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onelight (被陰了)
看板DirectSales
標題[公告] 敬告chile
時間Sun Apr 19 23:29:17 2009
經過與當事人溝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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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希望你能在"半個月"內 登報道歉 PO文並附件 (PO文內容
自己文章上下文 並且框出違反版規與法律的地方 並且引述法條 清楚載明
與可能得到的刑法上何種處罰 ) 能夠將自己的經歷告戒以後的人
否則,本案即將進入司法程序。
然後 當事人願意和你直接到公證人處 立約和解 此事終了
但是有個情況例外 就是你在和解後 主動的 公開說 當初和解過程 是自導自演
等等 這類的言論 那當事人則主張可以擁有重新提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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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是結論了。
這是當事人希望我轉達你的,到公證人那裡的時候,他會本人到場處理此事 我也會連
同出面。你屆時也必須親自到場,此事就可了結。
其實登報並不貴,但是如果你做了這樣的事情意義重大。當事人的意思也就是不再追究
就先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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