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代歐洲的理論
賦予法律殺人的權力
這樣的主張往往都是來自相同的理由吧
「為了保護多數人」
所以要殺掉可能讓多數人受害的少數人
而為了保障多數人
所以在共同生活的人之間
建立了秩序也就是法律
所以「法律」可以「審判」某人是否違反「秩序」
而違反者可殺之
2.中國古典理論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就是一種報應概念阿
3.技術面
不過在另一層面來說都是一種統治技術
因為人會怕死
所以權力者救用死來威嚇人民
也就是法家的驅利避害之說
不過死刑還在爭議中就是了
就是有些人認為
「法律不應該有權殺人」
所以才有廢死刑的論述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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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重的是空虛 寒冷的是寂寞
纏繞的是牽掛 逃避的是內心
能說的只剩玩笑 能想的只剩理智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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