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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oast520520 (￾ )》之銘言: : 公告可以延後宣佈嗎?? : 有法源依據說當選公告可以延後嗎?? : 我某個泛藍朋友問"既然判決沒出來,應該就要延後吧?? " : 感覺是個似是而非的問題... 中選會是依法公告當選,沒公告的話叫做違法失職。 而且先公告了誰當選,不影響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等訴訟的效力。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34 條 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 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並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一百二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 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 二 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五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 。但補選或重行選舉之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三十五日前公告,其 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三 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 四 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 五 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六 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 第 103 條 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定 期重行選舉或罷免。其違法屬選舉或罷免之局部者,局部之選舉或罷免無 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 第 106 條 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原當選人之當選,無效;如已就職,並 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5.22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