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DPP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krajicek (愛CoCo在每一天)》之銘言: : 這是一個法律上學理的問題 : 國家賠償法及民法上關於公務員不法侵害他人 : 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目前係以國家代位責任論為主 : 為使一般人民能夠獲得合理的賠償,且出事之公務員 : 個人的財力不足以承受龐大的賠償金額,且如係採取 : 公務員個人責任,勢必造成公務員更加害怕做事,以免 : 出錯,在種種客觀原因下,加上國家本就有監督管理之 : 義務,遂學說上以國家代位負擔此責任,給予人民合理 : 之賠償,而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國家賠償後 ^^^^^^^^^^^^^^^^^^^^^^^^^^^^^^^^^^^^^^^^^^ : 對該管公務員享有求償權,現行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的 ^^^^^^^^^^^^^^^^^^^^^^^^^^^ : 基本精神就在於此,這是德國法學說上演變而來的觀念 對不起 小弟我小小吐個槽(應該說是找個喳吧:p) 若是構成要件為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國家才能對 該公務員有求償權的話~~ 那是否也另一方面的養成"公務員只是求消極的依法行政"這樣的缺點呢? 畢竟故意或重大過失難以認定 我並不是說這樣不對 因為典章制度有其存在價值 事事都可便宜行事的後果可能就是所謂的"便宜沒好貨"吧:p 只是離我心中的夢想(:p)公務員積極主動,為公忘私,宵旰憂國....等等 有很大差距:p (好像也太難了:p...連我自己都不是這樣的人~) -- 唉....其實說到底....都是人的「心」的問題吧~~ 呵..我好像有點無政府,無國家的"小國寡民,老死不相往來"的道家心態吧~~ -- -- 時光歲月匆匆之中 人兒已然漸漸憔悴 我心朗如井中水月 輕輕撥動即流轉不停 星變於夜空之間 歎宇宙之無涯 願以區區七尺 追尋無窮無盡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a21260.ts.ncc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