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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第四板政治新聞 民89/3/23 民進黨主席林義雄昨日公開批評大法官會議無權否定修憲條文,行政機關更不應執行延 任案違憲之解釋。撇開林義雄的身分不論,就大法官歷年解釋先例觀察,林義雄對於近 十年來他曾親身參與建構的憲政發展過程,顯然是太健忘了。  林義雄昨日的言論,很顯然患了憲政健忘症。去年十月,當民進黨還是在野黨時,是 以多麼尊崇的方式提出釋憲聲請案,請求大法官宣告國代延任案違憲;如今,民進黨成 了執政黨,林義雄以黨主席身分,卻是如此踐踏司法,這是多麼令人驚訝的轉變。  再從大法官會議釋憲先例觀察,七十九年六月,大法官會議針對萬年民代任期問題, 作出釋字二六一號解釋,這是大法官會議解釋臨時條款,從民主憲政精神出發,解決了 萬年國代問題。假若大法官會議真如林義雄所說的無權否定修憲條文(臨時條款)、行 政機關不應執行大法官會議解釋臨時條款的解釋,台灣目前的憲政秩序恐怕還在萬年國 代階段原地踏步。  萬年國代問題,是民進黨曾經努力剔除的憲政惡瘤,林義雄畢生從事民主改革,應知 大法官在此一問題上的貢獻,當然更應知大法官會議是否有權解釋修憲條文。假若林義 雄一朝成為執政黨,就過河拆橋,如此心態實在可議。  再看八十二年二月間大法官會議作成的釋字三一四號解釋,明白宣示,國大修憲,應 使國民預告其修改的目的,並有表達意見的機會。大法官會議闡明此一憲政精神,不過 六年而已,馬上被國代遺忘,所作的國代延任及政黨比例代表制,均未在競選時列為政 見,也不是各政黨的政見,國民更是蒙在鼓裡;如此顯然違反民主憲政精神修憲案,民 進黨主席又有何理由「挺」它?  另外,八十四年六月作成的釋字三八一號解釋,也明白宣示,國代修憲的議事規則, 應符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原則。此一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原則,才作成四年多而已,同 樣立即被忘了它的存在,國代延任修憲案的通過議程顯然不符此一原則,林義雄指大法 官會議無權否定此一修憲案,他所要保護的究竟是什麼?令人費解。 -- 進入馬克思的世界... http://www.marxists.or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ks47-222.dialup.seed.net.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