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lexlic (有貓抱是幸福的^o^)》之銘言:
: ※ 引述《krajicek (愛CoCo在每一天)》之銘言:
: : 這是一個法律上學理的問題
: : 國家賠償法及民法上關於公務員不法侵害他人
: : 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目前係以國家代位責任論為主
: : 為使一般人民能夠獲得合理的賠償,且出事之公務員
: : 個人的財力不足以承受龐大的賠償金額,且如係採取
: : 公務員個人責任,勢必造成公務員更加害怕做事,以免
: : 出錯,在種種客觀原因下,加上國家本就有監督管理之
: : 義務,遂學說上以國家代位負擔此責任,給予人民合理
: : 之賠償,而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國家賠償後
: ^^^^^^^^^^^^^^^^^^^^^^^^^^^^^^^^^^^^^^^^^^
: : 對該管公務員享有求償權,現行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的
: ^^^^^^^^^^^^^^^^^^^^^^^^^^^
: : 基本精神就在於此,這是德國法學說上演變而來的觀念
: 對不起
: 小弟我小小吐個槽(應該說是找個喳吧:p)
: 若是構成要件為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國家才能對
: 該公務員有求償權的話~~
: 那是否也另一方面的養成"公務員只是求消極的依法行政"這樣的缺點呢?
: 畢竟故意或重大過失難以認定
: 我並不是說這樣不對
: 因為典章制度有其存在價值
: 事事都可便宜行事的後果可能就是所謂的"便宜沒好貨"吧:p
: 只是離我心中的夢想(:p)公務員積極主動,為公忘私,宵旰憂國....等等
: 有很大差距:p
: (好像也太難了:p...連我自己都不是這樣的人~)
其實這很早之前就有人提出過了,忘了在哪看到
有些人認為如果公務員只是消極的依法行政,那麼政府機關一定會腐敗
這次發生這種事只是弊端之一,是預料中的意外,我跟本不會震驚
只是覺得天災人禍下又死了四人,天有不測風雲啊!逝者安息吧!
其實政府可以參考企業界,為什麼企業界不會有這樣的人長期待住?
其精神可以效法
7-11的每個人都真的人性本善,公務員就如此怠惰嗎?
我覺得管理的方法是一門很大的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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