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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suans (白之奇海姆)》之銘言: : ※ 引述《goetz (成瀨正二郎~雷迅!!! )》之銘言: : : 那他後面說的"奪取總統權位之調查事關重大, : : 對於違反人權什麼的都可以放在其次"又是啥意思呢? : : 大家主要是在批這個不是嗎? : 我把原文列出來 : --------------------------------- : ,本法唯一的目的在發掘出到底是哪一個人,還是哪一個集團想要暗殺正副總統,這個牽 : 涉到奪取國家元首職位的事件,當然其重要性超過了本法可能侵犯的若干個人的權益,所 : 以,「法益均衡」的天秤會向何方傾斜,是再清楚也不過了。 : ------------------------------------------ : 首先要看的是,如果是典型泛藍的說法,應該是「319的真相如何」 : 但是陳新民所說的卻是「誰想暗殺正副總統」 : 這和真調會條例前言的說明是不相同的。 : 其次,法律多多少少會侵害到個人權益,但是個人權益有輕重之分, : 不是說只要是個人權益就不得侵犯。要看有沒有法律保留的適用。 : 刑事訴訟法裡的種種規定,不都也是「侵害到個人權益」? 我覺得你的說法有點牽強 尤其是拿刑事訴訟法來講 刑訴規定的畢竟是程序 那是架構在憲法保障和刑法法益衡平之下 才有刑事訴訟法的程序問題 我認同個人權益有輕重之分 所以我們注重那個天秤的平衡 但是 以被侵犯的人權來說 拿刑事訴訟法來跟真調會比較 實在有點XX比雞腿 拿這個替真調會說項 其實有模糊焦點的嫌疑 我其實同意陳教授所說的 但是這樣的功能難道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沒有 刑法行之多年 但現在依然常常是學界和實務界唱不同的調 甚至學界裡自己也有德日之分 為什麼?!因為刑法著重衡平!! 我不敢說刑法很嚴謹 但一個草草通過的真調會難道會更嚴謹嗎 為什麼要捨棄現有的訴訟體系 而去使用一個連學界實務界多數的人都不贊同的真調會呢 : 但是只是法律,而且不違背憲法,那當然是可以的。 : 只要在不涉及生命權的情況,法界普遍認為這樣的立法如果有最後手段性是可以被 : 接受的。(當然釋憲文還沒有出來,形式上真調會條例不違憲) : 因此,陳新民如果要說的是,「國家元首大位比人民的生命還重要」 : 那他只不過是政客一輩的程度,但是這篇文章顯然是出自維護 : 法體制的角度來寫的。 我還是看不出真調會的立法有什麼最後手段性 你能告訴我他最後在哪裡嗎XD 只是當然 我不實分贊同現在民進黨急速處分 我的確希望用釋憲的正當手段來達到 但是對照國親這一路以來的表現 我們實在不能不擔心 當真調會開始運作時 是不是會假借維護總統而恣意侵犯他人人權 抱歉我雖然支持阿扁 但是我對 "涉到奪取國家元首職位的事件 當然其重要性超過了本法可能侵犯的若干個人的權益" 這句話帶著比較中間的想法 如果是在一般正常的刑事訴訟體系 我知道..配合調查的確是公民的義務 這時候有若干的人權的確是是必須犧牲 但是~如果是在這個真調會的架構下 即便真調會是民進黨提出來捍衛總統的 我也覺得不妥!! 總統沒了我們還有備位的副總統 副總統沒了我們還有行政院長 用一個無限擴張的真調會來捍衛國家元首 不管是哪個政黨提..都讓人覺得其心可議!! 我還是覺得你拿刑事訴訟法和真調會比較是有點奇怪的比法 我承認刑事政策裡頭有不少的確是有侵害人權但卻沒有違憲的 像是抽象危險犯這種 侵犯到犯罪人的自由..但是保障其他人的法益 但是關於這些理論 是多少法律先進經過長時間架構出來的 尚且不能說完美 何況真調會 我真的看不出它有什麼最後手段性 : 附帶一提,本文沒有寫到真調會違不違憲的問題, : 至少文章表面上是這麼寫的。 : 但是他的真意是什麼,我想仔細看的人應該看得出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78.204.61 ※ 編輯: rinze 來自: 202.178.204.61 (09/17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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