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海域一詞首見於60年代許多濱海的第三世界國家,
例如智利等國,
要求經濟海域內的礦產開發、魚貨捕撈排除他國或需要核准。
但距離眾說紛紜,
先進國家希望越小越好,
開發中國家希望越大越好!
在1982年的海洋法公約確立不可超過200海里。
在這範圍內,
公海通行原則依然獲得保留,
除非外國船隻進行魚撈、採礦等行為才能驅離。
更重要的事該國必須先行公布。
敝人記得我國應該沒有公布經濟海域,
只保留其權力,
所以即使要整日本漁船,
必須先公布經濟海域的相關法規,
才能對於漁船動手。
那與領海差太多了!
在經濟海域與領海中間,
還有所謂的臨接區,
也就是領海之外至離岸24海里,
對於海關、移民、衛生、漁業這四項相關事項有管轄權,
以外仍保持公海通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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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thers who want peace for the sake of their children declare their
willingness to send their sons to the front if that is the best way
to defend pe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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