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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不實誹謗MDI或其他公司,應知道之法律知識 我們一向認為組織業界應互相合作以共同提高大眾支持認同度, 但是自從去年MDI公司曾對少數領導人 因嚴重違反公司運作規定而做出停權處分後, 一年來有數位有心人士 不斷以數十篇以上文章 一直惡意不實攻擊誹謗MDI, 甚至對個人做出不當之人身攻擊, 最近公司更發現其中一部份人士 在離開另一家公司後 又新轉換加入某家公司, 隨後更出現多起有人到處惡意攻擊誹謗MDI, 然後伺機邀約夥伴加入其公司情事, MDI公司最近已公開聲明 認為其乃屬惡意且違法之不當商業競爭行為, 並在內部會議中, 要求領導人與夥伴協助公司蒐 集一切文字與談話錄音資料, 並請夥伴中電腦高手追查幕後當事人, 所有資料將交由公司律師團處理, 保留所有法律民刑事追訴權利。 經過涂醒哲事件後, 大家應該有所體認, 為免有人或是夥伴無知觸法, 誤以為網路乃是言論免責園地, 在此呼籲所有人勿再以不實或未經查證情事, 寫出公佈或是轉載, 或是在言論中隨便提及, 以免觸犯刑法加重誹謗刑責, 要知道誹謗當事人必須自行舉證證明所言為事實方能脫罪, 而且若是因為商業競爭惡意為之, 亦可能違反公平法, 最高可處個人5000萬罰金與2年有期徒刑, 相關條文與判例如下, 若有疑問 MDI領導人中有律師與台大法研所研究生, 可與其討論 我們針對的只是 少數惡意以數十上百篇以上文章 不斷惡意指控攻擊MDI 私下卻伺機進行不當商業競爭的人士而已 任何對MDI的批評與指教 我們將會小心求證虛心檢討 除了寄給我個人信箱或是MDI公司信箱[email protected] 若是事業商個人真有不當行為 組織與公司在查證後將會與以適當懲處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0 年 06 月 20 日 修正) 第 313 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公平交易法 第二十二條(營業誹謗之禁止)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第三十七條(罰則三) 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涉誹謗相機代理商 兩人送辦 記者陳中光/高雄報導 警方昨天從網路上追蹤, 查獲劉姓市民和鄭姓高工教師涉嫌在公開的數位視野網站討論區, 刊登台南一家代理日本尼康數位相機的公司, 以水貨充當公司貨賣給客戶、 賺取差價的誹謗性文章, 依誹謗罪嫌移送法辦。 代理尼康數位相機的郭姓負責人是在上網後, 發現網路上兩篇文章有損公司商譽, 向電信警察隊第三中隊報案。 高雄市警方和電信警察費花了四個月時間上網路追查, 查出涉嫌網路誹謗的劉姓商人和鄭姓高工老師。 警方昨天傳喚兩人到案說明, 他們否認刊登批評、誹謗文章, 供稱是自其他網站下載後再貼上討論區。 【 2002-05-21/聯合報/20版/高市澎綜合新聞 】 【記者楊蕙菁/台北報導】 政治大學一名學生因在網路上指該校趙姓教授「抄襲」學生上課摘要為論文, 昨天被台灣高等法院以誹謗罪判決拘役五十五天, 教育部電算中心副主任劉金和表示, 這對網路族而言是一項警惕。 劉金和指出, 很多人以為網路是「法外之地」, 事實上, 網友應體認網路上的規範和現實世界是一樣的, 若觸及相關法令, 同樣會比照辦理; 而這次的判決可提醒網友遵守規範。 他說, 教育部對網路上的言論也訂有規範, 刑法修正後, 電腦檔案也成為犯罪偵查時檢警蒐證的重要資料, 希望網路使用者未來更加小心謹慎。 【 1998-06-18/聯合報/09版/社會 】 椰林風情站BBS造謠被破解 台大五教授聯名報案 提誹謗告訴 警方查出兩畢業生涉嫌 記者葛珮育/台北報導 有些「魔電族」喜歡在網路上發表匿名言論, 以為神不知鬼不覺, 但最近警方成功破解一起學術網路誹謗案密碼, 顯示網路不再是匿名者為所欲為的安全掩體。 五名台灣大學機械系的教授日前向警方報案, 指稱有人利用台大所設的台灣學術網路BBS(電子布告欄系統), 以汙穢的諢名假冒教授散布謠言, 並攻計他們, 辱罵台大工學院院長。 警方已查出侯姓、周姓兩名台大畢業生涉有重嫌, 今天將傳兩人到案說明。 台大機械系的陳姓、廖姓、范姓和兩名劉姓正副教授, 去年十一月卅日向台北市警大安分局報案, 並出示一疊自台大BBS拷下來的資料, 要求警方查出涉嫌散布不實謠言攻計他們的人, 要對方公開致歉, 否則提出誹謗告訴。 據了解, 攻訐內容來自兩名「魔電族」, 他們使用以英文拚出發音同於三字經「幹XX」和「操XX」的化名上站, 侵入台大校園網路「台大計中椰林風情站」, 在站上電子布告欄留言。 留言包括以不雅的字眼或身體器官, 取代陳姓等教授的名字, 來詆毀他們; 或假冒教授諢名, 辱罵其他教授, 製造雙方互相攻計的假象; 或假冒老師「自白」, 說出他們在教室、研究室內所做的低級汙穢之事, 並要求學生順從, 否則「當掉」; 部分內容則是指名道姓向老師挑釁, 並波及台大工學院院長。 台北市警大安分局獲報後, 著手調查前所未有的「魔電族誹謗案」。 據調查, 使用電腦網路者由個人電腦上站時, 需先向電信單位申請「帳號」, 要上網路時從電信局或民間網際網路服務商的主機進入, 進入網路後找到合於需要的BBS站, 再以「帳號」註冊上路, 進入各討論區讀信。 警方調出電信局數據中心的通聯資料, 發現使用者的「帳號」與電話號碼會重新組成一組「頻道」, 就算有人冒用「帳號」使用, 只要所使用的電話號碼不同, 組成的「頻道」便不同。 而「帳號」就像連接個人電腦和網路系統的密碼, 警方根據申請「帳號」者所留下的個人資料, 再合併電信局數據系統的資料, 查出周姓、侯姓男子涉嫌。 警方查出周與侯兩人後, 調出台大的畢業生名冊, 證實他們是台大畢業生, 將傳他們到案說明。 是否周、侯二人的帳號遭到冒用, 須俟他們到案說明。 【 1996-01-04/聯合報/09版/話題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8.175.81 > -------------------------------------------------------------------------- < 作者: lane (國防部補充兵秋令營) 看板: DirectSales 標題: Re: [建議] 惡意不實攻擊MDI或是其他公司 應注意之 … 時間: Wed Oct 9 20:50:39 2002 這裡是就可版嗎? > -------------------------------------------------------------------------- < 作者: nori (心情差....) 看板: DirectSales 標題: Re: [建議] 惡意不實攻擊MDI或是其他公司 應注意之 … 時間: Wed Oct 9 20:52:23 2002 ※ 引述《fdi735i (御風而上)》之銘言: 恐嚇阿? 那惡意詐騙怎辦 > -------------------------------------------------------------------------- < 作者: fdi735i (御風而上) 看板: DirectSales 標題: Re: [建議] 惡意不實攻擊MDI或是其他公司 應注意之 … 時間: Wed Oct 9 21:33:17 2002 ※ 引述《nori (心情差....)》之銘言: : ※ 引述《fdi735i (御風而上)》之銘言: : 恐嚇阿? : 那惡意詐騙怎辦 惡意詐欺也要受法律制裁 MDI對會員有嚴格要求 若是有被詐欺情事可向我或是公司申訴 一定盡速處理 > -------------------------------------------------------------------------- < 作者: GFDS (哈哈豬) 看板: DirectSales 標題: Re: [建議] 惡意不實攻擊MDI或是其他公司 應注意之 … 時間: Wed Oct 9 22:11:23 2002 ※ 引述《fdi735i (御風而上)》之銘言: : ※ 引述《nori (心情差....)》之銘言: : : 恐嚇阿? : : 那惡意詐騙怎辦 : 惡意詐欺也要受法律制裁 : MDI對會員有嚴格要求 : 若是有被詐欺情事可向我或是公司申訴 : 一定盡速處理 我補充一下 其實涂案並不一定成立毀謗 只要李等人符合"真實惡意原則"即可 > -------------------------------------------------------------------------- < 作者: fdi735i (御風而上) 看板: DirectSales 標題: Re: [建議] 惡意不實攻擊MDI或是其他公司 應注意之 … 時間: Thu Oct 10 02:45:14 2002 ※ 引述《GFDS (哈哈豬)》之銘言: : ※ 引述《fdi735i (御風而上)》之銘言: : 我補充一下 : 其實涂案並不一定成立毀謗 : 只要李等人符合"真實惡意原則"即可 誹謗罪構成要件並沒有是否善惡意 只要損害他人名譽而不能證明為真實者 且必須與公眾利益有關而非涉私德 所以影響應是刑度問題 例如微罪不罰 同時即使刑事不重民事賠償通常避免不了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作家李敖與已退職的資深立法委員胡秋原間文字官司, 最近又有新的發展。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日前作出更五審判決, 認定胡秋原以文字謾罵李敖構成侵權行為, 必須賠償李敖新台幣一百萬元; 由於前審已經判決胡秋原應賠償李敖三十五萬元確定, 此次應再給付六十五萬元。 這件打了近十年的文字官司, 緣於胡秋原在民國七十八年十月間起至七十九年六月間止, 在他獨資經營的「中華雜誌」, 署名發表「一個計劃、一個謊言、一個勸告」系列文章, 對李敖多所批評, 因而被控涉及加重誹謗。 本案刑事部分, 高院原依加重誹謗罪判處胡秋原拘役四十天, 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確定; 但經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改以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廿天。 附帶民事訴訟則移由高院民事庭審理。 民事庭審理時, 李敖自認是中華民國三十年來知名作家, 聞名國際且深受好評, 因此對胡秋原請求四百萬元, 作為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 胡秋原雖然刑事被判有罪, 但仍辯稱在中華雜誌發表文章是出於自衛及自辯, 並無妨害李敖名譽的意思; 胡秋原還表示, 連李敖都說自己是「文化太保」、「流氓」, 他加以引用, 應屬免責行為。 高院更五審認為, 胡秋原在文章中指摘李敖為「騙子」、「流氓」、「無賴」等語, 均僅涉及私德, 而與公共利益無關, 更無受公評的必要, 構成侵權行為應無疑問; 但文章中諸多指述內容空泛, 一般讀者根本無從了解, 與誹謗罪必須指出具體事實的構成要件不符, 屬於公然侮辱範疇, 其損害名譽的程度不如誹謗行為嚴重。 最特殊的是, 合議庭為了認定李敖所受損害, 對於李敖的「文名」有番闡述。 判決書指出, 李敖是台灣近年來極具爭議性的作家, 國人對其評價亦屬兩極, 有人認為他勇於向權威挑戰, 傲骨嶙峋, 是不可多得的人才, 有人則認為他狂妄叛逆, 高傲自大, 而以「文化流氓」稱之, 此由李敖著作百餘本, 但其中有九十六本遭政府查禁, 以及美國紐約時報、時代周刊均曾刊載他以諷刺文章著稱的報導可證。 判決書還指出, 李敖為具知名度的作家固屬事實, 但他究屬文以載道、以國家社會為己任的作家, 或僅是譁眾取寵的作家, 自有待歷史公斷, 非法院所能蓋棺論定。 合議庭斟酌雙方的地位及資力, 最後認為李敖經濟狀況尚稱富裕, 胡秋原也屬小康, 判決胡秋原應賠償李敖一百萬元, 才足以撫平李敖的損害。 本案仍可上訴。 【 1999-05-22/聯合報/08版/社會傳真 】 誹謗官司定讞 吳祥輝 林正杰 各獲減刑 台北訊 吳祥輝、林正杰被控誹謗案, 台灣高等法院刑庭昨天撤銷一審判決, 將吳祥輝減處為六月有期徒刑、 林正杰減輕處為五月有期徒刑確定, 均得易科罰金。 據瞭解, 吳祥輝、林正杰二人因為被李敖控告誹謗, 一審被判有期徒各一年, 林正杰並因該案的上訴, 而被暫緩假釋。 昨天的判決中, 有諭知易科罰金的標準, 但是否能獲得易科, 尚需執行檢察官來核定。 【 1987-12-20/聯合報/07版/ 】 > -------------------------------------------------------------------------- < 作者: icged ((“0”ㄟ )) 看板: DirectSales 標題: Re: [建議] 惡意不實攻擊MDI或是其他公司 應注意之 … 時間: Thu Oct 10 22:50:00 2002 ※ 引述《fdi735i (御風而上)》之銘言: : 惡意不實誹謗MDI或其他公司,應知道之法律知識 : 我們一向認為組織業界應互相合作以共同提高大眾支持認同度, : 但是自從去年MDI公司曾對少數領導人 : 因嚴重違反公司運作規定而做出停權處分後, : 一年來有數位有心人士 : 不斷以數十篇以上文章 : 一直惡意不實攻擊誹謗MDI, ^^^^^^^^^^^^^^^^^^^^^^^^^^^^^^ 是這樣嗎???? 我認識的許多朋友有一些人也去聽過mdi的opp 結果~~~跟之前的許多網友的述說差不多 差的只是~~ ~~~堅持不辦現金卡~~堅持不加入mdi : 甚至對個人做出不當之人身攻擊, : 最近公司更發現其中一部份人士 : 在離開另一家公司後 : 又新轉換加入某家公司, : 隨後更出現多起有人到處惡意攻擊誹謗MDI, : 然後伺機邀約夥伴加入其公司情事, : MDI公司最近已公開聲明 : 認為其乃屬惡意且違法之不當商業競爭行為, : 並在內部會議中, : 要求領導人與夥伴協助公司蒐 : 集一切文字與談話錄音資料, : 並請夥伴中電腦高手追查幕後當事人, : 所有資料將交由公司律師團處理, : 保留所有法律民刑事追訴權利。 : 經過涂醒哲事件後, : 大家應該有所體認, : 為免有人或是夥伴無知觸法, : 誤以為網路乃是言論免責園地, : 在此呼籲所有人勿再以不實或未經查證情事, : 寫出公佈或是轉載, : 或是在言論中隨便提及, : 以免觸犯刑法加重誹謗刑責, : 要知道誹謗當事人必須自行舉證證明所言為事實方能脫罪, : 而且若是因為商業競爭惡意為之, : 亦可能違反公平法, : 最高可處個人5000萬罰金與2年有期徒刑, : 相關條文與判例如下, : 若有疑問 : MDI領導人中有律師與台大法研所研究生, : 可與其討論 : 我們針對的只是 : 少數惡意以數十上百篇以上文章 : 不斷惡意指控攻擊MDI : 私下卻伺機進行不當商業競爭的人士而已 : 任何對MDI的批評與指教 : 我們將會小心求證虛心檢討 : 除了寄給我個人信箱或是MDI公司信箱[email protected] : 若是事業商個人真有不當行為 : 組織與公司在查證後將會與以適當懲處 :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0 年 06 月 20 日 修正) : 第 313 條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第 310 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 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 關者,不在此限。 : 公平交易法 : 第二十二條(營業誹謗之禁止) :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 第三十七條(罰則三) : 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 涉誹謗相機代理商 兩人送辦 記者陳中光/高雄報導 : 警方昨天從網路上追蹤, : 查獲劉姓市民和鄭姓高工教師涉嫌在公開的數位視野網站討論區, : 刊登台南一家代理日本尼康數位相機的公司, : 以水貨充當公司貨賣給客戶、 : 賺取差價的誹謗性文章, : 依誹謗罪嫌移送法辦。 : 代理尼康數位相機的郭姓負責人是在上網後, : 發現網路上兩篇文章有損公司商譽, : 向電信警察隊第三中隊報案。 : 高雄市警方和電信警察費花了四個月時間上網路追查, : 查出涉嫌網路誹謗的劉姓商人和鄭姓高工老師。 : 警方昨天傳喚兩人到案說明, : 他們否認刊登批評、誹謗文章, : 供稱是自其他網站下載後再貼上討論區。 : 【 2002-05-21/聯合報/20版/高市澎綜合新聞 】 : 【記者楊蕙菁/台北報導】 : 政治大學一名學生因在網路上指該校趙姓教授「抄襲」學生上課摘要為論文, : 昨天被台灣高等法院以誹謗罪判決拘役五十五天, : 教育部電算中心副主任劉金和表示, : 這對網路族而言是一項警惕。 : 劉金和指出, : 很多人以為網路是「法外之地」, : 事實上, : 網友應體認網路上的規範和現實世界是一樣的, : 若觸及相關法令, : 同樣會比照辦理; : 而這次的判決可提醒網友遵守規範。 : 他說, : 教育部對網路上的言論也訂有規範, : 刑法修正後, : 電腦檔案也成為犯罪偵查時檢警蒐證的重要資料, : 希望網路使用者未來更加小心謹慎。 : 【 1998-06-18/聯合報/09版/社會 】 : 椰林風情站BBS造謠被破解 : 台大五教授聯名報案 提誹謗告訴 警方查出兩畢業生涉嫌 : 記者葛珮育/台北報導 : 有些「魔電族」喜歡在網路上發表匿名言論, : 以為神不知鬼不覺, : 但最近警方成功破解一起學術網路誹謗案密碼, : 顯示網路不再是匿名者為所欲為的安全掩體。 : 五名台灣大學機械系的教授日前向警方報案, : 指稱有人利用台大所設的台灣學術網路BBS(電子布告欄系統), : 以汙穢的諢名假冒教授散布謠言, : 並攻計他們, : 辱罵台大工學院院長。 : 警方已查出侯姓、周姓兩名台大畢業生涉有重嫌, : 今天將傳兩人到案說明。 : 台大機械系的陳姓、廖姓、范姓和兩名劉姓正副教授, : 去年十一月卅日向台北市警大安分局報案, : 並出示一疊自台大BBS拷下來的資料, : 要求警方查出涉嫌散布不實謠言攻計他們的人, : 要對方公開致歉, : 否則提出誹謗告訴。 : 據了解, : 攻訐內容來自兩名「魔電族」, : 他們使用以英文拚出發音同於三字經「幹XX」和「操XX」的化名上站, : 侵入台大校園網路「台大計中椰林風情站」, : 在站上電子布告欄留言。 : 留言包括以不雅的字眼或身體器官, : 取代陳姓等教授的名字, : 來詆毀他們; : 或假冒教授諢名, : 辱罵其他教授, : 製造雙方互相攻計的假象; : 或假冒老師「自白」, : 說出他們在教室、研究室內所做的低級汙穢之事, : 並要求學生順從, : 否則「當掉」; : 部分內容則是指名道姓向老師挑釁, : 並波及台大工學院院長。 : 台北市警大安分局獲報後, : 著手調查前所未有的「魔電族誹謗案」。 : 據調查, : 使用電腦網路者由個人電腦上站時, : 需先向電信單位申請「帳號」, : 要上網路時從電信局或民間網際網路服務商的主機進入, : 進入網路後找到合於需要的BBS站, : 再以「帳號」註冊上路, : 進入各討論區讀信。 : 警方調出電信局數據中心的通聯資料, : 發現使用者的「帳號」與電話號碼會重新組成一組「頻道」, : 就算有人冒用「帳號」使用, : 只要所使用的電話號碼不同, : 組成的「頻道」便不同。 : 而「帳號」就像連接個人電腦和網路系統的密碼, : 警方根據申請「帳號」者所留下的個人資料, : 再合併電信局數據系統的資料, : 查出周姓、侯姓男子涉嫌。 : 警方查出周與侯兩人後, : 調出台大的畢業生名冊, : 證實他們是台大畢業生, : 將傳他們到案說明。 : 是否周、侯二人的帳號遭到冒用, : 須俟他們到案說明。 : 【 1996-01-04/聯合報/09版/話題 】 > -------------------------------------------------------------------------- < 作者: fdi735i (御風而上) 看板: DirectSales 標題: Re: [建議] 惡意不實攻擊MDI或是其他公司 應注意之 … 時間: Fri Oct 11 04:27:06 2002 ※ 引述《icged ((“0”ㄟ ))》之銘言: : ※ 引述《fdi735i (御風而上)》之銘言: : : 惡意不實誹謗MDI或其他公司,應知道之法律知識 : : 我們一向認為組織業界應互相合作以共同提高大眾支持認同度, : : 但是自從去年MDI公司曾對少數領導人 : : 因嚴重違反公司運作規定而做出停權處分後, : : 一年來有數位有心人士 : : 不斷以數十篇以上文章 : : 一直惡意不實攻擊誹謗MDI, : ^^^^^^^^^^^^^^^^^^^^^^^^^^^^^^ : 是這樣嗎???? : 我認識的許多朋友有一些人也去聽過mdi的opp : 結果~~~跟之前的許多網友的述說差不多 : 差的只是~~ : ~~~堅持不辦現金卡~~堅持不加入mdi 我所針對的只是 指名道姓的人身攻擊 以及散佈MDI不實資訊 卻私下作不當商業行為的人 至於其他則屬言論自由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