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扁李呼籲邁向台灣新憲前程(上)◎李鴻禧
最近,催生新憲法之風潮,在台灣風起雲湧、波濤澎湃,浸假且有沛然不可或禦之勢。儘
管有人很「無聊」地攻訐,詬罵催生新憲法是「無聊問題」,卻再慌忙不迭地強調自己也要
憲改;同時又有人很「無知」地指摘,催生新憲是「無知」,卻再踉踉蹌蹌地表示另有自己
修憲看法。不過大多數台灣人都已感到,制定新憲有其歷史的來龍去脈,是未來幾年內,台
灣必須認真面對、努力營造的國家大工程。
催生新憲瓜熟蒂落
盱衡歷史發展事實,在1988年兩蔣王朝結束,李登輝繼任總統職位後,外來政權威權統治
下之「語戲憲法」(SemanticConstitution)之崩蝕潰壞,常態憲政秩序之重新建立,輒已
成為必然歸趨的不歸路,李氏就任初年,雖然外來統治勢力仍極強盛,黨政軍警特的殘餘勢
力仍然頑強不易駕馭;但是李總統仍臨淵履冰、瞻顧謹慎地推展民主憲政。先是在1991年正
式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完全結束動員戡亂之國家緊急體制,讓被凍結40年左右
的憲法基本人權保障,得以解放自由。並於同年五月依憲法所定程序修憲,制定第一次中華
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嗣後,迭經1992年5月、1994年8月、1996年7月、1997年7月、1999年9月
以及2000年4月等六次修訂憲法增修條文;終能在「一機關數階段」的艱辛運營下展開如下
憲改,包括國會全面改選(1992年),省長及直轄市長民選(1994年),總統直接民選(1
996年),凍結省政府及議會(1997年),國民大會非常設化及政黨和平輪替執政(2000年
)等。
六次修憲疏漏仍多
前述1988年到2000年的憲法史底發展,遂使台灣外來統治之專制獨裁政治,經寧靜革命、
遞移變化,而逐漸步入人民主權之民主憲政政治,特別是民進黨陳水扁接任總統以來,承先
啟後、繼往開來;使李登輝致力而未竟之軍隊及情治國家化、司法中立化,愈益成熟、臻乎
穩固。陳氏明確強調「台灣中國、一邊一國」的兩國論,堅定拒絕「一個中國、一國兩制」
,更有裨益於醞釀國家正名化、公投及制定新憲運動。因此,今年9月28日在民進黨黨慶中,
陳水扁總統宣示將在2006年催生新憲法,這正是瓜熟蒂落、水到渠成的必然現象。
抑且,台灣現行中華民國憲法之制定,是以1946年之中國大陸為對象,其通用疆域約為當
時台灣之三百倍,人口約為台灣之七、八十倍,經濟、社會、文化、教育水準,中、台之間
相去迢遙;以此憲法強行實施於台灣,不啻方柄圓鑿、牛頭馬嘴,實在極其難能實施。更何
況,此部憲法有如其憲法序文所揭櫫,係依據孫中山遺教即三民主義、五權憲法而定;惟孫
氏五權憲法之說,係將共產主義憲法之人民民主集中制之國民大會、權能區分制度,與民主
主義憲法之權力分立、相互制衡制度,此兩種彼此對立、水火不容的制度,強併硬湊成自我
矛盾、自律背反之畸形憲法;因此,早已因理論與制度均破綻萬千、無法實施,不僅在比較
憲法學上早被裁汰,鮮少受到注意;而且在比較憲法史上,包括「中華民國在台灣」在內,
均無真正完全實踐之經驗。由此可見,在台灣,制定新憲是當前憲政改革唯一的道路。事理
明確,無庸贅論。
事實上,正如執政黨中央所表示,中華民國憲法經過六次增修憲法條文,因受政治生態環
境之限制,仍留有不少問題懸而未決,包括:國會如何改革?總統制還是雙首長制?立法院
是否應取回閣揆同意權?任務型國大要不要取消?總統選舉採相對多數或絕對多數?三權分
立還是五權分立?台灣省政府組織是要進一步縮小、還是要完全恢復?投票年齡是否該從20
歲降為18歲?徵兵還是募兵?修憲程序是否應經公民投票程序?等等問題。然而,姑不論這
些問題是如何難於解決,如何難於做體系井然不紊的調整;單就修改所需的條文,恐怕就會
牽涉憲法原文超過百條以上。如此大幅度之改革,又有不少條文會牴觸有關憲法原理原則之
「憲章」(Verfasung),修憲只限於「憲律」(Verfasungsgesetz)不能觸及「憲章」,本
為比較憲法之通說共識;可見以修憲做為憲政改革之方法手段,原就相當困難。 .....200
3-10-15【台灣日報】
【李鴻禧專欄】支持扁李呼籲邁向台灣新憲前程(下)◎李鴻禧
何況,在台灣制定新憲法,原就不應局限於消極被動地解決現在憲法及憲政上懸而未決的
問題,更應積極主動地提出對未來台灣憲法及憲政上,高瞻遠矚而能長治久安的內容來。尤
其應注意到:一、國民主權主義之確立,包括國名之名副其實,國家領域之明確界定,國民
主權主義之宣示(包括人民制憲權及公民投票權之明確規定保障),國籍之取得、喪失及拋
棄,族群平等及其語文、文化及風俗習慣之保障。二、基本人權之保障。包括保障人權之總
則性條項之制定;基本人權之傳統的、現代的及未來的人權譜系之整合,亦即使第一代的傳
統自由人權、第二代的社會福利人權及第三代的發展權(RighttoDevelopment)、和平生存
權及文化享受權等。作成合邏輯、成系列的整合。特別是現行憲法所闕如的生態環境權、勞
動基準權,知之權利,媒體接觸使用權,學問自由,教育與學習權,隱私權,健康生活權以
及地方自治、都市建造權,應移植採行。三、永久和平中立主義。移植仿襲日本新憲法序文
與第九條之和平主義,並予發揚光大;並加入永久和平中立條文,使台灣有如西方瑞士,在
亞太台灣海峽,擔任「緩衝」俄、韓、日、中、越、美加、紐澳及菲等強國衝突之「緩衝國
」,而建立永久和平中立國;只以募兵方式建立防衛部隊,放棄以武力解決國際糾紛,不與
任何國家建立軍事同盟。使憲法中樞主軸之人權章典臻乎完美。
棄五權採三權明智之舉
至於在憲政體制方面,應摒棄破綻萬千之五權憲法制而採三權憲法制,使考試權回歸併入
行政權,監察權回歸併入立法權或予以廢除。
政府組織不論是採內閣或採總統制,只要能符合民意民求即可;但絕不要再自創史無前前
例之憲政體制,或摻雜拼湊不同的憲政體制,建立所謂「雙首長制」,或大膽仿襲「法國第
五共和」。
蓋不論總統制或內閣制,都是世界各國行之有年之制度;其有關之價值意識、思想哲學、
典章制度及實踐利弊,都已被深入研究析理,且有實踐之經驗鑑鏡,實施起來,有外國之理
論實踐可資借鑑,不致一有弊害,輒手足無措、無從收拾。
民進黨既然有意催生新憲法,而制定新憲法工程原就浩大,必須博徵眾議、諮諏四方;從
而,民進黨必須早日擬定催生日程,俾使循序以進。筆者認為陳水扁總統既然決心主導制定
新憲,則應讓新憲法之正式實施,定在2008年5月20日,亦即2008年新當選總統才有機會適用
新憲法,庶幾陳總統主導制定新憲法時無為私利謀算之機、之虞。若此,則新憲法必須至
遲在2007年5月20日之前公投通過而予公布,酌留一年為新憲法公布到實施的時間,以便國會
在此時期修改或制定因應新憲法所需之法令。準此再往前推,則新憲法草案至遲必須在200
6年5月20日之前公布,如此才能有一年時間,讓政府執政黨去說明倡言新憲法之優異與必
要性,也讓在野黨及社會民間批評反對,俾讓人民在公投贊成或反對新憲法時,有理性的依
據。如此再往前推,則新憲法至遲必須在2005年5月20日之前,開始草擬。
推展民主憲政痛下決心因此,陳水扁總統若在2004年5月20日當選連任,就應立即成立專案
小組,迅速展開籌備制定新憲法委員會,以公正、合理的方式,選任學者專家、黨政代表
、社會公正賢達,在一年內組織制定新憲法委員會,使他們能在2005年5月20日之前,開始草
擬新憲。在這種規劃下,政府執政黨應該從現在起,開始向民眾說明現行憲法之必須改廢
,未來新憲法必須催生。
為了發展台灣之民主憲政,台灣人民是該認真思考、痛下決心了。 .....2003-10-16【台
灣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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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Re: 支持扁李呼籲邁向台灣新憲前程
時間: Fri Oct 17 23:19:09 2003
制定新憲是當前憲政改革唯一的道路
⊙李鴻禧
今(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陳水扁總統以執政的民進黨主席身分,在其黨慶大會
上公開宣布,將在二○○六年與二千三百萬台灣人民,共同「催生台灣新憲法」。陳氏此舉
之原由,正如他在十月八日接受華盛頓郵報訪問所言,台灣做為主權獨立的國家,二千三百
萬人卻沒有一部真正屬於自己的憲法,身為國家領導人,有責任催生一部台灣人民合用的新
憲法。
其所營為原是事有必至、理有必然的發展。殊不料,在野的國親兩黨對陳總統此一宣示
,竟然驚慌悚懼、手足無措;先是國民黨主席連戰以「無聊話題」回應,而忘了他曾是國
民黨中央憲政改革小組召集人,應該相當認識當前之憲政改革絕非「無聊話題」;接著親民
黨主席宋楚瑜又以「無知」回應,充分顯現他對當前台灣亟須憲政改革之「無知」。
儘管在野的國親兩黨對陳總統催生新憲法之當頭棒喝驚魂稍定後,或則揶揄陳氏之宣示
只是「選舉語言」,或則攻訐陳總統「不拚經濟搞台獨」,或則渲染陳氏違反「四不一沒
有」的承諾,必然激使美國棄我而去、招致中共攻台,使台灣遍地烽火、生靈塗炭。諸此回
應遂使絕大多數熱愛台灣、期望台灣民主憲政迅速正常化的民眾,對國親連宋的反憲政改革
做法,感到失望、憎厭。
事實上,在台灣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雖制定於一九四六年,但其主體卻始於一九三二年
之草擬及一九三六年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即俗稱「五五憲草」),經一九四六
年執政的國民黨與共產、青年、民社等在野黨,政治協商會議而制定,而於一九四七年公布
實施。在此制憲的十四、五年間 ,台灣均未參與其事。這部本應實施於中國之中華民國憲法
,則因中國共產黨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推翻中國國民黨之中華民國,另行制定中華人民共
和國憲法取代中華民國憲法,失去實施之領域而應歸於被廢除滅亡。惟竟被流亡至台灣之國
民黨,借屍還魂、強行在台灣實施,洵為世界憲法史上空前、甚至可能絕後之荒誕不經現象
。本來,中華民國憲法制定之時空條件,是以一九四六年之中國大陸為對象,其領域約為台
灣之三百倍,人口也約為台灣之七、八十倍,經濟文化、工業現代化之背景,中、台間也相
去迢遙,加上教育、社會水準彼此迥異;以中華民國憲法規定欲實施於台灣,不啻圓柄方鑿
、牛頭馬嘴,實在極其難能。尤其以中國大陸海外蕞爾海島之台灣,僭冒中國(中華民國意
即共和之中國,Republic of China)之名的憲法,在中國領域外之主權獨立國家︱台灣︱實
施,更是不倫不類、光怪陸離。
抑且,現代憲法之存在,其前提條件有三:一、憲法必須為該當國家人民自主制定,且
為人民所誠心、持續接受、支持。二、憲法內容必須與其國家、社會之時、空背景符合,
能合情合理實施。三、憲法規範必須與現代憲法之原理原則、思想價值,大體雷同。中華民
國憲法,如前所述,並非台灣人民所制定,內容與台灣時空條件,更是風馬牛不相及,因而
,一向為台灣人民所憎惡排拒。特別是此部憲法有如其前言所楬櫫,係依據孫中山創立民國
之遺教,即三民主義、五權憲法而制定。而孫氏五權憲法之說,將共產主義憲法之人民民主
集中制之國民大會、權能區分,與民主主義憲法之權力分立制度,此兩水火不容、不共戴天
法制,強併硬湊成自律背反之憲法,早已因理論制度均破綻萬千,不但在比較憲法學上既被
裁汰、少受注意,而且比較憲法史上,包括「中華民國在台灣」均無實踐之經驗。(上,明
日續)
(續昨日)盱衡中華民國憲法雖制頒實施於一九四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但在該年公佈憲
法之翌年二月二十八日,台灣即發生「二二八事件」,台灣人民反抗中華民國政府殘酷貪污
之外來統治,數萬台灣菁英慘遭殺害。嗣後,在中國大陸國共內戰轉激,國民黨政府遂於中
華民國憲法實施未及半年之一九四八年五月,發布戒嚴,同時以修憲程序制頒實施「動員戡
亂時期臨時條款」,實質地修改憲法、凍結憲法。
於是,一方面,因戒嚴長達三十八年,憲法中最重要的基本自由與人權的保障,終成紙
上畫餅;同時,實施長達四十多年的臨時條款,經五次不停增修而失去權力分立與制衡之
憲政功能。因而,中華民國憲法制頒實施後,到一九八八年蔣經國逝世之四十年間,在兩代
蔣總統專制獨裁下,台灣殆可謂為「憲法與憲政有名無實的時代」。
然而,在一九八八年兩蔣王朝結束,李登輝繼任總統職位後,在外來統治勢力仍極強盛
、黨政軍仍不容易駕馭的不良政治生態環境下,臨深履薄,瞻顧謹慎地推展民主憲政,先
是在一九九一年正式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而於同年五月修憲制定第一次中華民
國憲法增修條文;嗣後迭經一九九二年五月、一九九四年八月、一九九七年七月、一九九九
年九及二○○○年四月等六次修訂憲法增修條文,乃能數階段地展開:國會全面改選(一九
九二年),省及直轄市長民選(一九九四年),更重要的是總統直接民選(一九九六年),
凍結省政府及議會(一九九七年),國民大會非常設化、政黨和平輪替執政(二○○○年)
。
遂使台灣外來統治之專制獨裁政治,經寧靜革命、遞移變化,逐漸轉變步入人民自主之
民主憲政政治。尤其在民進黨陳水扁接任總統以來,承先啟後,使李登輝前總統致力而未
竟之軍隊及情治國家化、司法中立化,愈益成熟。陳水扁明確強調「台灣、中國,一邊一國
」的兩國論,堅定拒絕「一個中國、一國兩制」,更有裨益於醞釀公投及國家正名運動。
到了今(二○○二)年九月六日,盈溢台灣的國家正名運動,台灣歷史所汩成的主權獨
立、民主憲政潮流,已波濤洶湧,沛然不可或禦。在社會民間已充滿憲政改革呼聲下,陳
水扁總統長年來也了解,台灣必須有一部適合台灣時空條件,合乎比較憲法通說,且為台灣
人民所能普遍接受之憲法;因而,今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民進黨黨慶中宣示,將在二○○六年
催生新憲法,這正是瓜熟蒂落、水到渠成的必然現象。在野黨魁受此當頭棒喝、手足無措,
竟指催生新憲此一合乎民意、莊嚴神聖之事為「無聊問題」、「選舉語言」,令人深感遺憾
,也疑惑這些人物能否領導台灣人民。
儘管仍有些蛭吸倚附「中華民國」這外來統治政權之神祇牌位而享特權者,深虞制定新
憲,將因關涉憲法法典名稱之難於再冠「中華民國」之名,憲法條文之領域規定恐將滌除
中國大陸部分,勢將使台灣獨立之事實更合法化而更穩定。因而對李登輝、陳水扁兩位總統
之倡言催生新憲法,莫不深惡痛絕、呼天搶地,極欲盡全力予以封殺阻擋。他們或則威脅恐
嚇,制定新憲即是「搞台獨」,必然招來中國武力攻台;或則強調憲政改革不必制憲,只需
修改憲法就能因應;楬櫫捍衛中華民國大憲、高唱維護憲法。
但是,事實上,台灣為主權獨立國家,不隸屬於包括中國在內之任何國家,乃是客觀存
在於國際社會已逾半世紀之事實,台灣不必再去「搞」,台灣人民制定屬於台灣的新憲法
也不等同「搞台獨」。
至於中國雖一直想侵略台灣,唯其是否對台動武,繫乎國際政治力之客觀環境,以目前
美、日軍事力量之超強,對亞太、台灣海峽不容霸權肆虐之態度堅定,中國實無力、亦不
敢輕挑武釁。
一九九六年中國以飛彈向台挑釁,當時台灣並未制憲,而其鳴金收兵、倉皇遁走,亦因
美國派遣「獨立號」航空母艦來台灣海峽捍衛亞太和平所致,中國是否攻台與台灣制憲並
無必然之關係。(中,明日續)
(續昨日)再說,在台灣,憲政改革顯然已迫在眉睫、不容再緩。單就目前國會與政府之
齟齬衝突、僵持不下而言,固然肇因於憲政體制之紊亂不明;國會之成為民主憲政難以推展
之病灶,亦源諸憲法之國會規範諸多破綻;惟其弊病則非修憲所能改革。其直接原因在於依
現行憲法之規定,修憲至為艱難。
依憲法第一七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立法院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
,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始得擬定提出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而依現行憲
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規定,國民大會代表應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後三個月內,採比例代
表制選出之。衡諸台灣當前政治黨派之實力結構,民進黨與台聯黨之泛綠勢力,和國民黨與
親民黨之泛藍勢力,分庭抗禮、不相伯仲;而兩種政治勢力在統獨之爭、台灣主體、保守改
革、族群文化各方面,意見對立、水火不容;就當前情勢析理,希冀獲得綠藍兩方合意而有
四分之三以上立委及國代同意票,來修改憲法、革新憲政,簡直是癡人夢囈、天方夜譚。
然而,目前台灣,不可能經由修憲方式來從事憲政改革之最根本理由,無寧是在中華民
國憲法本身在思想、價值、法理、制度上之錯綜複雜、破綻萬千;不但思想價值上共產主義
憲法與民主主義憲法,牛頭馬嘴、強拼硬湊,而且法理制度上的內閣制與總統制之憲政制度
,圓柄方鑿、橫柴直灶。整部憲法中充斥著南轅北轍、不共戴天的思想價值、法理制度。孫
文獨創之五權憲法與張君勱威瑪憲法式三權憲法,雖在經政治協商會議後,以政治力將之雜
遝堆砌,但在法的實踐上,當然就自律背反、矛盾難行了。
前總統李登輝面對難以制憲之大山橫亙於前,改繞迂迴崎嶇難行之修憲道路,在其總統
十二年任內,增修憲法條文前後六次;雖然做了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式修憲,用了一些對憲
法認識不深之非專攻憲法之學者專家之意見,即興式的「解決」了一些政治需求;卻也留下
「愈補愈大孔」治絲益棼,終至葛藤纏繞、 不可救藥的後遺症。李登輝近來檢討過去增修憲
法之失敗原由,倡言台灣必須儘速制定新憲,是順乎台灣立憲政治成長發展軌跡所作結論
,事有必至、理有必然。
特別是台灣,戰後半世紀來,一直惡用「共和的中國」即Republic of China等於中華民
國之名,來僭越霸佔冒用「人民共和的中國」(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名,引起中國及聯合國之憤怒,在國
際社會合力封殺「中華民國」。
現在多數台灣人民已展開國家正名化運動,聲勢塞乎蒼冥,制定新憲法為「台灣國憲法
」,使國家趁此良機正名,更是時候。如果有天真的有過半台灣人民,願意被國民所得比台
灣低一、二十倍,民主自由比台灣低百倍千倍的中國統一,先使台灣制憲正名為台灣也不妨
呀!畢竟香港、台灣「回歸」中國,比「共和的中國」即中華民國「回歸」「人民共和的中
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來得自然而順嘴呀!(下,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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