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onex (天空)
看板a-bian
標題[轉貼] 台韓復航 喪權辱國
時間Fri Sep 3 17:48:31 2004
台灣外交部再次擺濫...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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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韓復航 喪權辱國
姜皇池╱台大法律學院副教授(台北市)
報載台韓雙方在民航局密談簽署航約,基於平等互惠原則談判,隨即完成交換
程序,宣布航約即日生效,恢復兩國航空交通。見此消息本應欣喜,蓋台韓之
所以斷交,有其歷史背景,「怨宜解,不宜結」。然縱不論其實質損益,眾人
皆知,台韓航權恢復,外交目的大於民航利益,但仔細分析新航權形式與名稱
,即有著明顯不平等。新航約不僅對歷史難以交代,於今又添新恥辱。
國人或許已然淡忘,台韓之所以斷交,是因一九九二年韓國突然宣布與我國斷
交,並將我國在韓國境內所有屬於中華民國政府的外交財產,包括位於漢城市
中心價值菲淺的我國駐韓大使館館舍,全部移轉給中國,此舉與美國容許我國
有時間處置雙橡園產業,不可同日而語。尤令人不堪者,厥為韓國是我國長期
輸血相挺的「兄弟之邦」,今對我背後插劍,復加以對面羞辱,乃不得不立即
宣布與韓國斷交,並停止雙方航線,迫使韓國航機必須繞道中國大陸飛行到東
南亞,特別是菲律賓,既增其營運成本,亦使其飛行時間加長。「斷交」作為
報復手段,是我國為維護尊嚴的無奈選擇,「斷航」則是稍能予以反擊的微弱
武器,亦是用以維持國家最後一絲絲尊嚴的手段。
斷航造成韓國的經濟損害,隨著時間經過,隨著韓國在東南亞經濟往來日益密
切,此一斷航措施,越行有力,韓國復航壓力與日俱增;此種復航壓力應在韓
方非在我方,對我而言,是否有益,仍待判斷,但韓方所將減少損害與獲得利
益,卻十分明確。更何況斷航是我國在受盡屈辱後,做為維護尊嚴手段之一,
縱使我方受有損害,敵方無所損,我國都有尚須堅持的理由,更何況台韓斷航
,韓國蒙受重大損害,既久且長。進行談判,我國大可好整以暇,縱非勝券在
握,至少亦已立於不敗。
從一九九三年八月以來,此種從容審慎的方法,方今卻自我放棄。今日談判結
果,其涉及實際經濟利益部分,此處無法細論,但國人與政府念茲在茲的外交
利益與國家尊嚴,於新航運協定中,毫無改善,不僅無所改善,甚至再次遭辱
。航約名稱為《駐韓國台北代表團與駐台北韓國代表團航空運輸協定》,表面
看來似乎對等相同,相關官員甚至夸夸大言,以此為「政府對政府」締約,然
略加法律分析,即知實情全非如是。我國代表團是「台北代表團」,對方是「
韓國代表團」;我國代表團駐在地是「韓國」;韓國代表團的駐在地是「台北
」。換言之,韓國是國家,其簽署代表團冠以國家名稱;我國簽署代表團是地
方,冠以地方名稱,單就雙方地位而言,是徹徹底底不折不扣的「新不平等航
空協定」。
當然台灣處境特殊,對外談判,有時基於重大利益必須保護,不能「慕虛名而
忘實害」,因而縱使不平等,為維護該重大利益,必須讓步,比如奧會其他國
家是使用國家名稱,台灣則僅能使用「中華台北」,蓋勢有所不得不然;然在
台韓航權談判個案中,如前所指出,我國擁有談判優勢地位,且無任何迫切實
質利益必須維護,以致有必要讓步,更何況斷航有其歷史苦痛因緣,在如此時
空背景下,卻談出此種自取其辱「新復航協定」,不知外交部官員、民航局官
員,將如何以對國人?
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國家間往來,亦復如是。當年屈辱盡受,實益盡喪,
未聞韓方有任何改善誠意,而此次新航權談判,不僅實益未獲,甚至連最基本
之國家尊嚴,又自我踐踏。前次斷交斷航,是對方棄信背義,我國不得已反擊
;今日擁有一切優勢,外交與民航官員卻自大顢頇,踐踏國格,欺上瞞下,有
如是耶?有官員如此,艱辛外交,勢必更加艱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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