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ꇿﰠmtoast520520 ( )》之銘言:
: 他有駁斥我"可是如果不公告,國親就只需提選舉無效之訴是嗎?? "
: 唉...我不能認輸....
: 雖然我知道他有點歇斯底里了...
: PS.想問不提公告..泛藍就不能提了個訴訟嗎??當選無效跟選舉無效...
依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九日制定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32條(修法後變成34條)
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 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並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一百二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
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
二 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五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
。但補選或重行選舉之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三十五日前公告,其
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三 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
四 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
五 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六 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
^^^^^^^^^^^^^^^^^^^^^^^^^^^^^^^^^^^^
所以依法必須要公佈
又依第92條(新修第102條)
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
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
^^^^^^^^^^^^^^^^^^^^^^^^^^^^^^^^
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
^^^^^^^^^^^^^^^^^^^^^^^^^^^^^^^^^^^^^^^^^^^^^^^^^^^^^^^^^^^^^^^^
免無效之訴。
^^^^^^^^^^^^
與第94條(新修第104條)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
被告,自公告當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
一 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二 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
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
三 有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或刑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
四 有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前項各款情事,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
受影響。

所以必須要有當選公告,才能提起選舉無效和當選無效之訴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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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4.170
※ 編輯: coffeesleep 來自: 140.112.214.170 (05/29 22:47)
※ 編輯: coffeesleep 來自: 140.112.214.170 (05/29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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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otZu (良牙) 看板: a-bian
標題: Re: [問題] 還是當選公告的問題
時間: Sat May 29 22:53:34 2004
※ 引述《toast520520 ( )》之銘言:
: 他有駁斥我"可是如果不公告,國親就只需提選舉無效之訴是嗎?? "
: 唉...我不能認輸....
: 雖然我知道他有點歇斯底里了...
: PS.想問不提公告..泛藍就不能提了個訴訟嗎??當選無效跟選舉無效...
選舉無效和當選無效兩者根本沒關係,
無論是可提出訴訟的事由、訴訟對象、訴訟結果的處理,根本都不一樣。
而且沒公告當選,根本不能提選舉無效之訴。
以下102條是選舉無效、104是當選無效,
可提起訴訟的時間都在公告當選之後。
可見邱毅、沈智慧、李慶華等人大鬧中選會,根本是在胡鬧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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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102 條
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
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
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
免無效之訴。
第 104 條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
被告,自公告當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 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二 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
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
三 有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或刑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
四 有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前項各款情事,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
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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