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oachcare (蛋白質減重方案)》之銘言:
: 如果是要繳高額的入會費..那就是違法的公司..
: 事實上正當的公司的入會費並不高..
: 利潤主要來自於商品的交易..
: 至於通路的部分..每家公司所分配的獎金制度不一樣..
: 正確的方式應該是在於產品的解說..
: 至於事業只是提供一個機會罷了..不太應該是主力重點..
所以你是覺得LVB現在這種模式是算違反公平法23條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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