
有個人的意見,免得有干預司法權之嫌。
其次,連戰出不出門其實不重要,
該條文的處罰要件是「合作」,而非有沒有去大陸。
如果沒有合作,去兩百次也不違法。
如果真的要合作,就算大門不出講個電話派個代表也照樣能合作。
現在的情況很清楚,反正我想一定會有立委跑出檢察署按鈴要查。
但是在判決還沒出來之前,貿然說他的行為是違法個人持保留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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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37.215
推 JeffyLiaw:現在連進入偵察程序與否都還不知道呢。220.135.177.248 05/05
推 HsinTai:政治上的違法..跟法律上的違法大不相同啊 XD 61.64.89.5 05/05
推 wdwd:我沒有說他一定違法 我只是把法條拿給你看 218.169.14.214 05/05
→ wdwd:因為你之前自己問的 218.169.14.214 05/05
→ wdwd:就如同我之前說的 有沒有違法要查了才知道 218.169.14.214 05/05
推 aprendes:真是感動 經過一年多 泛藍終於懂無罪推定的道理 220.139.54.27 05/05
→ VRC174:因為這次被告換人啦!有危險時總會清醒的! 61.62.95.121 05/05
→ VRC174:這是生物本能! 61.62.95.121 05/05
推 hsuans:上面的搞錯對象了,我從來就不是泛藍,一天都不是 218.167.37.215 05/05
推 VRC174:在此指的泛藍是集合名詞,不用對號,這是自由席 61.62.95.121 05/05
推 wdwd:hsuans不是泛藍啦 只是很少來 218.169.14.214 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