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sdt ( )》之銘言:
你講的東西正是美國憲法上面一個有趣的問題
就是政策的決定權是不是從國會轉移到聯邦最高法院(相當於我國大法官)
在法治國家的機制之下
重大國家議題很容易上綱到憲法層次
使得掌握違憲審查權的最高法院(或憲法法院)成為政策最終的決定者
雖然有所謂「政治問題不審查」的論調
但是在司法積極主義的要求下,法院不能隨便棄守
於是乎,最高法院(或憲法法院)反而取代行政或立法
變成重要政策的決策者
由一群法律專業的大法官來做政策決定適不適合呢?就是見仁見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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