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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選時指扁外遇 李慶元判六月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陳水扁總統在西元二千年競選總統期間,控告新黨市議員李慶元在與李敖合著的書中,
不實指述他外遇情節,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判處李慶元徒刑
六個月,得易科罰金。
本案經過一年半的審理,為國內第一件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判決政治人物有罪的案
例。
承審法官認為,李慶元與李敖合著的「陳水扁真面目」書中,撰寫「陳水扁與女助理有
外遇之情」、「陳水扁之專屬化妝師為其情婦」等文字,對於所述陳水扁外遇的情事,
李慶元皆無法提供證據或提供相當的理由證明為真實,不能適用刑法誹謗罪的免責要件
,而李慶元在總統大選期間散布這些不實情事,顯有使陳水扁不當選之意圖。
關於李慶元在書中撰寫「陳水扁與金素梅傳緋聞」,法官認為,李慶元是直接引用已經
媒體大幅報導的內容而撰寫,並沒有再誇大或添加任何評論,無從認定李有惡意而為不
適當評論,這部分應無罪。
此外,檢方起訴指稱「陳水扁錯拆蔣緯國的房子,事後面臨追訴敗訴後,動用市民納稅
錢與蔣家和解」一事,法官查證後發現,的確有相當的事實相符,李並無惡意評論。
法官指出,蔣緯國的的外雙溪宿舍,原本是聯勤以軍事用地所需,將地目變更為建地後
,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賣給蔣緯國,民國八十二年蔣緯國再贈與給兒子蔣孝剛,台北市政
府於八十五年再發文給蔣孝剛,指該土地不能贈與給外國人(蔣孝剛是德國人),且以
該地的使用地目應為軍用,房子是建地,使用地目不符為由,將房子拆除。
之後,市府再將該土地變更為旱地,並以蔣緯國不具自耕農的身分塗銷所有權人,使得
蔣緯國因此失去該房舍,蔣孝剛後來對市府副市長陳師孟及工務局長李鴻基提起刑事告
訴,民國八十九年蔣緯國過世,蔣孝剛又成為唯一的繼承人,市府與蔣孝剛達成和解,
蔣孝剛撤回刑事告訴,市府再將原徵收蔣家的九百多萬土地增值稅及契稅退回。法官認
為,從整個過程看,李慶元在書中評論,市府私下用錢與蔣家和解,應屬合理。
【2004/07/24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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