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DPP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李宏淦拉! 第 二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由第五屆立法院各政黨(團)推薦具有專業知識、聲 譽卓著之公正人士組成之,並由總統於五日內任命;召集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 各政黨(團)推薦之人數如下:民主進步黨為六人,中國國民黨為五人,親民黨為四人, 台灣團結聯盟為一人,無黨團結聯盟為一人。各政黨(團)應於本條例公布後五日內提出 推薦人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推薦,其缺額由現額委員選出之召集委員於五日內逕 行遴選後,由總統任命。 李宏淦拉: 不管未來立委選舉怎樣,國親的委員永遠自己過半數,這是什麼真相調查委員會,這根本 是真相調包委員會! 第 四 條  本會及本會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公正獨立行使職權,對全國人民負 責,不受其他機關之指揮監督,亦不受任何干涉。 李宏淦拉: 有誰相信國親會公正獨立行使職權?靠,「不受其他機關之指揮監督,亦不受任何干涉」 ?你們乾脆直接立法當皇帝好了! 第 五 條  本會委員提議調查之事項,經其他委員四人審查同意者,得由該委員逕行 調查。調查結果,由本會依第六條規定處理,不得自行對外公布或發表任何意見。 第 六 條  本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調查報告之定稿及公布,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李宏淦拉: 等於每個委員都可以自行調查,然後國親自己過半,自己做成報告,自己幫自己定稿,自 己公布。你當台灣人是白癡啊? 第 八 條  三一九槍擊事件所涉及之刑事責任案件,其偵查專屬本會管轄。但確定裁 判之指揮執行,不在此限。 本會於行使前項職權,有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依據法律所得行使之權限。 本條例公布之日,各機關所辦理專屬本會管轄案件,應即檢齊全部案卷及證物移交本會。 李宏淦拉: 「偵查專屬本會管轄」,哇靠!你們國親是福爾摩斯還是李昌鈺?憑什麼都歸你們管? 本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 受請求之機關、團體或人員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 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 本會或本會委員對總統、副總統進行調查時,應注意於適當之時間及處所為之。 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得指定事項,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出說明或提供協助 。受請求者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 拖延或拒絕。 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者,處機關首長及行為人新臺幣十萬 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繼續違反者,得連續處罰之。 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絕本會或本會委員調查,影響重大,或為虛偽陳述者 ,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百十四條等相關規定追訴處罰。 李宏淦拉: 伊娘的,等於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等於國親想怎麼搞就怎麼搞,比皇帝還大! 狀況一: 「陳水扁,馬上把褲子脫下來,我們要用放大鏡檢查你的傷口!」 「好,我先上個廁所。」 「你敢拖延!罰新臺幣一百萬!」 狀況二: 「吳淑珍,陳水扁中槍是真的嗎?有影響他的性能力嗎?」 「這是我們夫妻的事,我沒必要告訴你!」 「好,妳敢拒絕!罰新臺幣一百萬!」 「妳說不說?」 「.............」 「好,妳敢規避!再罰一百萬!」 狀況三: 「你當時在現場賣香腸嗎?」 「是!」 「你賣的香腸好吃嗎?」 「好吃啊!」 「虛偽陳述!我覺得很難吃,罰新臺幣一百萬!並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百十四條 等相關規定追訴處罰!」 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認有必要時,得禁止被調查人或與其有關人員出境。 李宏淦拉: 一個委員就有權可以限制任何一個人出境,連空中小姐、開飛機的也不例外,什麼東西? 第十一條  調查委員之辦公處所及行政事務,由本會籌辦。本會召集委員並應指派或以 契約方式進用適當人員兼充協同調查人員。 本會所需經費由行政院第二預備金項下支應,行政院不得拒絕。 李宏淦拉: 去年行政院第二預備金才96億,又要救災又要應付突發急需!自己要錢還規定別人不得拒 絕,你乾脆把印鈔機搬回家自己印好了! 第十三條  本會調查結果,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由調用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逕行起 訴。 前項刑事訴訟,以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會調查結果,與法院確定判決之事實歧異者,得為再審之理由。 李宏淦拉: 喔,再審,一再重審,一直審到你們國親滿意為止嗎?!王八之蛋,實在看不下去!! 第十四條  本會委員之調查及討論均不公開。 本會委員及參與本會事務有關人員就職務上所知悉或持有之各項文書、圖畫、消息、物品 及其他資訊,除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得予公開者外,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於第三人。 李宏淦拉: 嘿嘿嘿.. 關起門來自己調包真相,還立這種法條逃避人民質疑,第四條說「對全國人民 負責」,怎麼負責?你在講幹的啊?! 第十六條  第二條及第十五條應由總統任命者,總統應於期限內任命;逾期未任命,視 為自動生效。 李宏淦拉: 既然這樣,就全部自動生效就好了,還要總統任命幹什麼?你是用這種條款來顯示國親比 總統權力更大嗎? 結論: 這種無法無天的法條,國親居然也敢通過,年底立委選舉,看選民怎樣整治你們!什麼咧 國民黨的本土派?騙肖耶,覆議案還不是都投了反對票!國民黨哪有什麼本土派?都是一 群奪權派,垃圾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70.3 ※ 編輯: ccvv 來自: 219.84.70.3 (10/20 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