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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說明d8888論點的報告: http://www.kmt.org.tw/event/940303319/end2_10.html 三一九槍擊案之分析 方中民 委員 一、槍擊發生地點:台南市金華路 3 段 14 號附近 二、槍擊發生時間: 93/3/19 下午 13 時 45 分許 依紀錄相片紅色吉普宣傳車在道路上行駛,未發現車擋風玻璃上之孔洞至發現孔洞,可以 證明。 三、槍傷與發射之距離及位置: 依公布資料稱彈頭有兩個,彈殼亦有兩個,一個銅質、一個鉛質,即意謂有二次射擊。 第一槍:呂副總統右膝部受傷,右側車擋風玻璃上有孔洞,呈蜘蛛網形,從膝部之傷口及 玻璃窗上之孔洞連成一條直線並向外延伸,可以發現射擊距離及位置應該在群眾之後,車 之右側前方,子彈才能越過人群射中擋風玻璃,不論究竟是什麼槍(長、短、其他)都必 須在人群之後頭頂以上發射才符合彈道之途徑,所以這一槍是確實存在,也應是發生在金 華路上,可以予以確定。 第二槍:陳總統在右腰上有傷,水平延至左腰上,長 11 公分,以傷口左右二端連成直線 ,再向外延伸,發現該傷口幾為水平方向,若以之判定射擊位置彈道應該與人群成垂直方 向,又該傷口之高度從地面量起為 145 公分,射擊人在手臂水平射擊時才能構成這種傷 口,射擊姿勢及傷口成水平的關係,因此射擊人必須高達 170 公分左右,觀察人群數量 之多且擁擠,根本不可能在人群背後發射,那麼假如是在人群當中必須是第一二排前面的 人,何況人群與車之間還有保安人員及維安機車,美國甘迺迪總統之中槍,就有人懷疑是 隨車人員所射擊,在此不能有此假設,當然也就產生發生第二槍有否可能之重大疑慮。 四、傷口相片: 陳總統之傷口在下腹臍下 3 公分處,為近水平右左走向,長 11 公分、寬 1.2 公分、深 1.5 公分,依公布之相片經一再確認為清創前之相片;傷口邊緣整齊,二末端均是尖端 。彈頭據報告為 0.81 公分直徑、 1.09 公分長度,鉛質不光滑,在擦過皮膚深達 1.5 公分之狀況下傷緣二側整齊、深淺均勻,與一般槍擊有別,若是指稱為清創後之相片則是 可以接受,要不然就是報告或相片有誤。 傷口在清創後予以縫合,已無法確認是槍傷,唯一可以考慮的是清創皮膚組織切片,但事 實上從清創手術出現的組織在 319 當時第一時間丟棄在手術室之醫療廢棄物箱裡,後經 王檢察官指示才由刑事局 93 年 3 月 24 日 18 時將之取回至刑事局內,於 93 年 3 月 25 日上午 9 時 30 分又經當時二位隨扈手術醫師(簡、蕭)在棄物中找出 6 塊紗布並 於 93 年 4 月 5 日 11 時交吳木榮醫師製作組織切片,再由吳醫師交警大孟憲傑教授, 以證物而言在收集、包裝、運送、保管都應在第一時間十分嚴格的處理,若上述所發生的 現象,證物在丟入廢棄箱內開始就沒有證物價值了。 五、槍彈: 槍彈是經由壓力經槍管在槍口出來,在接觸到目的物時會產生射入口、途徑及射出口。在 人受到槍擊時,子彈在第一時間進入,貫穿衣物,再出來傷到人體,再出來、有經過、有 不出來,如果是出來及經過就會產生出口,再接著穿入衣物,這種情況無論什麼情況下都 是一樣,會有所差異者是槍彈之能量。 六、衣物: 依公布資料陳總統之夾克、襯衫、內衣都有孔洞,經分析了解,夾克及內衣是圓形,且大 小與事後找到的彈頭口徑相近,唯一不能理解的是襯衫在右側孔洞所看到的是長條形撕裂 長達 2.4 公分,以彈頭之大小直徑 0.81 公分及長 1.09 公分而言,完全不合理,因為 三件衣物都是在同一時間同樣狀況下被擊中,射入口之形狀應無差異才合理。 另外,出口之衣物,報告稱內衣有孔洞,襯衫有大型 L 形撕裂,夾克則未發現孔洞,這 種情形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出口時彈頭離開身體碰到衣物會產生懸垂之傘形或椎形之前進 波浪,碰到內衣因纖維及織法不同,彈性大,低速低能量之彈頭,會帶著內衣往外伸張, 到了襯衫時較粗的錐形波浪將襯衫撕裂成大的 L 形孔洞,若力量不夠大,彈頭就會被內 衣拉住、彈回,而非貫穿內衣;但如果力量仍夠大,可以帶著內衣布料先衝破襯衫後,再 貫穿內衣而到達夾克。現在依此法則可以證明陳總統身上之彈頭應出現之處所,實在是不 合自然法則,因為公告及司法偵訊有 2 種說法 (一)在內衣與襯衫之間 (二)在襯衫與夾克之間 以上所說都不能說明內衣、襯衫及夾克之現象,所以假如真有彈頭的話,依以上原則應該 在身體與內衣之間(內衣不破的情況下)或襯衫與夾克之間(襯衫與內衣均被子彈貫穿的 情況下)。 彈頭重量 3.88 公克,金屬,會因懸空而墜落,陳總統之夾克無束腰,襯衫內衣塞在腰帶 內,鮪魚肚穿著高低不考慮,到了醫院解開腰帶為了檢查及治療傷口,內衣、襯衫都必須 向上翻,此時彈頭早就該掉出來,到 X 光室照相,結果發現彈頭在腰椎位置,再經電腦 斷層確認彈頭不在體內,經再檢查發現彈頭,出現的位置,有二種說法,是疏忽抑或是不 存在,應該被嚴重懷疑並要求證實。 從第一時間之射擊不可能存在,到傷口疑點及彈頭出現之位置而大膽加以推定事實上應無 第二槍。 七、彈殼: 彈殼之發現為 319 當天下午十八時許,經由民眾在案發現場發現,再置地上,同樣犯了 證物無證明價值,事後之檢查報告應可擱一邊。 以上純就槍傷為出發點就疑問多多,如再參考其他資料,從事件發生到現在根本就是騙局 ,有目的製造機會獲利。 如認為所提出之疑點有不正確,應是有關機關拒絕提供資料所致,官方可以依疑問再深入 研討及以實驗證明,令人口服心服為自己洗刷冤枉。 八、違反生理的證明: (一)白血球:白血球在組織切片異常增加出現,這是正常生體,對外來傷害所發現之現 象,受傷馬上見到的是出血,白血球是反應受傷前往支援的現象,白血球不是存在組織內 而是血管內,必須經血液內移出到組織中,初期數目自然少。等到在顯微鏡下可見時,一 般都認為至少 1-2 小時之後,目前不以這種說法來判斷受傷之時間,是因該證物已無證 明價值及能力。 (二)血跡:一般流動的血液應在閉鎖的血管內流動而不會外溢,當有傷口發生時,血液 應隨著重力的現象往下流,所以不論褲子如何的低,在肚臍下 3 公分的傷口理應多少會 沾有往下流的血跡,縱然量少,也應如傷口有一致性的表現?怎會如所褲子的表現內外褲 均不沾血跡? (三)痛覺:此外,一般傷口怎麼可塗有刺激性的小護士藥膏?而更何況陳總統的傷口有 11 公分之長,應受不了此藥膏之刺激?此外刑事警察局的檢驗發現無麻藥的成分,這如 何解釋只塗小護士藥膏?假設陳總統的傷口發生於 13 時 45 分,有 11 公分的傷口,理 應有感覺和疼痛的表現,同時受傷的呂秀蓮副總統卻表現出的是有感覺和疼痛的表現,而 陳總統卻若無其事的走進醫院?似乎有違一般常理。除非陳總統是一位痛覺生理特異人士 ,否則如何會有完全沒有任何感覺和疼痛的表現?至於有無另外情況則不予猜測。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2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