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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6 年 05 月 31 日 第 1 則 美兆公司違反公平法及傳銷管理辦法併處500萬元罰鍰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日(31日)第812次委員會議決議,美兆生 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於處理參加人終止契約時,扣除「作業手續費」、「 違約金」及「退貨手續費」等非法定事項,及未以參加人原購價格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 勞務請求權,違反公平交易法(下稱本法)第23條之3第2項準用同法第23條之2第2項規定; 此外,該公司於參加人加入傳銷組織時,未告知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未將參加人因退出 而生之權利義務訂於書面契約、以不當方式阻撓參加人辦理退出退貨,違反依本法第23條之 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 第7款規定,併處新台幣5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美兆公司於辦理參加人退出退貨時,所使用之價值減損標準,係以人壽保 險之概念作為設算基礎,並不符合本法第23條之2規定之「價值減損」概念,係以斟酌買回 標的(商品或勞務)本身所生之「功能上耗損」或「交易價值之貶損」為認定依據,故而, 該公司以非適法之「價值減損」標準作為扣減參加人退出退貨之價值減損價額,核屬構成違 反上揭法令規定;此外,美兆公司轉嫁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 公司向其所收取「作業手續費」、「違約金」及「退貨手續費」等費用,於辦理參加人退出 退貨時,予以扣減於參加人之退款價額中,亦屬違犯上揭法令。   公平會復表示,美兆公司未將系爭價值減損標準載列於參加契約書,亦無法證明其如何 確保參加人於加入時已受有效告知,核屬違反管理辦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美兆公司以簽 訂退貨申請書作為參加人退出傳銷組織及退還款項之必要條件,核屬創設法律所無之退出退 貨限制,及以高額且非適法之價值減損標準作為參加人辦理退出退貨之扣除款項,造成參加 人預期行使退出退貨權利將產生過鉅損失,而無退出誘因,均屬以不當方式阻撓參加人辦理 退出退貨,違反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   公平會最後表示,經審酌美兆公司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 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 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 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論處美兆公 司新台幣500萬元罰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61.5
lovpeace:@@昨天的公告?! 06/01 12:29
Alamakota:不用問我位什麼知道了, 痟N是去公平會申訴退費的人 06/01 12:40
lovpeace:A大~有沒有辦法整理文章說明一下?尤其是價值減損以人壽保 06/01 12:40
lovpeace:險那一段~~關於這份約的價值減損美兆到底怎麼計算?@@? 06/01 12:41
MomoyourLp:2182篇 看看吧 06/02 10:25
lovpeace:推M大文,M大的申訴結果跟A大是一起下來的嗎? 06/02 14:14
lovpeace:剛剛看了M大其他文,深深感受到法律保護懂得使用法律的人 06/02 14:20
MomoyourLp:我收到的函中有很多個案..應該是總結一起下來的吧 06/02 16:52
AduAdu:你真的很棒 06/03 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