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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很久以前就討論過了 不過因為我爬不到文,所以還是寫寫看.. 有人說,我們的法律裡面, 沒有規定中選會有權決議驗票 但是也沒有禁止中選會有權決議全面驗票 所以..中選會如果真的決議驗票的話 是不觸犯任何法律的.. 這要做一個很認真的回答 但是要說起法理的話..可能會雞同鴨講.. 所以我想來想去還是這樣子解釋好了 今天3月28號,我4月10號要考台大法研所 如果每個題目都可以用這種答案來回答的話 那我只能說 我就算閉著眼睛去考試都能考上... 先說清楚我不是學公法的,但是就我所知道的盡量講清楚一點 (就是說我如果講錯了,不要來幹我就對了啦)(幹我者死!!!) 公法上有二個名詞 法律優位---不得抵觸法律 (消極) 法律保留---沒有法律授權,就是違法 (積極) 那到底什麼時候用"法律優位",什麼時候用"法律保留"呢?? 其定義在於:凡是重要的國家事項,皆應由立法者以法律規定 至於不重要的事項,無須以法律明定 那什麼叫"重要的"的呢?? 1)---->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之實現與行使之事項為重要事項 2)---->基本權利之界限為重要事項,應由國會之法律予以規定 而標準為何呢,則應由法院做出一系列的判決來建立。 講到這裡應該可以明白了吧 中選會對於要不要驗票??這重不重要??你說呢~~ 人民的投票是憲法規定的人民基本權利之一,對吧 所以應該適用「法律保留」----->沒有法律授權,就是違法!!! 因此,中選會不做決議--------------->沒事,合法 中選會如果做了法律沒有規定的決議----->違法 所以如果真的要叫中選會決議驗票,或是行政驗票 必須請立法院開院會修法,他們怎麼修,我們就怎麼驗 在沒有修法之前,很抱歉,決議一定是違法的 不要再跟我說什麼法律沒有規定就不違法的 這種簡單的文字遊戲 幾百年前就被法律學家破解了 說不定在君士坦丁大帝制定的十二木表法裡面就有規定了 所以阿扁才堅持要透過立法,才能夠驗票,不然就違法,說到嘴角全都是波了還講不聽 (阿扁是學海商法的 雖然我不相信他公法懂得鳥 但是我喜歡認真不違法的總統!!) 另外應該有人會說"那用緊急命令驗票啊" 那我反問你,你覺得緊急命令裡面要寫些什麼才好呢 再加上總統本身就是候選人之一,你叫他發布緊急命令喔?? 還好阿扁還滿有肚量的 不然發布緊急命令,將台北市劃分為緊急地區, 一切人民不適用刑法,而適用軍事審判程序 將阿斗,宋仔,小馬,還有暴民一干人等全部抓起來, 十二個小時以內審判完畢,然後槍斃....最後再叫立法院去追認 不追認是吧,好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解散立法院... 以上是隨口說說 國親叫阿扁發布緊急命令??你是白痴喔...阿扁可以寫對自已有利的緊急命令啊 而且明明那麼多方式可以解決,發什麼緊急命令啊...多增加國家動亂而已 看那個逞懲治盜匪條例就知道了 原本條文的效力只有一年,結果老蔣每年都給他"展延一年"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sp?B2=%AAu%A1@%A1@%AD%B2&FNAME=C0000005 到了民國46以後就開始偷懶了,乾脆連展延都不用,一直用到民國91年... 這種慘痛的過去還沒玩夠嗎,緊急命令?? 我再說一次,我不是學公法的,也不是學歷史的,幹我者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249.91
foxer:目前應該是不行吧!! 推 210.68.238.159 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