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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07 21:45 吳權益(●作者定居溫哥華,現為加拿大亞太民主自由協會理事。) 根據加拿大魁北克最高法院對「國家」的定義,因為現行的法律 裡並沒有特別的解釋,所以法院制訂了四個如何評估「國家」、 「政權」的條件。 第一,The presence of a defined territory (一個明確版圖的存在) 第二,The presence of a permanent population(一群特定的居民) 第三,The presence of an effective government (一個有效的政府) 第四,The 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other states (具有與其他國家簽署關係的條件) 去年審核Francois Parent, etc. v. Singapore Airlines Limited (新航)v. Civil Aeronautics Administration of Taiwan (台灣民航局) 的案例時,魁北克最高法院裁定新航意圖將Parent先生對他們的控訴轉告台 灣民航局無效,原因是台灣政府享有原先加拿大的「國家免責權」。當然了 ,台灣的國家定位問題則成為新航與法庭爭論的重點。 魁北克省最高法院根據上述的四項條件,作了以下的詮釋。 第一,台灣島 (The Island of Taiwan)是一個存在也是明確的版圖。 第二,台灣島是由一群固定的居民居住(Occupied by a permanent population) 第三,台灣目前的確有一個有效的政府。 第四,台灣政府目前的確與其他國家有關係。 法庭除了這些解釋及其他國際文件佐證外,還特別引述了一段出現在1968年 第六卷的加拿大國際法年冊(The Canadian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裡,前外交部長保羅‧馬田(現任總理的父親)的話: 「We consider that the isolation of Communist China from a large part of normal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s dangerous. We are prepared to accept the reality of the victory in mainland China in 1949 … We consider, however, that the effective political independence of Taiwan is a political reality too.」 「我們認為讓共產中國在主要的國際關係裡孤立是非常危險的。我們準備接受 (共產中國)在中國大陸勝利的事實…不過我們也認為台灣有效的政治獨立狀 態是一種政治的現實。」 隨著地球村的發展,國際社會將逐漸瞭解,長期的不面對現實只是一種逃避 ,「台灣不是個國家」的論述是中國政府一相情願加上用各種利益威脅的結 果!非常值得一提的是整個判決裡,在中國與台灣都無法干涉的狀況下,台 灣已經被認定是個國家!(●作者定居溫哥華,現為加拿大亞太民主自由協 會理事。本文為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http://www.ettoday.com/2004/03/07/126-1597780.ht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1.211.204.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