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iftt (內閣制BEST)》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politics 看板]
: 作者: shiftt (內閣制BEST) 看板: politics
: 標題: [官方版]監察院改革建議-2
: 時間: Fri Jun 28 01:12:59 2002
: 王諮詢委員甲乙:(前最高法院院長)
: 一、監察院應加強調查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說明很清楚
: ,調查權於憲法增修條文並未修改,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雖立法院有調閱權
額外提一下
所謂的調閱權根本是沒有用的
為什麼
因為行政機關沒有協助調查的義務
立法院跟行政機關說我要調你們的文書
沒有字號那就跟海底撈針沒兩樣。
以前某立委想調查一個弊案(抱歉。我忘記是哪一件了)
說我要有關xxx的文書
那行政機關就只提供標題有xxx的文書
結果只來了兩箱
立委就說怎麼那麼少
改一下條件
要調內文有xxx的文書
結果那行政機關的人請立法院自己過去
因為總共堆滿了三個房間
關鍵的那一份埋在裡面,請立委自己找
結果當然找不到
所以調閱權看起來雖然是很有用
實際做起來卻很難
: ,但調查權應由監察院獨立行使。尤其現在監察院已非民意機關,而立法院職
: 權亦已擴大,依權力分立原則,監察權是對於行政權運作所產生,對於已發生
: 的事實,評價是否有違法或不當,來追究他的責任。
: 二、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案立法院目前正審議中,有人提出政務官及民選首長擬
: 排除於懲戒範圍以外,理由是政務官對於政策負責,政策不對就下台,不必送
: 懲戒,而民選首長有任期,由選票來決定。但如此,第一,與憲法有無牴觸,
: 第二,政務官政策不對,但長官也是同黨,不下台,不能懲戒,也不能彈劾,
: 監察院是否淪於不能打老虎之窘境?此問題監察院應堅持說不可以,應重視此
: 問題。
: 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條規定,對於申報不實者,監察院應行使調查權
: ,以發揮監察權。
: 四、民眾對於監察院之寄望大,但相對若無法達成其希望,則失望也大。失望
: 大的話,就會有存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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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上沒有一條路是通向未來的
未來這種東西是要在你全力奔跑過後才會出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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