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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想告: 所有的訊息都不要刪掉、所有的訊息都不要刪掉、所有的訊息都不要刪掉! 1.回傳明確你不願意收到廣告的訊息回去!(多傳幾次沒關係!) 2.回想你在哪裡留了資料給這個廣告商,告知他不願個資讓他使用, 要求他刪除你的個資,再度要求停止他寄送廣告。 如果他停了~那就停了。如果沒停,可以往下走~ 3.引用個資法19條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要件之規定, 並應依該法第29條賠償當事人之損害。 4.依第29條之規定,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 每人每一事件(郵件)新臺幣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計算,最高總額則不超過2億元。 5.如果成功,一條騷擾簡訊就有保證500元以上的賠償,存越多賠越多~ 你被騷擾所受的精神損失與影響,影響每一筆值多少錢。 當然...封鎖他、刪除他、不開放自己的Line, 也都可以立即排除你的困擾,不會浪費時間。 ※ 引述《geofrania (堯哥)》之銘言: : 有個廣告商 : 本身沒有參加他的任何活動 : 他卻一直傳LINE訊息過來 : 封鎖他,他就換個帳號繼續傳 : 可以告那個廣告商騷擾嗎? : 可用哪個法規哪一條文告他嗎? : 如果提出告訴後哪一種可能性比較容易成立: : 1.無法提出告訴 : 警察也不想受理,頂多備案 : 因為可以用封鎖的 : 提出告訴等於濫用司法資源 : 不符合比例原則 : 2.可以告,但是檢察官不會起訴 : 所以我頂多只能警告他,但是卻無法告他嗎?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3.227.14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99828109.A.7C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