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igNa (君莫攀)
看板Anti-ramp
標題【公平交易法中與多層次傳銷有關的條文】
時間Sat Mar 3 11:16:11 2001
公平交易法【民國 89 年 4 月 26 日 修正】
§23 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
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巿價者,不得為
之。畉
§23-1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
契約。畉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
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
之進貨價金
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畉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
已因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參
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畉
前項之退貨如係該事業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畉
§23-2 參加人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
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畉
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
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
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畉
§ 23-3 參加人依前二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參加人請
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畉
前二條關於商品之規定,於提供勞務者準用之。畉
§ 23-4 有關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業務檢查、及對參加人之告知、參加契約內
容及與參加人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除本法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辦法管理之。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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