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thos (沉澱心情)
看板a-bian
標題【探針】王金平如何立法入官員於罪?◎金恆煒。
時間Thu Jun 3 12:31:39 2004
據說立法院長王金平的脾氣愈來愈大,先不必問是不是「敗選症候群」發作,王金平因為
國安局七大情治首長同時「請假」而沒有到院備詢,氣到拍椅子扶手不說,甚而要到法院
控告這些官員。王金平不是心血來潮,嘴巴說說而已,而是已有腹案,就是召開朝野協商
,訂定「官員接受立院備詢行為法」,一旦無故不到立院備詢,就要課官員刑責。
這裡涉及理論與現實兩個問題,可分別言之。
立得了立不了法,不是王院長一人說了算,也不是泛藍國親兩黨同意就成;到底中國國民
黨已非絕對多數,即使再加親民黨,也不能說立法就立法。王金平目前推動國會改造,結
果夭折。所以「立法」云云,並非那麼簡單。
再說,我們已有監察院,行政官員不出席備詢,可以逕送監院「彈劾」。何況,既有監院
,哪有必要再動到司法?這不但明顯藐視監院,甚而是剝奪監院職權,且有紊亂憲政體制
之虞。不止於此,憲法賦予國會有「倒閣」之權,官員無故不到院,國會可以「倒閣」,
這比「刑責」威脅厲害百倍,問題只在國會怕「解散」「重選」而不敢對治。
王金平真的要祭刑責來部勒,即使立法嚴懲,也還是要透過司法程序。以美國國會的藐視
國會而言,國會判以「藐視」罪,必須先在國會通過,然後移交聯邦檢察官定奪,檢察官
決定提起訴訟,尚須由大陪審團做最終審判,判定有罪無罪,是刑責還是罰鍰;其程序與
移送監院相埒,而且同樣逸出立院掌控,最後不見得遂立院之所願。
重點是,不管立法院要立「藐視法」還是「行為法」,必須放在憲政架構中,恐怕不是王
院長透過朝野協商就能了事。
.....2004-06-03【台灣日報】
http://www.taiwandaily.com.tw/news.php?news_id=21431
回應國民黨要對官員沒去質詢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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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3.109.182
→ babaer:照這種邏輯,藐視官員人格的立委也該判刑 140.114.218.39 06/03
→ ethos:應該要這樣吧 不過立委嘛 想也知道不可能 61.63.109.182 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