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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多層次傳銷、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參加人之定義)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 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 而言。 前項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係指就多層次傳銷訂定營運計畫或組織,統籌規劃傳銷行 為之事業。 外國事業之參加人或第三人,引進該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者,視為前項之多 層次傳銷事業。 本法所稱參加人如下: 一、 加入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計畫或組織,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並得介紹他人參加者。 二、 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累積支付一定代價後,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 紹他人參加之權利者。 第二十三條之一(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解除契約)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契約。多層 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 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 。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 於參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毀 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前項之退貨如係該事業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二十三條之二(多層次傳銷參加人終止契約) 參加人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 計畫或組織。 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 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 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第二十三條之三(多層次傳銷事業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之限制) 參加人依前二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參加人請求因該契約 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前二條關於商品之規定,於提供勞務者準用之。 第二十三條之四(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有關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業務檢查、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並對外揭露、對參 加人應告知之事項、參加契約內容、參加人權益保障、重大影響參加人權益之禁止行為及 對參加人之管理義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01.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