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到底是否真正獨立,社會上各有不同的聲音。在以前戒嚴時代,
在長期國民黨一黨專政下,司法的確是成為國民黨整肅異己的工具。
從檢調單位以至於法院無不如此,這也是大家所熟知的所謂「白色恐怖」
時代。最明顯的就是當時的刑法100條的言論內亂罪,可說是為執政黨
作為整肅異己的迫害工具,在威權體制下,毫無司法尊嚴可言。
而解嚴後,台灣逐漸邁向民主社會,刑法100條也在民意輿論的壓力下
做了修改,平心而論,這應該會有助於完成真正的司法公正,找回人民
對於司法渙散的信心。然而,現下我們還是能夠看到很多看來不是那麼
公正的情境在反覆出現著,雖然不向過去那麼的具體明顯,但審判過程
的矛盾跟拙劣卻不禁令人有合理的懷疑,我們的法院真的做到完全公正
了嗎?舉幾個例子:96年的楊文欣案所爆發的「上上級事件」,97年前
屏東縣長伍澤元的四汴頭弊案(一審收押判無期徒刑,但保外就醫後,
卻可選立委並當選),連戰的3628萬借款案……等。這些舉動如何令人
相信司法已經獨立公正呢?為政者不但不解釋清楚,反而有高官在那裡
吹噓,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姑且不論這句話是否屬實,但說出如此這
般的無恥言語,就是在重重地踐踏我們司法的尊嚴,不知悔改令人失望。
所幸,司法界仍然還是有具有正義感且有良知的司法官及檢察官,在自
己的崗位上努力奮鬥,且能反躬自省虛心檢討,這種求公正態度,是值
得我們喝采跟全力支持的,畢竟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且改革司法不光
是法官及法界人士的工作,民間的參與和監督也是一具關鍵的推進器。
在我們強烈壓力跟監督下,司法改革才會順利下去,司法的確不應該有
所謂保障特權跟假期之類的現象,只要法官能不畏權勢,很公正明快的
偵辦案件,的確是值得大家去鼓勵跟支持,關係是互動的。
這次的劉松藩事件,廣三案審理法官莊法官,就職權調查相關人事證據
在程序上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但為什麼引起那麼大的風波呢?原
因在我看來,主因絕對不是所謂時機過於巧合,而是搜查劉松藩家的必
要性跟急迫性問題。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廣三案到目前為止,劉先生
並不是被告或證人,充其量不過是一名關係人,就算有新證據顯示劉先
生有涉案之嫌,在法院不告不理原則下,必須發回地檢署重新偵查再起
訴,方符合程序規定。而法官持搜索票搜查劉家是以何名義搜索卻不交
待清楚,很容易混淆,且不符程序。另外,即使法官依職權搜索證據,
但卻調動大批警力大張聲勢,顯無必要,這在公法上,似乎是違反了調
查的比例原則,此種侵害他人自由權的舉動是必須要法律授權跟合乎比
例(最小侵害原則)這次的搜查舉動實則太過了,我不否認職權搜查,
但是比例原則卻顯然違反了,應該注意。且劉松藩是現任立委,雖然仍
可追查犯罪,但要追溯必須注意立法院期跟立院同意的適用法規,貿然
決定搜索,似有商榷必要。以上這些才是本案須注意的重點啊,而不是
所謂的時機巧合,只要有證據能偵辦就應該偵辦,沒什麼時機問題,程
序正義才是本案應關心跟譴責之處。雖然此時偵辦是不免有令人聯想之
處,但只要合理,相信沒人會多做質疑,我們反而應該多多鼓勵法官去
努力偵查以打擊犯罪,我說過這是互動的,人民跟司法唯有如此才能重
建司法尊嚴,雖然不免有人說法院仍是選擇性辦案,但我們反面去想,
透過此事件,我們可合理要求法官更積極去偵查其他犯罪,且比照辦理
我們並在旁從嚴監督,不容許法官怠惰,以推動他不得不走,這才是正
確之道啊,而不是一昧批評而已。要積極,不要消極啊。
總統選戰雖然激烈,但是正確的司法觀跟司法的程序及公平正義遠比總
統大選重要太多了。只會罵是解決不了問題的,不要碰到類似案件就都
說是所謂「政治迫害」而一昧指責司法。你們不知道嗎,當你們罵司法
罵得很過癮時,另一面就是在重重地繼續踐踏司法耶,當你們說案情沒
有證據時而罵政治迫害,政治迫害在未證實前,這句話何嘗不是去抹黑
傷害司法呢?司法問題就用司法解決,讓證據來說話,法律未宣判前,
人都是無罪的,不要任意抹黑。證據確鑿,就讓他受應有的懲罰,但在
審查時要注意程序正義跟比例原則,而真是政治仍在干預司法,我們就
運用選票來唾棄執政黨,大家不要只是悲觀跟唾罵,要積極投入已捍衛
司法的尊嚴。
--
告訴我你深愛我的靈魂 更勝過我的眼神 我可以不再繽紛 若讓我知你心裡真不真
願為愛付出 為愛堅強 為愛認真 為愛虔誠
就告訴我生命裡 因為有了我才完整 再困難的事也可能
就告訴我讓你馴服的 不是我的青春 不管我多老 你也不悶
Oh!我 專一情深如所有女人 我會日夜不分 釋放愛意溫存
Oh!我 當然多變如所有女人 我會勇敢承認 只要有真愛我的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a212152.ts.ncc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