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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不可設定「使用人」為兇手,如秘書、馬夫、園丁、傭人、守 門人、廚師等人。兇手在故事中須具社會地位,最好是以常識 判斷不會犯案的人物。 12.不管被害者有多少人,兇手只要一個。不過可以設訂共犯,只 是犯案的全責還是在兇手。 13.不可以用秘密結社、黑社會犯罪組織等做為推理小說主體。這 類小說應屬冒險小說,而設定犯罪集團作為兇手避難之處,對 讀者和偵探的鬥智機會,也是不公平的。 14.殺人方法需合理且具科學根據。如發現化學新元素,或是發明 珍奇毒藥以此作為殺人方法,是不允許的。 15.案件至發生到搜察,須保持一慣性以便供讀者參與推理。作者 本身要有適當的誠實和運動家精神,如有動燭機先的聰明讀者 即可由其邏輯分析,和偵探同時找出兇手,作者不可以故意 隱藏垠n的破案線索。 16.推理小說不需要用很長的篇幅來描述與故事進展無關的事物。 比如文學性的粉飾、完美的寫景等。因為讀者只想涵詠作品中 的智慧遊戲,其餘皆為繁詞。 17.不可將兇手設為強盜、山賊、海盜等職業犯罪者,如此的設定 毫無鬥智的魅力可言。 18.解決案件時,不可到了最後關頭,以自殺或事故身亡的情節作 結述。 19.推理小說中的犯罪動機必須是個人性的。如國際陰謀政變戰爭 屬於間諜小說的範圍。 20.最後列舉幾項「凡是具有自尊心的推理作家」不會使用的方法 (a)犯罪現場留有煙蒂,則判定吸同樣香煙的人為兇手 (b)強迫嫌疑犯自白。 (c)找替身製造不在場證明。 (d)在犯罪現場的狗沒吠,以此判定兇手和被害者是熟人。 (e)揭開謎底時,才告知讀者兇手是雙胞胎之一。 (f)使用皮下注射器,或即刻死亡的毒藥。 (g)警官到達後才成立的密室。 (h)由訊問的連鎖反應實驗斷定兇手。 (i)到故事快結束時 偵探由案號找出兇手。 ------------------------------------------------------------------------------ 范‧達因為美國解謎推理小說大師,傑作有【格林家命案】、【主 教謀殺案】等。《推理小說二十則》發表於1928年,所以其中一部 份內容已不適合今的創作環境,但站在本格解謎小說的立場看來, 依然頗具參考價值。 ------------------------------------------------------------------------------ PS.本文節錄自『推理雜誌』37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m8.ntu.edu.tw) ◆ From: 140.112.6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