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mbertoEco來信檢舉,
證據為本板#17nf4dvN及#17nv0J_B,
查該篇文章確係為UmbertoEco發表於a-diane板之文章,
magecandy未經UmbertoEco同意,即轉貼該文內容於其所發表文章內,
且將原作者部分刪去;
cloudfly未經UmbertoEco同意,即轉貼該文內容於其所發表文章內,
從形式上觀之,兩者均已違反本板板規,應處水桶五日。
惟尚可討論者,則係從實質層面觀察,
#17nf4dvN及#17nv0J_B兩篇文章是否屬於合理使用UmbertoEco之文章,
(換言之,即其轉錄行為是否屬於為了檢舉違規而為之必要舉證)
而得阻卻前述之形式違法。以下分別論之。
先論magecandy部分,
若同時參考其稍早所發表之#17nehacx之文,
則似可解釋magecandy係欲於本板檢舉UmbertoEco對本板文章之無斷轉載行為,
然magecandy既已於#17nehacx中敘明其檢舉事由及事實,
初已無必要再行轉錄UmbertoEco於該板所發之其他文章,甚至將原作者部分刪去。
最後也是最根本的,magecandy並非其所檢舉之案中權益受侵害之當事人,
因此不能認為其有以無斷轉載方式保護其個人權益之必要。
再論cloudfly部分,
按cloudfly亦非其所檢舉之案中權益受侵害之當事人,
且cloudfly之文章係在板主已對本案作出相當說明之後始行發出,
並使用[討論]而非[板務]作為標題,已難認其為檢舉,
縱令將該文當作是檢舉,
亦欠缺能與無斷轉載所侵害者相當甚至凌越之的法益保護必要。
綜上,援依板規處magecandy及cloudfly各水桶五日。
不服前開判決者請逕依申訴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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