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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公投乃合法且合憲,且為直接民主的表現;部分人士將公投法第十 七條第一項規定的「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解釋為「有亡國之虞 」、「危急存亡之秋」等說法,均屬極度忽視現狀的曲解,將導致第十七條根本沒有適用 的機會,因為若真到危急存亡的情況,公投早已緩不濟急。所以,公投法第十七條應解釋 為台灣人民向全世界表達意志的機會,藉以對抗中國持續對台灣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 虞,這才是符合立法目的的合理解釋。 批評將公投比做緊急命令,是故意誤導民眾;因為緊急命令是現行憲法針對已 發生之緊急危難或財經重大變故,所賦予總統的特別權力,而防禦性公投則是為抵抗外力 威脅,而由人民直接表達意志的預防性作為。 總統發動的公投,可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辦,並無受限;部分法界人士 扭曲法律、刻意阻撓公投與總統大選合併同日舉行,以降低人民參與防禦性公投之意願, 實為不負責任的說法。 由防禦性公投凝聚全民共識,以促進國家安全及經濟發展,其價值當千 百倍於舉行公投之花費,部分人士指稱三二○公投是毫無意義的公投,正好凸顯其對社會 多元意見的藐視與不尊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2.20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