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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ꇿﰠmtoast520520 (￾ )》之銘言: : 他有駁斥我"可是如果不公告,國親就只需提選舉無效之訴是嗎?? " : 唉...我不能認輸.... : 雖然我知道他有點歇斯底里了... : PS.想問不提公告..泛藍就不能提了個訴訟嗎??當選無效跟選舉無效... 依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九日制定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32條(修法後變成34條) 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 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並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一百二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 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 二 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五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 。但補選或重行選舉之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三十五日前公告,其 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三 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 四 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 五 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六 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 ^^^^^^^^^^^^^^^^^^^^^^^^^^^^^^^^^^^^ ￾ 所以依法必須要公佈 又依第92條(新修第102條) 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 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 ^^^^^^^^^^^^^^^^^^^^^^^^^^^^^^^^ 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 ^^^^^^^^^^^^^^^^^^^^^^^^^^^^^^^^^^^^^^^^^^^^^^^^^^^^^^^^^^^^^^^^ 免無效之訴。 ^^^^^^^^^^^^ 與第94條(新修第104條)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 被告,自公告當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 一 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二 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 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 三 有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或刑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 四 有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前項各款情事,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 受影響。  所以必須要有當選公告,才能提起選舉無效和當選無效之訴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170 ※ 編輯: coffeesleep 來自: 140.112.214.170 (05/29 22:47) ※ 編輯: coffeesleep 來自: 140.112.214.170 (05/29 22:47) > -------------------------------------------------------------------------- < 作者: dotZu (良牙) 看板: a-bian 標題: Re: [問題] 還是當選公告的問題 時間: Sat May 29 22:53:34 2004 ※ 引述《toast520520 (￾ )》之銘言: : 他有駁斥我"可是如果不公告,國親就只需提選舉無效之訴是嗎?? " : 唉...我不能認輸.... : 雖然我知道他有點歇斯底里了... : PS.想問不提公告..泛藍就不能提了個訴訟嗎??當選無效跟選舉無效... 選舉無效和當選無效兩者根本沒關係, 無論是可提出訴訟的事由、訴訟對象、訴訟結果的處理,根本都不一樣。 而且沒公告當選,根本不能提選舉無效之訴。 以下102條是選舉無效、104是當選無效, 可提起訴訟的時間都在公告當選之後。 可見邱毅、沈智慧、李慶華等人大鬧中選會,根本是在胡鬧而已。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102 條 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 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 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 免無效之訴。 第 104 條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 被告,自公告當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 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二 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 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 三 有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或刑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 四 有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前項各款情事,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 受影響。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5.22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