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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報 案由 力騰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因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及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類別名稱 處分書 年度90 法條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5-1, 12 基本內容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九十)公參字第○二七四九號 主 旨 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經本 會九十年九月六日第五一三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民眾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九十年一月四日及同九十年一月 十七 日未列字號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三十萬元整,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撥付 本會,並將「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寄款人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件寄送 本會,或傳真(傳真號碼(○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電話通知本會,或 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 繳納者,即依行政執行法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改正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 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 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 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 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 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 行處理。 主任委員 黃宗樂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九十)公處字第一三三號 被處分人 力騰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 台北市民權東路二段一四八號六樓 #實際地址: 台北市民權東路二段一四八號11樓 (行天宮對面) #(不同於商業登記住址) 統一編號 97350707 代 表 人 賴文學 君 # 並非 公司商業登記負責人: 賴承學 地址:同上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未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三十日前向本會報備,未於參加 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時締結書面參加契約,違反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 所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規定。 二、被處分人應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規定,與九十年七月底前加入之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送本 會備查。 三、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緣據匿名民眾八十九年八月間來函,謂被處分人於八十九年八月初,對 外招收康薈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薈公司)原參加人加入其組織, 且提供八十九年八月十日之產品訂購單,表示其已開始對外販售商品。另本 會於九十年一月間先後接獲民眾來函,指稱被處分人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涉 嫌違反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嗣經奉 核予以併案查處。 二、調查經過 (一)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本會派員赴被處分人主要營業所調查,經其負責人 說明並作成陳述紀錄,略以: 1.被處分人於八十八年十一月間成為康薈公司之參加人,康薈公司停止營運 時,將未領獎金換領約新臺幣五百萬元之貨品,為出清該貨品,於八十九年 八月初開放原康薈公司之參加人進貨,此為開始實施傳銷活動前之「經銷」 階段,進貨價格依進貨者於康薈公司之職級,配合被處分人對各職級所定之 折扣計算,銀卡者依原價打八折、金卡者七二折、鑽卡者六四折。另原康薈 公司之金卡參加人倘向被處分人訂貨之數量達晉升鑽卡之資格,即於「經銷」 階段予以晉升。 2.倘原康薈公司之參加人向被處分人購貨時,無法提出其參加康薈公司之證 明資料,即請其先以原價購買一萬元商品,而後進貨可打八折。 3.被處分人預計於開始傳銷活動後,就「經銷」階段進貨之經銷商,授予經 銷階段所使用或晉升之職級。 (二)為瞭解被處分人營運狀況及退貨處理,函請於九十年一月三十日派員到 會說明,經其負責人到會並作成陳述紀錄,略以: 1.被處分人於八十九年八月初迄九月底,接受原康薈公司參加人以銀卡八折 、金卡七二折、鑽卡六四折進貨,其進貨後則可自由決定價格轉售。若原康 薈公司之金卡參加人累積二十萬元進貨可升鑽卡職級,銀卡參加人累積十萬 元進貨可晉升金卡職級,往後以晉升後職級之折扣進貨,非原康薈會員者, 如向原康薈會員或公司購買一萬元商品,取得銀卡資格,購買十萬元則取得 金卡資格,而後即可依該銀卡或金卡之折扣進貨。 2.八十九年十月份以後,被處分人將會員取得之職級明文登記,排列出組織 層級,並對進貨者之上線發予差額獎金,例金卡會員進貨,發予其上線之鑽 卡會員零售價百分之八差額獎金;銀卡會員進貨,發予上線金卡及鑽卡會員 各百分之八差額獎金。 (三)被處分人針對九十年一月三十日到會說明內容,於同年二月七日來函補 充,並提供八十九年八月及九月份,原康薈會員及非康薈會員因訂購商品而 職級晉升之案例。 (四)被處分人負責人賴君於九十年六月十九日到會,研商報備補正方式,並 就其營運狀況陳述作成紀錄,略以:八十九年八、九月間,由原康薈會員處 購得商品者,於同年十月以後,即可依所購買數量向被處分人登記銀卡或金 卡會員資格,該購買商品者與轉售商品之原康薈會員間,其上、下線之組織 關係於購買商品時即已確立,並不會產生所屬組織之爭議。 (五)為詳細瞭解被處分人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情形,本會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派員赴其主要營業所辦理業務檢查及調查,經負責人說明並作成紀錄,略以: 1.被處分人自開始實施傳銷行為迄九十年七月底,因報備資料並未補正完成 ,於參加人加入時並未與其締結任何書面契約,僅於內部資料中登載其組織 上線、購買金額等。自九十年八月一日始與新加入之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 約,且陸續與之前加入之參加人補簽契約,迄陳述日約補簽三十五份。 2.被處分人因不具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之經驗,致報備補正資料準備速 度較慢,而於未補正完成前未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 理 由 一、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開始 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三十日前,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同辦法第 十二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與參 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參加契約應包括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九款事項。」 違反前開規定者,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違反中央主管機 關依第二十三條之四所定之管理辦法者,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處分。」依公平 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 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乙節 二、有關被處分人未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三十日前向本會報備 (一)依公平交易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 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 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據此,多層次傳銷行為之 特徵,係其參加人得取得推廣、銷售商品及介紹他人加入之資格,據此累積 業績、建立多層組織,因而獲得經濟利益。而多層次傳銷行為開始與否,應 以該行銷活動實質上是否已具有多層次傳銷行為之特徵,為認定標準。 (二)本案被處分人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向本會報備,依法應於三十日後 始可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然查其於八十九年八月初迄同年九月底之「 經銷」階段,參加會員可向被處分人或其他高階會員進貨,自用或自行決定 價格轉售,進貨總額達晉升條件者,即予晉升為較高職級,立即享有較優惠 之進貨折扣。另「經銷」階段,會員間因商品轉售,其上、下線之組織關係 即已確立,八十九年十月始,被處分人依各會員於「經銷階段」建立之組織 系統及其所取得、晉升之職級,於會員訂貨時發放多層差額獎金。準此,被 處分人自同年八月初至九月底,其參加會員業可向公司或上線購貨,累積進 貨金額以晉升職級,亦可推廣、銷售商品予他人,使他人成為會員,據此建 立上、下線之組織關係,已具備多層次傳銷行為之特徵,且於八十九年十月 後依前揭期間所建立之組織系統及晉升之職級發放多層差額獎金,可認被處 分人於八十九年八月初即已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 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約乙節 查被處分人自開始實施傳銷行為迄九十年七月底,於參 三、有關被處分人未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時與之締結書面參加契加人加 入時並未與其締結任何書面契約,迄九十年八月一日始與加入者締結書面參 加契約,並與之前加入之參加人補簽契約,經被處分人坦承不諱,在卷可稽 。被處分人表示係因不具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之經驗,致報備補正資料 準備速度較慢,而於未補正完成前未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惟被處分 人於報備內容未完備前即對外招攬參加人,復以報備未完備為由未於參加人 加入時締結書面參加契約,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四、綜上論結,被處分人違反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所定之多層次傳 銷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規定,經考量其組織人數、經濟利益數 額、配合調查態度及其行為對交易秩序危害程度等情節,爰依公平交易法第 四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黃宗樂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被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會提出 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PC home Online 網路家庭-力騰討論區 網址(共上下兩行) http://forum.pchome.com.tw/forum_ap/read.php?tab_thread=1958&row_id =7&t_num=464&sub_url=news&kind_url=experience   有關康薈國際行銷紀錄 報導請參閱以下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 (89)公參字第八八一五三一三|○○三號 政大貓空行管 JOb 版精華區之 [轉錄]揭開 Jumelle 騙人的老鼠會 (telnet 140.119.164.150) 台大椰林風情 Job 版精華區 (telnet bbs.ntu.edu.tw) http://www.harment.com/bt/0009/82jamie.htm http://iwebs.url.com.tw/main/html/newtaiwan/92.shtml http://news.pchome.com.tw/ttimes/society/20000711/ index-20000711153007925958.html http://home.kimo.com.tw/fuckmkcd/ 行政院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http://www.cpc.gov.tw/index1.htm 行政院 公平交會委員會 http://www.ftc.gov.tw/ 台灣直銷協會 http://www.dsa.org.tw/ 公平交易委員會最後呼籲,參加多層次傳銷的民眾切莫存有「一夕致富」的 迷思,而傳銷業界亦應加強自律功能、遵守相關法令,如此才能維護產業形 象及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也才是傳銷事業長久經營的根本。 (一)有關本會網站所登載之資料均係提供大眾使用之公開資訊,並未設有其 他限制,故台端得視需要轉錄使用之。 (二)本會依公平交易法h 層次傳銷行為之普美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藝華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台灣 樂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作成處分,並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三四 次委員會議決議,就廖文志、共享人生國際電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及超越 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作成處分,總計處新臺幣 二千五百萬元重罰,併命停止違法行為;於九十一年二月七日第五三五次 委員會議決議,就原基財經管理規劃事業有限公司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行 為作成處分,處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罰鍰,併勒令歇業。 公平交易委員會指出,廖文志、共享人生國際電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及超 越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案,係渠等以參加人繳交個 人網頁空間建構費及月租費,即可獲高額回饋金為訴求,實際上參加人依 個人需求使用網頁空間之比例低於百分之一,參加人僅係以形式上之網頁 服務交易為加入手段,其目的係由其後加入者所繳金額中獲得高額報酬, 爰認定其參加人取得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 推廣勞務之合理市價,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原基財經管理規 劃事業有限公司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案,係該公司以全臺地區之原住民為 招募對象,對外宣稱公司業務係代參加人執行金融商品投資操作,惟實際 上並未從事該等業務,而參加人加入之目的,係為介紹他人加入或投資, 以領取高額獎金報酬,爰認定其參加人取得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 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勞務之合理市價,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 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超越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基財經管理規劃 事業有限公司業經公平交易委員會命停止違法行為或勒令歇業處分,惟 據悉其目前或仍有續行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之疑,其中超越世紀公 司甚於報紙刊登大幅混淆視聽之「緊急聲明啟示」,除蓄意扭曲事實外 ,此舉恐將誤導參加人續行對該不法活動投入金錢,造成進一步之財產 損失。爰公平交委員會再度提醒社會大眾,該等事業所從事者係違法之 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切莫繼續參與其活動並投入金錢,俾免受害。 公平交易委員會並表示,變質多層次傳銷之所以能夠發放高額獎金或回 饋金,甚至高於參加人所投入之本金,主要是藉由參加人繳費與獲得回 饋間之時間落差,以及組織之持續擴張,吸引更多參加人加入挹注資金, 速速以供應各項獎金來源。惟組織發展終究無法無限擴張,一旦受限,即 造成獎金發放窒礙,自然無法繼續經營。影響所及,其後期加入之廣大參 加人將無法如預期獲得回饋金,且難以獲得退款,致將受有損害。近來公 平交易委員會迭接獲反映,仍有部分不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係以原住民等特 定族群為招攬對象,公平交易委員會業對該等事業活動加強瞭解中,並呼 籲民眾勿貿然加入,倘獲有該等事業從事違法行為之具體事證,請提出檢 舉,以利公平交易委會調查作業,加強維護傳銷市場秩序及保障社會大眾 權益。 --   為保護民眾權益 請網友轉載!! -- ※ Ori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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