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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辭源》酉集言部「誅」字列義項五條;(一)討也……;(二)殺也……;(三)罰也……;(四)責也……;(五)治也……;(六)傷也……。這也存在著源流牽連的弊端;因為「誅」字的義項(一)與義項(四)所指相同,不應分列為兩個義項,而應根據詞義發展的客觀實際調整為:(一)譴責、責備;聲討———(二)強(責)求、索取———(三)(責)罰、懲(治)———(四)討伐———(五)殺(戮)———(六)剷除。其中,「誅」的「譴責、責備」義可補證《論語·公冶長》:「朽木不可雕也,於予與何誅?」一句。「強求、索取」義則可補證《左傳·襄公三十一年》:「誅求無時」和《莊公八年》:ꄊ 「傷足,喪履。反,誅履於徒人費」。「討伐」義可補證《史記·齊悼惠王世家》:「呂氏作亂,齊王發兵,欲西誅之。」「剷除」義則可補證《楚辭·卜居》:「寧誅鋤草茅以力耕乎?」後面五個意義都是從「聲討、譴責」一義引申而來的。而這一意義正是「誅」字的本義,如《說文》所云:「誅,討也,從言朱聲。」這樣,不僅可以正本清源,而且詞義的發展線索也可得以修復,「誅」字詞義由輕到重 的演變軌跡,方能清晰地顯示出來。 http://www2.zzu.edu.cn/habook/article/list.asp?id=21 -- 國家會計學院校訓:不作假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1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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