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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madias (阿媽的鴨子)》之銘言: : 其實關於傳直銷的定義還是有不了解的地方 : 所以決定從發展史下手 : 不過萬能的google大神 : 仍無法達成我小小的願望 : 希望懂得其中因原的大哥大姐伸出援手 : 幫小弟解答 : thanks 因為覺得版主寫的實在是可以再清楚一點 所以把這個資料貼出來給你參考 多層次傳銷運用產品的使用者、零售者、經營者「三位一體」觀念, 以組織複製的衍生方式,加上多層次架構的差額利益分配,以及掌握人性激勵的要點, 而使得參與者與公司的營業額,常有驚人成長。這正是傳銷的最大魅力所在。 多層次傳銷起源於西元1945年,美國加州的一位墓地推銷員與一位心理學家, 兩人結合了彼此的專長,為一家名為紐崔萊(Nutrilite)的公司, 設計了一套維他命輔銷計劃。一套不起眼的設計,經數十年輾轉於各地發展後, 現今早已衍生成千百種令人眼花撩亂的制度。 另外,紐崔萊(Nutrilite)現已為安麗日用品(Amway)旗下製造營養補充食品的一子公司 Multilevel Marketing(MLM)所謂多層次傳銷或真傳銷 多層次傳銷(Multilevel Marketing,簡稱MLM)是行銷通路(channel)的一種, 也是直銷(direct selling)的方式之一,係指企業透過一連串獨立之傳銷商 (distributor)銷售商品。每一傳銷商除可賺取零售利潤(retail profit)之外, 並可透過自己所招募(recruiting)、訓練(training)的傳銷商建立之銷售網 (network)來銷售公司產品,以獲取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compensation)。 多層次傳銷運用產品的使用者、零售者、經營者「三位一體」觀念, 以組織複製的衍生方式,加上多層次架構的差額利益分配,以及掌握人性激勵的要點, 打破了消費、銷售與經營界線,使得參與者與公司的營業額,常有驚人的成長。 這正是傳銷的最大魅力所在。 依據世界直銷協會聯盟(World Federation of Direct Selling Associations,WFDSA) 最新公布的數字顯示,西元1999年全球透過直銷銷售的產值為836億美元, 直銷從業人員總數為3402萬人,較之西元1990年的447億美元及1046萬人, 10年間分別成長了87%及225%。日本及美國仍是世界直銷產業的兩大霸主, 其他依序為法國、德國、巴西、墨西哥、義大利、南韓、英國及台灣。 台灣直銷業產值10年來若扣除通貨膨脹因素,幾乎毫無成長, 由1990年的第7名降到第10名,而直銷商人數則躍居第3名,僅次於美國及阿根廷。 南韓及馬來西亞則是亞洲急速竄起的兩匹黑馬。 美國直銷產業以近272億美元產值及世界第一的970萬直銷人數,主宰全球直銷產業。 我們試以美國直銷聯盟(Direct Selling Association, DSA) 於1999年所執行的一項全美直銷人力調查結果作借鏡: 美國典型的直銷人概貌描述:已婚43歲女性白人,畢業,家庭主婦,以英文為主要語言, 從直銷來的稅前年收入平均約為12000美元。 依人口統計資料來看,73%為女性,77%為已婚,35~44歲佔30%,高中及專科佔53%。 主要銷售商品為:美容及個人保養佔31%,營養保健食品佔24%。 80%的銷售都在家裡進行,不論是在顧客或在直銷人家裡。 52%每週花費在直銷的時間少於9小時,但有39%的直銷人每週花10~29小時, 做直銷的目的在於增加額外的收入(32%)、對產品有信心(20%) 及希望取得經銷折扣價(10%)等,專職人口僅佔10%。 以直銷人直銷方式來分:多層次傳銷佔81.7%,單層次直銷佔18.3%。 以直銷手法來分:一對一銷售(one-to-one selling)佔71.9%。 Pyramid Scheme金字塔計畫,即老鼠會或稱假傳銷 金字塔計畫(Pyramid Scheme)即一般俗稱的「老鼠會」,之所以被詬病為不正當, 蓋因其行銷手段係以「獵人頭」為方式,找一大堆的人墊在金字塔底下,繳交高額會費, 提供讓少數金字塔頂端的人分享,作為遂行其斂財之目的。 我們如何判斷傳銷公司的合法性﹖是否為「老鼠會」﹖老鼠會通常有幾項特點: 高額入會費、產品訂價高、產品不准退貨、公司壽命短、賺飽即跑、常以介紹新會員收取 高額入會費等。 公平會建議消費者應該仔細研究直銷公司的規定、契約內容等是否符合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如業者在營業前是否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包括組織、 營運計劃、交易條款、利益之計算、參加人之權利義務及關於商品或勞務之 瑕疵擔保規定等6大項目。 同時,業者對參加人有9大項告知義務:包括多層次傳銷事業於 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劃時,應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商品或勞務瑕疵 擔保責任之條件、內容及範圍;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劃之條件, 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等。其中規定,多層次參加人可以隨時終止契約, 退出多層次傳銷事業,且在參加人終止契約30日內, 多層次傳銷公司應以參加人原價格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 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 其減損之價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91.238 ※ 編輯: xfilesfans 來自: 61.228.191.238 (11/28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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