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lenew (台灣大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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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國民黨擬修法 選舉訴訟改準用行政訴訟
時間Tue Nov 9 12:13:43 2004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4/new/nov/today/today-p2.htm
國民黨擬修法 選舉訴訟改準用行政訴訟
〔記者李明賢╱台北報導〕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今日上演朝野攻防戰,除軍購條例草案外,國民黨團也
將提案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希望
列入議程,該提案主張選舉、罷免訴訟由「民事訴訟法」改為「準用行政
訴訟法」,迴避當事人須自行舉證等相關規定。
由於總統大選當選無效訴訟日前宣判,國親陣營對於槍擊案及國安機制影
響選舉等,未能提出佐證,相關指控未獲法官採信,被判敗訴,乃提案修
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於當選無效
宣判後的補救措施,但此舉遭綠營痛批輸不起。
國民黨團書記長黃德福強調,由於槍擊案真相未明,加上公投綁大選等相
關因素,絕對影響三二○總統大選結果,與美國大選絕對無法相提並論,
國親沒有輸不輸得起的問題。
黃德福指出,現行選舉訴訟準用民事訴訟法,但以三二○大選為例,相關
資料都在行政機關,若行政部門行使抵抗權,當事人根本無法負責舉證。
黃德福認為,選舉訴訟改為準用行政訴訟法,最大差別在於當事人不必負
責舉證,由於選舉本身屬於公領域,必須準用行政訴訟法,由法官負責調
查並舉證。
國民黨團指出,行政訴訟法立法理由,包括公職人員選罷法所規定選舉罷
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訴訟,涉及是行政命令,本質
仍屬是行政訴訟。
另外,大法官會議第五四○號解釋,也認定選舉無效、當選無效與一般民
、刑事不同,因而修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改為準用行政訴訟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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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國親不服敗選 混淆視聽
〔記者王貝林╱台北報導〕
對於國民黨團的修法提案,民進黨團認為是國親不服總統選舉當選無效案
敗訴的混淆視聽舉動,強調就算選舉訴訟程序改依行政訴訟法,舉證責任
及是否要進一步主動調查,仍需由法官決定,國民黨為此修法的動作「意
義不大」。
民進黨團書記長蔡煌瑯表示,早在國親提當選無效訴訟後,民進黨內即已
研究過此一問題,若是當選無效訴訟,屬於當選與落選兩造當事人的糾紛
,並不符「民告官」的行政訴訟性質;選舉無效訴訟雖與此修法性質較接
近,但行政訴訟其實有七、八成的程序均準用民事訴訟,實質差別並不大。
蔡煌瑯指出,國民黨欲將「準用民事訴訟」改為「準用行政訴訟」,是以
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法院應本於職權調查證據」,想藉此打規避舉證責
任的如意算盤,但法官即使基於公益而依職權進行調查,也是在認為有必
要時才會主動調查,舉證責任也是由法官裁定,不是國民黨這麼單純的修
法動作,就可將所有責任都推給法院。
他說,國親同時提出選舉無效、當選無效訴訟,也不是國民黨採此單一條
文修法即可解決,就算修法後可準用行政訴訟法,還要看該修法條文與其
他法條是否牴觸,另也有施行細則要配合增修,相關配套若沒做好,單一
條文的修法根本無從施行;何況我國行政訴訟採二審二級制,一審機關為
高等行政法院,與民事訴訟三審三級制的一審機關是地方法院並不相同,
若欲修法,未來行政訴訟是否要改為三審三級制,也應一併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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