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lfred:這兩天太忙,明後天再來回 ^__^ 推薦自:163.30.136.195 07/11
> -------------------------------------------------------------------------- <
作者: foxhappy (宇多田的新專輯不錯聽) 看板: a-bian
標題: Re: 民調
時間: Wed Jul 10 18:28:22 2002
我們國家在前次修憲時,是以法國第五共和的憲法為藍本而修的
其政體亦參照了法國,實行了雙首長制
(但也有人說,我國政體與其像法國,倒不如說像韓國的大統領制)
我所說的慣例 ,皆是雙首長制國家所應該遵循的
而尊重國會多數,民主政治亦是多數決政治,也是必須的
但同為雙首長制國家,為何我國並不符合慣例?
這與執政者尊重憲政體制與否有莫大的關係
如我國,執政黨民進黨在國會內並未掌握多數
陳水扁總統便應該尋求執政聯盟或議題聯盟
以求政府的政策能順利推行
而非如今,以人民為後盾,堅持為少數派政府
※ 引述《DonaldDuck (憐星 邀月)》之銘言:
: ※ 引述《foxhappy (宇多田的新專輯不錯聽)》之銘言:
: : 這是種慣例,也是必須
: : 因一民主國家若不尊重國會多數
: : 法案便無法順利推行
: 中華民國好像沒有這樣
: : 總理像總統的幕僚長的條件為何?
: : 即是總統所屬之政黨,在國會內保有絕對多數
: : 在雙首長制國家中,若執政黨在國會內席次過半
: : 整個政體的運行則偏向總統制
: : 總理必為同黨人士
: : 而成為總統的"橡皮圖章",代總統去國會受質詢(挨罵?)的防彈衣
: 那中華民國好像也不是這樣
: : 反之,若非執政黨擁有過半席次,政體則偏向內閣制
: : 總理應為與執政黨共組之國會席次過半執政聯盟之政黨領袖
: : (非必須,但是種善意的權力釋出)
: : 此時總統便總統不能侵奪總理的行政權
: : 如法國1994年4月右派總統席哈克提前解散國會進行改選
: : 結果卻由左派大勝,左派政黨在國會內佔有絕對多數
: : 逼使右派之席哈克與社會主義的總理若斯潘組成聯合內閣
: : 而因總統所屬之政黨佔少數,總理若斯潘掌控了大多數的權力
: : 而如今,台灣的總統與行政院長屬同一政黨
: : 故行政院長像總統的幕僚長,只不過多了副署的權力
: : (其實,這是違反憲政慣例的,民進黨在國會內未佔絕對多數
: : 便應尋求在野黨支持,組織執政聯盟,而非堅持少數派政府)
: : 這其實是個笑話
: : 記得在1996年2月1日的立法院院長選舉嗎?
: : 最終國民黨籍的劉松藩先生以82:81險勝民進黨籍的施明德先生
: : 而當時的執政者,李登輝,倍感威脅
: : 時總統提名行政院長人選,仍需國會同意之
: : 他覺得這會折損他總統的權力,因將來須與在野黨協商,不能亂提行政院長人選
: : 故搭修憲之順風車,便將行政院長的任命需國會同意之法給修掉了
: : 而監察院長,司法院長,考試院長則是因無關他的權力得失而不與更改
: : 這是一種"短視",殊不知國會能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嗎?
: 你講的都很對阿
: 只是我們國家好像不是.....
: 那根據你所認知的 我們國家是採什麼制?
--
我們可以遺忘過去,但過去從未遠離過我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31.254.229
※ 編輯: foxhappy 來自: 163.31.254.249 (07/10 21:01)
> -------------------------------------------------------------------------- <
作者: foxhappy (宇多田的新專輯不錯聽) 看板: a-bian
標題: Re: 民調
時間: Thu Jul 11 12:11:28 2002
※ 引述《whhsu (一定要幸福哦)》之銘言:
: ※ 引述《foxhappy (宇多田的新專輯不錯聽)》之銘言:
: : 如我國,執政黨民進黨在國會內並未掌握多數
: : 陳水扁總統便應該尋求執政聯盟或議題聯盟
: : 以求政府的政策能順利推行
: : 而非如今,以人民為後盾,堅持為少數派政府
: 不知道每次遇到重大議題的時候民進黨與臺聯合作
: 算不算是您所謂的議題聯盟?
沒錯,民進黨與台聯的合作是議題聯盟
忽略了這點的確是我的疏失,多謝whhsu兄指正
政黨聯盟可分為三種:議題聯盟(政黨合作通過某些立場一致的法案)
執政聯盟與在野聯盟,以及選舉聯盟
我國的政黨聯盟畢竟仍在學步期階段,而且先前未曾有過類似的經驗
運作模式很像三十多年前的法國
法國是政黨聯盟很成熟的民主國家,在選舉前就協議決定候選人的分配
推出共同政見與競選口號,甚至選後各部會首長人選都在選前已經決定
因此,法國是我國邁向政黨聯盟可借鏡的國家
多黨兩極化且選民結構壁壘分明的民主國家中,政黨聯盟是不可避免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31.252.153
※ 引述《Alfred (Keine Ahnung)》之銘言:
: ※ 引述《Hyacinth (無明--輪迴)》之銘言:
: : 君不見阿扁總統屢屢怪國會扯後腿,竟還有不少百姓一呼百諾,這就是把憲政主義中
: : 最基本的權力制衡觀念拋諸腦後的現象。人民為了虛幻的安定可以毫不困難地做這樣
: : 的價值選擇,足見憲政價值對很多人來說,還只是工具性的利用而已。甚至許多號稱
: : 憲法學者之輩,在核四爭議時還夸談「行政機關不必受立法機關決議約束」,簡
: : 直不知置國會主權原則於何地。這些都是很明顯的例子。
: 閣下不知道國會主權原則(如果你說的是國會至上原則的話)
: 除了英國之外沒有國家採用嗎?
這就要區分一下這兩個閣下當成同義的原則了。
英國採國會至上(絕對的國會主權)原則,因為他們沒有成文憲法,故司法權的違憲審查
權無從行使,故有國會至上的情形存在。然而除了採行總統制以外的國家,不論是內閣制
或是半總統制,哪一個國家的國會,不是對重大政策有最終議決權?這就是我說的(相對
的)國會主權原則。為何說「相對」?是因為我們有一部成文憲法,有違憲審查權可做
立法權不當行使時的制衡者。但是在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只有各自權限分際之所在,
但由於重大決策的最終議決權仍在國會之手,故立法權的地位絕對高於行政權。
引用一段台大政治系朱雲漢教授的話:
「第四階段的修憲,當時在民進黨立院黨團的堅持下,國民黨為了交換取消閣揆同意權,
而同意將原先對行政院政策主導地位較有保障的憲法第五十七條停止適用,而以增修條文
第三條替代,讓立法院在行政院移請覆議時,只需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
原案,就可以強迫行政院院長接受決議。在憲法六十三條依舊有效的情況下,目前憲法更
確立了立法院的多數對於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
以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享有憲法上的最終議決權力,而且這項憲法權力不因內閣改組或
總統選舉結果出現政黨輪替而改變。」
這點(國會主權),連民進黨新任的中評會主席,沈富雄立委也不得不承認。
(見http://www.drshen.org.tw/comment/post/900215.HTM)
中華民國的憲政體制是總統制嗎?顯然不是,行政院仍然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仍然要對國會負責,那麼,我們的憲法不是國會主權,還能是什麼?
也許您要說是「人民主權」,不過我們現在沒有創制、複決權的法律,人民主權原則無
從實踐,而且透過公民創制、複決的方式只是補充性質,是針對極重大決策,為求全
民公意的非常性手段,絕對沒有因此抹煞政治常態運作下,國會主權原則之意。
那麼,總統直選因而具備的民意基礎,難道不能改變這個原則嗎?很抱歉,不能。我們
的憲政運作過程,仍然是以立法院---行政院的互動作為主軸,總統在憲法中,沒有實質
的行政權力。(不然閣下以為總統在去年國會改選時這麼拼命助選,所為何來?)總統唯
一應做且能做的,就是「審度國會生態」,來任命一個可以讓國會多數接受的閣揆。當初
修憲拿掉國會的閣揆同意權,並不是表示總統從此就有百分之百的自由來任命閣揆,原因
很簡單,憲政運作的主軸仍在兩院之間,如果總統仍執意形成少數政府,那造成政治上的
動盪不安,就必須由總統一肩挑起。關於此點的詳述,可以參見朱雲漢教授「組織聯合內
閣的正道與歧途」一文。網址如下:
http://news.sina.com.tw/sinaNews/chinatimes/twHeadline/2001/0514/3322163.html
至於總統平時能做什麼?除了增修條文裡講的「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因此可以主持
國安會,以及閣揆組閣時在相關部會人事上必須特別和總統協商外,其他總統並無置喙之
處。總統所要扮演的,是一個調和各院院際紛爭,超然的國家領導人角色,不是事必躬親
,讓自己捲入政爭漩渦,甚至主動製造政爭。這是1947年制憲的時候,針對我國文化特色
所做的設計;簡單地說,因為我們不習慣國會那種多元紛擾的景象,文化上單一的行政領
袖便容易有取得人民信服的道德正當性,然而若在制度上縱容此點,則民主憲政不保。因
此制憲者(以張君勱為首)巧妙地將道德權力與制度權力分開,將制度權力交給行政院,
向國會負責,而總統則無權干涉施政,但他也不是完全無事可作的英國國王式領袖,「調
和院際紛爭」此條文,就是讓總統善用且適度地使用其文化上的道德權力的制度設計。可
惜幾次修憲並沒有顧及固有文化的特性,不過基本上的憲政運作主軸仍未改變就是。
總而言之,我們可以批評憲法差勁,批評國會水準低落,但是在憲法沒有修改之前,它仍
然是我們要遵守的。
: 那些視國民黨的頭頭在總統還是行政院長,甚至是國會,
: 就說我國憲法是總統制或是內閣制,現在又來主張國會主權原則的人,
: 才是把憲政價值當作工具的人。
那些不肖的「學者」,早已受人輕視許久。不幸的是,在核四案中我們竟然看到,
過去嘲諷那些不肖學者的學者,如今只因為當政者和自己立場相符,也「昨非今是」,
步上其後塵,悲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9.238.9
※ 編輯: Hyacinth 來自: 61.59.238.9 (07/09 12:13)
※ 編輯: Hyacinth 來自: 61.59.238.9 (07/09 12:21)
> -------------------------------------------------------------------------- <
作者: Alfred (Keine Ahnung) 看板: a-bian
標題: Re: 民調
時間: Tue Jul 9 18:18:20 2002
先說好,其實我最近忙得快死了,
所以我一定會出現回應不足、說理不足及引用文獻不足的情形,
先請見諒。
另外一點得先說的,是我對這些問題並沒有一定的定論,
因為我不覺得有那個學者的說法已經能夠完全的解釋在台灣的憲政運作了,
本於重視實然甚於理論套用的立場,
我不認為去爭執「台灣到底是什麼什麼制」有什麼太大的意義。
重點應該放在政治運作是否逸脫了法律體制的規範,
以及我們應該怎麼看問題才能對
「在既有的基礎上建立較理想且符合實際的制度」有所助益。
※ 引述《Hyacinth (無明--輪迴)》之銘言:
: ※ 引述《Alfred (Keine Ahnung)》之銘言:
: 這就要區分一下這兩個閣下當成同義的原則了。
: 英國採國會至上(絕對的國會主權)原則,因為他們沒有成文憲法,故司法權的違憲審查
: 權無從行使,故有國會至上的情形存在。然而除了採行總統制以外的國家,不論是內閣制
: 或是半總統制,哪一個國家的國會,不是對重大政策有最終議決權?這就是我說的(相對
: 的)國會主權原則。為何說「相對」?是因為我們有一部成文憲法,有違憲審查權可做
: 立法權不當行使時的制衡者。但是在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只有各自權限分際之所在,
: 但由於重大決策的最終議決權仍在國會之手,故立法權的地位絕對高於行政權。
我知道你說的分別,(但我並不認為這個分別是個有分析實益的分別)
但是,立法權的地位絕對高於行政權並不是一個很好的表述,
或許抽象的來看,行政權要向立法權負責的確會給人這種印象,
但是憲法的權力制衡理念難道不會給立法者劃下界線?
國會並非可以無限制地介入行政事務的,
就好像法院對於行政權行使的審查是有一定界線的,
你或許比較憲法比我熟,但是據我初步的理解,
至少在法國的體制裡就很重視行政權自己的權能,
行政權甚至有「固有」的立法權能,不必事事都要國會授權。
我認為,重點是在制衡的互動,
太過強調立法者的優位,會失去制衡這個更根本的原則。
: 中華民國的憲政體制是總統制嗎?顯然不是,行政院仍然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我不知道我們是什麼制……
因為我們自創一格,朝野交相賊的後果就是沒有辦法拿國外的理論來用。
得去忙了,下面的有空再回,
抱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249
> -------------------------------------------------------------------------- <
作者: foxhappy (宇多田的新專輯不錯聽) 看板: a-bian
標題: Re: 民調
時間: Wed Jul 10 09:53:23 2002
※ 引述《DonaldDuck (憐星 邀月)》之銘言:
: 但是法國的雙首長制不是總統必須選國會多數黨的領袖擔任總理?
: (如果沒記錯....)
這是種慣例,也是必須
因一民主國家若不尊重國會多數
法案便無法順利推行
: 因為如果總統的政黨屬性與國會多數黨不相一致時,
: 權力分配就必須回歸憲法,也就是回歸到國會
: 多數黨領袖總理的手中,總統不能侵奪總理的行政權
: 但是中華民國的行政院長卻像總統的幕僚長
總理像總統的幕僚長的條件為何?
即是總統所屬之政黨,在國會內保有絕對多數
在雙首長制國家中,若執政黨在國會內席次過半
整個政體的運行則偏向總統制
總理必為同黨人士
而成為總統的"橡皮圖章",代總統去國會受質詢(挨罵?)的防彈衣
反之,若非執政黨擁有過半席次,政體則偏向內閣制
總理應為與執政黨共組之國會席次過半執政聯盟之政黨領袖
(非必須,但是種善意的權力釋出)
此時總統便總統不能侵奪總理的行政權
如法國1994年4月右派總統席哈克提前解散國會進行改選
結果卻由左派大勝,左派政黨在國會內佔有絕對多數
逼使右派之席哈克與社會主義的總理若斯潘組成聯合內閣
而因總統所屬之政黨佔少數,總理若斯潘掌控了大多數的權力
而如今,台灣的總統與行政院長屬同一政黨
故行政院長像總統的幕僚長,只不過多了副署的權力
(其實,這是違反憲政慣例的,民進黨在國會內未佔絕對多數
便應尋求在野黨支持,組織執政聯盟,而非堅持少數派政府)
: 監察院長,司法院長 ,考試院長都要國會同意才能任命
: 為什麼行政院長不需要?
這其實是個笑話
記得在1996年2月1日的立法院院長選舉嗎?
最終國民黨籍的劉松藩先生以82:81險勝民進黨籍的施明德先生
而當時的執政者,李登輝,倍感威脅
時總統提名行政院長人選,仍需國會同意之
他覺得這會折損他總統的權力,因將來須與在野黨協商,不能亂提行政院長人選
故搭修憲之順風車,便將行政院長的任命需國會同意之法給修掉了
而監察院長,司法院長,考試院長則是因無關他的權力得失而不與更改
這是一種"短視",殊不知國會能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嗎?
: 法國憲法諮詢委員會主席維戴勒就曾經說過,法國憲法所指的行政首長是總
: 理;總統扮演的是維護憲法,超然客觀的領導者的角色。
: 因此總統一上台,馬上會辭掉黨魁的職務,這就是希望總統扮演的是超然的領袖角色...
--
我閉上眼睛就是天黑
在黑暗中
我看不見痛苦,死亡,背叛,受傷
願我能永遠逃避其中
自我放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31.245.130
> -------------------------------------------------------------------------- <
作者: Alfred (Keine Ahnung) 看板: a-bian
標題: Re: 民調
時間: Wed Jul 10 10:22:18 2002
(續)
※ 引述《Hyacinth (無明--輪迴)》之銘言:
: ※ 引述《Alfred (Keine Ahnung)》之銘言:
: 仍然要對國會負責,那麼,我們的憲法不是國會主權,還能是什麼?
: 也許您要說是「人民主權」,不過我們現在沒有創制、複決權的法律,人民主權原則無
: 從實踐,而且透過公民創制、複決的方式只是補充性質,是針對極重大決策,為求全
: 民公意的非常性手段,絕對沒有因此抹煞政治常態運作下,國會主權原則之意。
有關這一點,人民主權是什麼意思是很重要的,
沒有人會反對人民主權的,當它指的是權力最終的基礎是人民的時候。
但在憲政運作下,人民自身並不一定有特別的優位性,
換句話說,「制憲權」當然一定是屬於人民全體,
而不會是任何代表機關,但同時要注意的是,制憲權並不是憲法下的權利,
而是憲法之前的「權力」,它不是法律上的right,而是政治上的power。
當憲法已經創設了一個體系,人民的制憲權便不能再行使了,
至少不能在憲法下行使。要再行使制憲權,也就是準備換一個國家,也就是革命。
因此,在憲法下不應該存在任何不受限制的「主權者」,
不管是國會還是人民都一樣,
在憲法下只應該存在依照憲法來運作的制衡體制。
這麼主張的理由在於,在憲法內放一個不受限制的主權者,
會是一個自毀的潛在威脅,因為它隨時有可能走向獨裁。
(不要以為國會就不會獨裁,甚至人民不會獨裁,只要權力不受限制,
什麼樣的獨裁形式是不會出現的?)
這也就是為什麼Carl Schmitt會說民主比專制更容易走向獨裁的原因。
: 那麼,總統直選因而具備的民意基礎,難道不能改變這個原則嗎?很抱歉,不能。我們
: 的憲政運作過程,仍然是以立法院---行政院的互動作為主軸,總統在憲法中,沒有實質
: 的行政權力。(不然閣下以為總統在去年國會改選時這麼拼命助選,所為何來?)總統唯
: 一應做且能做的,就是「審度國會生態」,來任命一個可以讓國會多數接受的閣揆。當初
: 修憲拿掉國會的閣揆同意權,並不是表示總統從此就有百分之百的自由來任命閣揆,原因
: 很簡單,憲政運作的主軸仍在兩院之間,如果總統仍執意形成少數政府,那造成政治上的
: 動盪不安,就必須由總統一肩挑起。關於此點的詳述,可以參見朱雲漢教授「組織聯合內
: 閣的正道與歧途」一文。網址如下:
我想你可能有點誤會,我當然也不會認為總統比國會優位。
不過,應該提醒的是,你上面的這一段話,
其實也只不過是對我們的憲法文本及實際運作的一種詮釋,
而且拿總統助選很拼命來當証據可以說是相當不行的,這裡的相關性很值得懷疑。
(身為民進黨的一員,又如此有影響力,不助選有可能嗎?)
當然,你說的是從文本可以導出的一種推論,
但是其他人所說的也是憲政運作的實態啊,行政院長難道不聽總統的話嗎?
所謂「主軸」的認定,並不是只存在唯一可能的。
: http://news.sina.com.tw/sinaNews/chinatimes/twHeadline/2001/0514/3322163.html
: 至於總統平時能做什麼?除了增修條文裡講的「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因此可以主持
: 國安會,以及閣揆組閣時在相關部會人事上必須特別和總統協商外,其他總統並無置喙之
: 處。總統所要扮演的,是一個調和各院院際紛爭,超然的國家領導人角色,不是事必躬親
: ,讓自己捲入政爭漩渦,甚至主動製造政爭。這是1947年制憲的時候,針對我國文化特色
: 所做的設計;簡單地說,因為我們不習慣國會那種多元紛擾的景象,文化上單一的行政領
: 袖便容易有取得人民信服的道德正當性,然而若在制度上縱容此點,則民主憲政不保。因
: 此制憲者(以張君勱為首)巧妙地將道德權力與制度權力分開,將制度權力交給行政院,
: 向國會負責,而總統則無權干涉施政,但他也不是完全無事可作的英國國王式領袖,「調
: 和院際紛爭」此條文,就是讓總統善用且適度地使用其文化上的道德權力的制度設計。可
: 惜幾次修憲並沒有顧及固有文化的特性,不過基本上的憲政運作主軸仍未改變就是。
: 總而言之,我們可以批評憲法差勁,批評國會水準低落,但是在憲法沒有修改之前,它仍
: 然是我們要遵守的。
我只能說,這是你對憲法的詮釋及對總統的期待,
但是我國憲法文本的混亂程度,使得既有的成文規範
並不能讓人認為其他種對憲政架構的理想詮釋成為不合理的,
更何況,現在還談1947年在中國大陸的制憲者,你不覺得已經時空錯亂了嗎?
在台灣修憲那麼多次,是修假的嗎?更不要說很多人根本認為那已經是制憲了。
從純解釋學的角度來看,後來的人民意志難道沒有另作解釋的可能?
而從政治現實的角度來看,
我想你應該檢討一下你說的「我國文化」是不是已經有了時空的轉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30.136.231
> -------------------------------------------------------------------------- <
作者: Hyacinth (無明--輪迴) 看板: a-bian
標題: Re: 民調
時間: Wed Jul 10 15:42:27 2002
※ 引述《Alfred (Keine Ahnung)》之銘言:
: (續)
: ※ 引述《Hyacinth (無明--輪迴)》之銘言:
: : 仍然要對國會負責,那麼,我們的憲法不是國會主權,還能是什麼?
: : 也許您要說是「人民主權」,不過我們現在沒有創制、複決權的法律,人民主權原則無
: : 從實踐,而且透過公民創制、複決的方式只是補充性質,是針對極重大決策,為求全
: : 民公意的非常性手段,絕對沒有因此抹煞政治常態運作下,國會主權原則之意。
: 有關這一點,人民主權是什麼意思是很重要的,
: 沒有人會反對人民主權的,當它指的是權力最終的基礎是人民的時候。
: 但在憲政運作下,人民自身並不一定有特別的優位性,
: 換句話說,「制憲權」當然一定是屬於人民全體,
: 而不會是任何代表機關,但同時要注意的是,制憲權並不是憲法下的權利,
: 而是憲法之前的「權力」,它不是法律上的right,而是政治上的power。
: 當憲法已經創設了一個體系,人民的制憲權便不能再行使了,
: 至少不能在憲法下行使。要再行使制憲權,也就是準備換一個國家,也就是革命。
: 因此,在憲法下不應該存在任何不受限制的「主權者」,
: 不管是國會還是人民都一樣,
: 在憲法下只應該存在依照憲法來運作的制衡體制。
: 這麼主張的理由在於,在憲法內放一個不受限制的主權者,
: 會是一個自毀的潛在威脅,因為它隨時有可能走向獨裁。
: (不要以為國會就不會獨裁,甚至人民不會獨裁,只要權力不受限制,
: 什麼樣的獨裁形式是不會出現的?)
以上你說的我都同意,不過這跟我們要討論的主題好像有點遠了。:)
我們現在的問題,是各種政治權力(行政立法兩院及總統)的關係不清,甚至可以說,
本來很清楚的立法權優位原則,在文化、歷史因素的影響下,被不良的憲政實踐扭曲
了。我想我們應該先弄清楚這點(憲政機關的相互關係),再來擔心上述的問題。
(事實上,國會在先天文化上的敵視,後天選制不良導致的代表素質良莠不齊,以及
行政權(總統)趁勢帶頭妖魔化的困境下,以它的低民意支持度,不要被如同民初袁世凱
般將之永久解散就已是萬幸了,要想走向獨裁,很難。何況我在前文也已經說過,立法權
優位和權力分立制衡並不矛盾。)
: 這也就是為什麼Carl Schmitt會說民主比專制更容易走向獨裁的原因。
: : 那麼,總統直選因而具備的民意基礎,難道不能改變這個原則嗎?很抱歉,不能。我們
: : 的憲政運作過程,仍然是以立法院---行政院的互動作為主軸,總統在憲法中,沒有實質
: : 的行政權力。(不然閣下以為總統在去年國會改選時這麼拼命助選,所為何來?)總統唯
: : 一應做且能做的,就是「審度國會生態」,來任命一個可以讓國會多數接受的閣揆。當初
: : 修憲拿掉國會的閣揆同意權,並不是表示總統從此就有百分之百的自由來任命閣揆,原因
: : 很簡單,憲政運作的主軸仍在兩院之間,如果總統仍執意形成少數政府,那造成政治上的
: : 動盪不安,就必須由總統一肩挑起。關於此點的詳述,可以參見朱雲漢教授「組織聯合內
: : 閣的正道與歧途」一文。網址如下:
: 我想你可能有點誤會,我當然也不會認為總統比國會優位。
: 不過,應該提醒的是,你上面的這一段話,
: 其實也只不過是對我們的憲法文本及實際運作的一種詮釋,
: 而且拿總統助選很拼命來當証據可以說是相當不行的,這裡的相關性很值得懷疑。
: (身為民進黨的一員,又如此有影響力,不助選有可能嗎?)
其實我的意思是,如果國會真的不具其優位性,我們就是總統制國家,總統自有另
一套與國會互動的方法,不會像阿扁總統這樣不斷強調國會扯後腿是他施政的最大
障礙,而且很多人還真的相信,因此要投給他的黨爭取國會多數。由此可以推知,國
會多數所在,的確才是「理想上」決定行政權歸屬的關鍵。(我只能說理想上,因
為我們的總統竟然敢不顧國會多數任命少數政府,而國會多數竟然也沒種不敢倒閣。)
: 當然,你說的是從文本可以導出的一種推論,
: 但是其他人所說的也是憲政運作的實態啊,行政院長難道不聽總統的話嗎?
總統不可以要行政院長聽話。:)這樣的「憲政運作實態」是亂來。
為什麼?很簡單,總統在憲法本文的定位、角色是什麼?就是我在原文下面提的那些。
試想,一個被設計來調和院際紛爭的超然角色,可以這樣積極介入甚至主導行政權嗎?
這樣不是球員兼裁判嗎?
最近陳總統甚至主導行政院設計國會改革方案,更是不尊重其憲政角色及國會主權原則
。國會改革只能由國會自行為之或由人民發起,怎麼會由對其負責的行政院來計畫呢?
從97年修憲時的歷史來看,當時的民進黨沒有想到自己會這麼快選上總統,他們想要的
只是擴大立法院的權力(由於當時民新大和解,立院朝野實力正逐步接近中)。另一方面
國民黨想要的,是不希望總統提名閣揆時,被少數立委勒索敲詐,因此希望拿掉立院的
同意權,但這並未影響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對立法院負責的憲政運作主軸,總統
頂多是在特定部會的人事上增加了影響力罷了,並未一躍而成為行政權領導者。李登輝
之所以在之後三年影響力不見降低,並不是總統在憲法上有多了多少權力,而是他身兼國
民黨主席,及1998年立委選舉國民黨大勝,掌握立院穩定多數之故(當然,這是一個很壞
的示範,因為他破壞了總統原先的憲政角色)。在這樣的時空背景下,有可能會修出一個
讓總統具實權的憲政體制嗎?
: 所謂「主軸」的認定,並不是只存在唯一可能的。
: 我只能說,這是你對憲法的詮釋及對總統的期待,
: 但是我國憲法文本的混亂程度,使得既有的成文規範
: 並不能讓人認為其他種對憲政架構的理想詮釋成為不合理的,
: 更何況,現在還談1947年在中國大陸的制憲者,你不覺得已經時空錯亂了嗎?
: 在台灣修憲那麼多次,是修假的嗎?更不要說很多人根本認為那已經是制憲了。
: 從純解釋學的角度來看,後來的人民意志難道沒有另作解釋的可能?
: 而從政治現實的角度來看,
: 我想你應該檢討一下你說的「我國文化」是不是已經有了時空的轉換。
所以我說「符合現實」跟「符合理想」並不一定是一致的。:)
在現實上,我們的憲政實踐,基本上就是在既有文化的基礎上,加上台灣戰後五十多年
來的種種特殊歷史條件,導致對本文精神(理想)的扭曲破壞,及對後繼者的不良示範。
這就是制度有時而窮的永久困境。
我想你在質疑我談1947年制憲者的意旨時,必須先由你來檢討「我國文化」是否和
1947年制憲時相比,有了關鍵性的轉變?我已經對「我國文化」的特色作了簡單的描述,
並談了制憲者對文化因素的顧慮所做的制度上的因應,基本的論證過程已經完成,如果
你要質疑說我不對,應該是「你」要提出我的論證哪裡有誤,例如「我國文化」跟我所
說的有哪裡產生了關鍵的,相反方向的不同,怎麼會反過要我來自證其是或其非呢?簡直
是亂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9.238.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