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rajicek (愛CoCo在每一天)》之銘言:
: 這是一個法律上學理的問題
: 國家賠償法及民法上關於公務員不法侵害他人
: 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目前係以國家代位責任論為主
: 為使一般人民能夠獲得合理的賠償,且出事之公務員
: 個人的財力不足以承受龐大的賠償金額,且如係採取
: 公務員個人責任,勢必造成公務員更加害怕做事,以免
: 出錯,在種種客觀原因下,加上國家本就有監督管理之
: 義務,遂學說上以國家代位負擔此責任,給予人民合理
: 之賠償,而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國家賠償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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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該管公務員享有求償權,現行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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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精神就在於此,這是德國法學說上演變而來的觀念
對不起
小弟我小小吐個槽(應該說是找個喳吧:p)
若是構成要件為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國家才能對
該公務員有求償權的話~~
那是否也另一方面的養成"公務員只是求消極的依法行政"這樣的缺點呢?
畢竟故意或重大過失難以認定
我並不是說這樣不對
因為典章制度有其存在價值
事事都可便宜行事的後果可能就是所謂的"便宜沒好貨"吧:p
只是離我心中的夢想(:p)公務員積極主動,為公忘私,宵旰憂國....等等
有很大差距:p
(好像也太難了:p...連我自己都不是這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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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其實說到底....都是人的「心」的問題吧~~
呵..我好像有點無政府,無國家的"小國寡民,老死不相往來"的道家心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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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光歲月匆匆之中 人兒已然漸漸憔悴
我心朗如井中水月 輕輕撥動即流轉不停
星變於夜空之間 歎宇宙之無涯
願以區區七尺 追尋無窮無盡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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