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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永)康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公平法 以下以“永”代替(口永)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8)日第680次委員會議決議,永康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永康公司)於參加人終止契約時,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未拆封」商品,未斟 酌商品之交易上特性與功能性,僅依購貨天數之多寡計算商品減損價額,違反公平交 易法第23條之2第2項規定;另於與參加人所簽訂之書面契約,未依規定載明多層次傳銷 相關法令、可歸責參加人事由下之退貨處理,及特定違約事由與其處理方式,違反依公 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4條及第18條規定, 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永康公司於辦理其參加人之諸多退出退貨個案,其至少於91 年、92年及93年初於參加人終止契約,買回參加人所持有「未拆封」商品時,所依據之 價值減損標準,僅單純以購貨天數之多寡做為計算商品價值損減之唯一條件,而未依其 所銷售之諸多商品類別,考量不同之商品特性,推估合理及客觀之商品價值減損。且查永 康公司各類商品之保存期限皆在2年以上,尤其「儀器類」產品並無保存期限之限制,依 永康公司所訂定之標準,「未拆封」之諸類商品凡自訂購日起算歷15個月(即1年3個月) 以上,價值減損即為100%,而斷為已無交易上之價值或 完全喪失其應有之功能,而未斟酌實際個案中,可能影響商品本身功能之減損、使用情 形、保存情形、交易可能性及各項商品特性等變動因素,率以單一條件認定減損價額成 數,且對於減損成數未能提出客觀合理依據,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規定。末查 ,經本會人員赴永康公司主要營業所實施業務檢查,查悉其事業手冊及事業商暨契約書 之內容,未載明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可歸責參加人事由下之退貨處理,及特定違約事 由與其處理方式,核已違反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2條 第1項、第14條及第18條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最後表示,經審酌永康股份有限公司之違法行為之動機、違法行為 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持續期間、違法情節及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情,爰依 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及第42條第2項、第3項規定,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 150萬元罰鍰。 大頭仔的話 這次是永康公司第幾次被處分?大頭仔只能告訴你肯定不是第一次! 第447期大頭仔向大家透露MDI公司的某些前直銷商自己出來開公司,指的就是 「羅瑞那生技」,位於台北市長春路上。大頭仔兩天前過去看了一下,覺得該 公司文化與MDI非常類似,因為許多的年輕學生族群都投入了組織的經營。改天 再向大家詳細介紹! http://bbs.1111.com.tw/groupItem.asp?gNo=14578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