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unforest:馬英九說他是首都市長 這點就證明了一切218.165.130.227 04/15
※ 引述《cherico (MMMMMMMMMMMMMMMMMMMMMMM)》之銘言:
: 中華民國首都在法律上的規定是在哪裡有什麼不能講的,板主刪文
: 有什麼理由?
: 你說在台北,我說不是口頭說說,要有法律的根據。請問一下,你
: 認為我說的哪一部份是「笑話」?
: 再說,結果可能是法律規定在 1) 台北 2) 南京 3) 沒規定 4) 其它地方
: 有這麼多可能性,難道只因為不合你意(在台北),所以就刪文?
: 我覺得你要好好講講你刪文的理由。
雖然沒有明文規定...
但是可以用類推的方式來推定首都是臺北..
區域計畫法 (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
第 5 條
左列地區應擬定區域計畫︰
一 依全國性綜合開發計畫或地區性綜合開發計畫所指定之地區。
二 以首都、直轄市、省會或省 (縣) 轄市為中心,為促進都市實質發展
而劃定之地區。
三 其他經內政部指定之地區。
都市計畫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10 條
左列各地方應擬定市 (鎮) 計畫:
一 首都、直轄市。
二 省會、市。
三 縣 (局) 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
四 鎮。
五 其他經內政部或縣 (市) (局) 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市 (鎮) 計畫
之地區。
第 20 條
主要計畫應依左列規定分別層報核定之:
一 首都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
二 直轄市、省會、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三 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四 鎮及鄉街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五 特定區計畫由縣 (市) (局) 政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直轄市政
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內政部訂定者,報行政
院備案。
主要計畫在區域計畫地區範圍內者,內政部在訂定或核定前,應先徵詢各
該區域計畫機構之意見。
第一項所定應報請備案之主要計畫,非經准予備案,不得發布實施。但備
案機關於文到後三十日內不為准否之指示者,視為准予備案。
這些都是最近的法律,
都有首都字樣,
要說南京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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