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DPP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民意代表自清條款 《說明文》 有鑒於本國民意代表議事風格低劣,每每影響本國議事素質及國際觀感, 茲將本自清條款列入憲法修正條文中。 《連署內容》 你是否同意將本條文列入? 1.民意代表不得於議事過程中以肢體行為表達不滿,引發衝突, 違者遭舉發後停權一週,第二次遭舉發,撤除代表資格,不需經選區選民罷免, 並追究求刑事責任。 2.民意代表於議事中言語挑釁,或意圖導致衝突,違者遭舉發後停權一週, 並於第二次舉發後,撤其代表資格,不須經選區選民罷免, 並得由受方提起訴訟,回覆名譽。 3.民意代表不得兼任媒體人,並不得成為媒體節目之股東。 違者不需經舉發,立時撤除其代表資格。 4.民意代表不得於院會之外,言語煽動人民或帶領群眾作肢體抗爭, 違者遭舉證後立即撤除其代表資格,並交事發所在地檢察官提起公訴,以正視聽。 (1)完全同意 (2)完全同意 但條文內容可作修改 (3)完全反對 -- 會不會寫錯地方阿 呵呵.....版主說話 我就砍掉...... -- 我們必須選擇立場中立只是幫助迫害者,絕不是受害者。 沉默向來只是鼓勵了劊子手,而不是犧牲者。 女人子宮內的生與死 http://www.now.com.tw/lb5000/usr/8/8_92.wmv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8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