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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erico (MMMMMMMMMMMMMMMMMMMMMMM)》之銘言: : 中華民國首都在法律上的規定是在哪裡有什麼不能講的,板主刪文 : 有什麼理由? : 你說在台北,我說不是口頭說說,要有法律的根據。請問一下,你 : 認為我說的哪一部份是「笑話」? : 再說,結果可能是法律規定在 1) 台北 2) 南京 3) 沒規定 4) 其它地方 : 有這麼多可能性,難道只因為不合你意(在台北),所以就刪文? : 我覺得你要好好講講你刪文的理由。 雖然沒有明文規定... 但是可以用類推的方式來推定首都是臺北.. 區域計畫法 (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 第 5 條 左列地區應擬定區域計畫︰ 一 依全國性綜合開發計畫或地區性綜合開發計畫所指定之地區。 二 以首都、直轄市、省會或省 (縣) 轄市為中心,為促進都市實質發展 而劃定之地區。 三 其他經內政部指定之地區。 都市計畫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10 條 左列各地方應擬定市 (鎮) 計畫: 一 首都、直轄市。 二 省會、市。 三 縣 (局) 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 四 鎮。 五 其他經內政部或縣 (市) (局) 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市 (鎮) 計畫 之地區。 第 20 條 主要計畫應依左列規定分別層報核定之: 一 首都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 二 直轄市、省會、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三 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四 鎮及鄉街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五 特定區計畫由縣 (市) (局) 政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直轄市政 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內政部訂定者,報行政 院備案。 主要計畫在區域計畫地區範圍內者,內政部在訂定或核定前,應先徵詢各 該區域計畫機構之意見。 第一項所定應報請備案之主要計畫,非經准予備案,不得發布實施。但備 案機關於文到後三十日內不為准否之指示者,視為准予備案。 這些都是最近的法律, 都有首都字樣, 要說南京通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88.212
sunforest:馬英九說他是首都市長 這點就證明了一切218.165.130.227 04/15
sunforest:http://tinyurl.com/83bvb 這是馬說的喔218.165.130.227 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