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alJustice:推啊! 為什麼fdi 不回答了? 推 140.113.208.4 10/10
→ stonelight:我只能說fdi想太多嚕.在這裡消毒沒意思.ꔠ 推 61.230.76.109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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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di735i (御風而上) 看板: DirectSales
標題: Re: 請教fdi735i先生
時間: Thu Oct 10 18:12:01 2002
※ 引述《Lirr (狸耳)》之銘言:
: 那貴公司惡名昭彰的風雲團隊
: 是不是已經受到貴公司的懲處了呢?
: 別說您不知到風雲團對在成大的惡名昭彰
: 其中幾個惡例 就是讓未成年人未經父母同意拿出父母身份證
: 以方便辦現金卡借錢加入貴公司取得經營者資格
: 網路上許多版友都可以叫出主事者的名字
: 如程X傑 翁X惠
: 期中翁X惠還是貴公司最傑出表現的副理之一
: 還有 如果貴公司真有台大法研所學生
: 難道沒有告訴您誹謗罪的成立在釋字509出來後
: 舉證重點已經轉到「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 您舉出一堆八十九年七月七日以前的案子
: 似乎沒有說服力
: 您可以再回去與貴公司法務好好研究一番
公司並未收到正式申訴
成大網路我還沒去看
但是卻有耳聞在文章中作許多指名道姓的人身攻擊
我會去了解
也請提供真實案例給我
因為這也要求證
我從未與公司律師碰過面
那不是我的職責
大法官解釋
降低當事人舉證責任是事實
但是也認為目前的誹謗最規定並不違憲
相當程度保障了光明正大且事先查證的媒體記者言論自由
不過民事賠償仍不能避免
但是
在網路上匿名指名道姓或是道聽塗說未經查證就惡意指控
並未向當事人與公司查證
且以數十上百封內容相近的文章
重複指控超過一年
而幕後人士又以此為不正當商業競爭行為
你認為這符合大法官解釋的精神嗎
維護言論自由
誹謗案被告舉證責任減輕
大法官解釋 誹謗罪未違憲 檢察官及自訴人也不能免除舉證責任
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昨天針對刑法誹謗罪有無違憲疑義作成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
認為國家應給言論自由最大限度的維護,
但也應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的保護,
依此原則,
現行誹謗罪的規定並未違憲;
不過,
如有證據顯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其無法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而處以誹謗罪。
大法官一致認為,
這項解釋對誹謗案被告的舉證責任將有相當程度的減輕,
更能確保言論自由。
對於有人主張「誹謗除罪化」,
大法官在解釋理由書中也表示了意見。
大法官認為,
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手段,
究應採用民事賠償抑或兼採刑事處罰,
應就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重的態度、
現行民事賠償制度的功能、
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程度
及其違背時所受同業紀律制裁效果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
大法官認為,
以我國現況,
基於上述各項因素,
尚不能認為不實施「誹謗除罪化」即屬違憲,
更何況,
一旦妨害他人名譽均得以金錢賠償而了卻責任,
豈非有錢人即可任意誹謗他人名譽?
這項釋憲案是由前商業周刊總編輯黃鴻仁、記者林瑩秋,
及前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陳志祥共同提出聲請。
其中,
黃鴻仁及林瑩秋因涉及誹謗前交通部長蔡兆陽案,
民國八十七年遭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認為高院所適用誹謗罪有違憲之虞而聲請釋憲;
陳志祥則因去年審理高院法官楊貴志不滿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公布法官評鑑指他「不及格」
而控告高瑞錚、林永頌兩位律師案,
對誹謗罪有無違憲產生疑義,
聲請大法官與前案一併審理。
不過,
大法官也強調,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是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的保障,
並藉以限定刑罰權範圍,
而非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的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
始能免於刑責。
大法官認為,
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如能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為真實者,
即不能科以誹謗罪刑責,
檢察官及自訴人不得以此項規定免除依法應負的舉證責任,
法院也不得免除依法發現真實的義務。
相關新聞見八版
【 2000-07-08/聯合報/1版/要聞 】
509號解釋文 不保障‘免查證’的新聞自由
記者鄭智仁/報導
大法官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文出爐,
表面看來,
該解釋文是保障記者的部分言論免責權,
如果記者確信採訪內容為真實,
即使事後發現非真相,
也可以不負刑責,
但事實上,
該解釋文的用意,
並非讓記者據此擁有「言論自由」的尚方寶劍,
可以隨意臧否當事人隱私,
若未經適當查證,
同樣得負起刑法誹謗罪責。
台灣高等法院昨更審判決商業周刊總編輯及記者有罪,
讓外界一度懷疑,
該判決是否與大法官釋字第五0九解釋有所衝突,
但從合議庭判決文來看,
法官認為,
記者連最基本的向當事人求證的動作,
都未做到,
而其所謂的查證結果,
都不能證明其內容為真實,
所以該判決只是就其未查證確實的行為,
作出應負刑責的處分。
另外一起與言論自由相關的新聞,
也就是因總統府緋聞案對簿公堂的副總統呂秀蓮與新新聞雜誌,
新新聞就曾根據該解釋文,
向法院提出陳述,
主張已盡到查證新聞來源的義務,
在相信新聞來源的說法為真實的情況下,
不管是否為事實真相,
新新聞都不必負刑責刑責;
此部分,據悉已獲得法官支持。
合議庭認為,
憲法所保障的新聞自由,
並非絕對的自由,
不可以逾越一定程度而侵犯人民的隱私權,
也就是說,
新聞自由關於涉及他人隱私權保護範圍內的報導,
還是要受合理的約束與規範。
根據此原則,
報導的內容應為「真實的陳述」,
若報導內容非屬真實的陳述,
而是道聽塗說,
又不加以求證,
或求證結果,
並不能證明為真實,
且沒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
只憑主觀好惡,
杜撰或誇大事實,
甚或以情緒化等貶抑文字,
撰寫不實的報導,
以致達到誹謗他人名譽的程度,
當然可以以誹謗罪論處,
而與大法官解釋無衝突。
【2002-01-30/民生報/A2版/新聞前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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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FDS (哈哈豬) 看板: DirectSales
標題: Re: 請教fdi735i先生
時間: Fri Oct 11 02:35:55 2002
誹謗罪的確是不違憲
沒有人說它違憲吧?
所以我才說有真實惡意原則這玩意
pss的證據到現在還是強而有力
事實上你也不能否認貴公司有許多人用連哄帶騙的方式來賺錢
你覺得有多少人看了這版會不認為MDI是老鼠會呢??
但是你卻想用法律來杜絕批評?? 我想這不是長久之道吧
不然你覺得哪一篇受冤枉 讓大家評評理好了...
你也不必去成大網站看了 那邊有的 這邊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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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di735i (御風而上) 看板: DirectSales
標題: Re: 請教fdi735i先生
時間: Fri Oct 11 09:43:24 2002
※ 引述《GFDS (哈哈豬)》之銘言:
: 誹謗罪的確是不違憲
: 沒有人說它違憲吧?
: 所以我才說有真實惡意原則這玩意
: pss的證據到現在還是強而有力
: 事實上你也不能否認貴公司有許多人用連哄帶騙的方式來賺錢
: 你覺得有多少人看了這版會不認為MDI是老鼠會呢??
: 但是你卻想用法律來杜絕批評?? 我想這不是長久之道吧
: 不然你覺得哪一篇受冤枉 讓大家評評理好了...
: 你也不必去成大網站看了 那邊有的 這邊都有~
基本上我們歡迎也希望能夠繼續被指教
這可以讓我們更進步
真是老鼠會MDI自會接受法律制裁
若不是也會還其清白
中華民國為言論自由國家
言論自由受憲法保障
但是每個國民包括你我與法人也受法律保障
只要其為真實事情
或是有相當資料且經過查證證明而自認為真實者
而非道聽塗說
且不涉私德之言論
依法絕對有言論自由
但是若是惡意不實或是做出對個人私人人身攻擊
每個人與公司的名譽權同樣也受法律保護
其實同樣的文章早就出現在成大
我總跟夥伴表示應該虛心接受檢討
只是當同一個人
相同文章實在太多
而又充滿指名道姓的情緒性人身攻擊
以及對MDI許多未經求證的不實資訊下........
成大bta與pss 重覆po相同文章 約PO20餘篇
以下是PSS與bta我認為有爭議的文字摘要共超過50篇文章
1.情緒性攻擊MDI產品部分
尤其是它們的酵素,虎濫一堆,根本是一間小藥廠做的
可能有欺騙消費者的嫌疑,看誰要去檢舉
MDI健康食品皆為國內配方,且為國內小工廠所製造
GMP是食品認證不是藥品,而龍杏製藥也許有製造健康食品,或甚至是
成藥(藥房可買的藥)的能力,但對於真正的"藥廠"來說算是小廠
這是事實阿!!!連五洲製藥都可公佈其製程與產品通過國家認證(非食品)
那龍杏呢!!!!!
MDI自創一個金傑尼斯的品牌,
虎濫說是向歐洲大廠買原料回來自己配,標榜品質更勝外國品牌,想一想
就算你買的到SK2原料,你知道配方嗎????那些國外大廠會把它們的生
財工具賣給你嗎????別作夢了,就像輝瑞藥廠會出售威而剛配方嗎????
那些都是虎濫的,其實所謂金傑尼斯品牌就是找國內小廠做的啦,
妳敢用嗎???一樣,賣很貴謀取暴利!!!!
你們的產品都有很大的問題了......
MDI一向號稱其所製造之醫療器材有賣到各大醫院,包括台大,長庚,榮總等等......
經求證結果是......................根本沒有這回事!!!!!
請MDI事業商們別回說:是別家醫院有啊,或是某間小診所有看到.....等等的話了!!!
你以為大陸人不知道MDI產品都是來源不明,品質有問題,又沒任何認證的"食品嗎"??
TENS電療器並無任何專利,並且其製造商科達科技是間空頭公司
以前牠們會說是科隆公司做的,虎濫一大堆
銷售品質無法保證的產品謀取暴利
醫療復健器材根本沒專利,也沒賣到各大醫院復健部好心干,康鈣,
都是國內小工廠作的,根本不是代理外國品牌的,
那裡面的成分有誰能保證呢?????
FDI735I 回答 1006 已證明龍杏藥廠為國內知名藥廠
986 MDI好心干康鈣等產品為美國生產製造台灣包裝,包裝中早有註名
燕瘦C為台灣知名生物科技公司製造
舜傑生物科技公司 http://www.scbio.com.tw/
986 已證明KINGJENESS是歐洲第三大廠法國LABORATOIRES配方與原料
進口
985 已證明MDI與許多大醫院包括榮總合作過
985 證明柯達並非空頭公司
985 證明科隆也是信譽卓著公司
MDI TENS第4與第5波為黃金波段專利
2.攻擊MDI公司部分
[公告] MDI的騙局
[公告]MDI直銷要去大陸發展的騙局
[公告] 揭穿MDI重大謊言(已經求證過
MDI這種非法老鼠會
[討論]MDI根本是騙人的老鼠會...不夠格叫傳銷?…
我想在討論MDI的制度,團隊人文等方面之前,如果這家傳銷公司的本質
就是有問題的,那就是應該先討論其合不合法的問題,討論其是否違法吸金的問題,
討論其是否販賣不實商品的問題!!!!
MDI事實上根本沒有研發能力,所有的"食品"都是小工廠代工的,不但來源有問題,連品質
都不可靠
MDI要去大陸當然可以阿,只是你們絕不可能去大陸騙當地的大學生啦!!!!
你們的違法吸金制度在那是不可行的ㄝ,
我們是該佩服您的瑞霖園體系的教育訓練太紮實了,能讓您就算知道MDI老鼠會
的那麼多違法誇大不實的內幕,仍不為所動
大家應該一起來消滅這間老鼠公司.......
在下只是對於您的"泰山崩於前而面不改色"非常的欽佩....與莞爾...呵呵
能夠面對這麼多MDI違法騙人的事實而還無動於衷
大家還和他們討論什麼制度呢???MDI根本是掛羊頭賣狗肉阿!!!
MDI根本就是間老鼠會....專門騙學生的錢阿!!!
笑死人,很多傳直銷,尤其是偉新和MDI這種非法老鼠會
本人在此先向各位MDI事業商宣告:
在下一再的提出MDI說謊的事實,也一再提出證據
本人將會把之前所PO之文章轉貼至各大專院校之BBS站.........
不知你有無看過
當您已經知道MDI的低劣本質而還在繼續騙人害人
fdi735i 回應 這部分我已在985中稍加說明
關於制度與理念部分
我會有空再加說明
MDI合法向公平會報備經營
且為中華民國直銷協會一員並兼任理事
由公司自行認定是否損害其名譽吧
3. 指名道姓攻擊部分
pss與bta中的文字
指名道姓做人身攻擊
且不斷重覆多篇
公佈全名者共有18人
且包含多名女生
其中學生並公佈學校系別
未公佈全名但是舉出形容影射者更多
並用下列字眼形容
鼠頭
狗屁
豬八戒
豬
奸詐
惡劣
無恥惡劣不要臉
人渣
罪大惡極鼠頭
肥豬
很奸
且公佈一些個人無關公眾的隱私
這就是我要跳出來的真正原因
討論事情這是很正常的事
基本上網路攻擊MDI也不是1天2天
我們也沒有任何動作還希望夥伴不要抵制
但是不管任何原因
將這麼多人全名不斷公佈污衊
包括學校系別
甚至連女生也不放過
還不斷轉載各大網站
且長達數月不停
請問一下
你覺得應該受到中華明國法律哪一條保護呢?
有哪一個個人可以忍受?
換做是你你願意嗎?
網路上有人願意跳出來說
自己願意被公開侮辱嗎?
請PSS或是BTA勇敢站出來公佈自己名字給所有人知道吧
上網這麼久要查出來是很簡單的事
MDI公司會怎樣我不知道也不關我的事
但是這18個人私人個別採取法律行動則非常容易
我在等待所謂的善意
誹謗聯合報記者程川康案
劉家昌 判刑3月
台北訊
聯合報退休記者程川康,控告藝人劉家昌誹謗案,台灣高等法院昨天判決定讞,
以加重誹謗罪判劉家昌3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這是一件陳年往事引發的案子,20多年當紅小生谷名倫主演軍教片「黃埔軍魂」後墜樓身
亡,警方以自殺結案,但一些不利傳言扯到該片導演劉家昌。之後劉家昌出國,
聯合報機場記者程川康曾予報導。
去年劉家昌在博新電視台舉辦谷名倫事件大公開說明會,批判程川康民國67年關於谷名倫
事件的報導不實,並以「下流無恥到家」等字眼形容程川康。
程川康不甘受辱提出告訴,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以誹謗罪判劉家昌3個月徒刑,
被告不服提出上訴,昨天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2000-12-28/民生報/C2版/影劇最前線 】
轉寄馬路消息 小心吃官司
散佈謠言、誹謗、侵害肖像權 少則幾月徒刑 還要民事賠償
記者翁維薇/特稿
隨意散佈網路謠言的人,注意了!不要以為寫個「馬路消息」伊妹兒轉寄給你的親朋好友
,沒什麼大不了。凡在網路上發布不實言論者,除依案情輕重得負民事、刑事責任外,
要是被害人堅持告到底,數個月刑期以及上百萬元的賠償金,絕對讓你「吃不完兜著走」!
日前資深媒體工作者周玉蔻,才嚴正斥責網路上流傳夫婿李賢礽在地下錢莊工作、
被女人包養的網路文章,已影響其生活,並呼籲警方重視網路謠言現象。無獨有偶,
日前台灣高等法院即對網路謠言作出判例。針對涉案男子在網路上散佈張姓女子有意援交
訊息,並於女子行動電話留言恐嚇一案,高院合議庭審理判決,男子應賠償一百萬元的精
神慰撫金,以及有期徒刑四個月。該判例一出,可說是對網友提出嚴重警告:「上網隨意
散佈不實言論者,民事、刑事責任統統逃不掉」。
經常上網的網友都知道,「某某名人包二奶」、「某某產品可能致癌」或是「某某藝人的
全裸照片」伊妹兒,三不五時就會收到幾封;不少bbs站刊登的「某某藝人與製作人有一腿
」,或是「某某立委與助理有婚外情」網路文章,更是「族繁不及備載」。這些內容直指
的被害人,或因公眾人物得受社會公評而作罷,或因顧及公司形象而私了解決。
但是,別以為這些人物息事寧人就可任意散佈網路謠言,因為網路不實言論經告訴乃論
或提請公訴後,可依案情不同以誹謗罪、違反公交法、侵害肖像權,或違造文書等罪行
處理。而散佈謠言者經法院判決後,最高可處六個月有期徒刑;至於網路謠言對被害人
造成的名譽、精神及各項損失,也將依社會名望、實質傷害等標準判定賠償金。
雖然先前誤傳「某牌衛生棉有蟲會將子宮吃掉」的兩個小女孩,幸運地未被廠商循法律途
徑,而以道歉私了和解。但是,道聽塗說,任意誹謗他人的代價可不小。由此次高院審理
的網路謠言判例看來,一篇造假的網路援交文章,被告得花一百萬元才能弭平糾紛。
【2001-08-23/民生報/D3版/3C新聞網】
冒名上網徵援交 女子判賠 30萬
誹謗代價高 李女被判處拘役 法官並要求登報道歉
記者曹敏吉/高雄報導
南部某科技大學夜間部二技李姓女學生,因與林姓女同學發生糾紛,就在網路上以對方名
義留言,徵求援助交際。林女認為名譽受損,以上網觀看的人次計算,求償四百六十多萬
元,並要求登報道歉。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認為所求不合理,昨天判決李女給付卅萬元的精
神慰撫金及登報道歉。
李姓女子涉及誹謗罪部分,月前已由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拘役五十九天,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李姓女子是於去年八月四日至同月十二日,在高雄市三民區住處,利用電腦
連線上網至「一夜情許願池」網站,以林姓女子名義及行動電話號碼,留言「都沒人找我
!我是處女啦!我真的在等你啦!」等語,導致林女經常接到不明人士的電話騷擾。
林女指騷擾電話造成她精神上莫大的痛苦,並出具醫院診斷證明書,表示精神受到傷害。
她並根據上網觀看者有九百卅七人次,以每人次五千元計算,求償四百六十八萬五千元。
李姓女子向法官表示,她因誤以為林女和她的男友間有感情糾葛,一時胡塗,
又欠缺法律常識,才在網路上張貼前述訊息。事後深感懊悔,就在網站上刊登道歉函,
請求網站版主將留言刪除;且該網站瀏覽、回應者只有五人,林女求償的金額顯然過高。
法官指出,名譽損失應以客觀的社會價值衡量,不得專以受害人主觀的感受評斷,
因而不認同原告的求償。而審酌李姓女子現在無業,且沒有不動產,判決她應給付林女卅
萬元的精神賠償,另在三份報紙上刊登道歉啟事。
【2002-09-04/聯合報/20版/高市澎綜合新聞】
2000-12-28/民生報/C2版/影劇最前線 】
醫療糾紛網友善意轉寄當心涉及誹謗是非難定
上網散發電子郵件控訴已有人‘二手傳播’吃官司
記者張耀懋/報導
「××醫師只顧賺錢、不顧病患死活」、「××醫院婦產科草菅人命」……。
越來越多的醫療糾紛病家在哭訴無門後,選擇散佈電子郵件進行控訴。
網友接獲這類信件後,基於「同理心」、「同情心」,也習慣地將這類控訴郵件再廣為
流傳。最近警方即對幾名轉寄醫療糾紛控訴案的網友,移送法辦。法界人士提醒網友,
醫療糾紛誰是誰非,不容易判斷,事件過程、甚至連當事人也不甚了解,加上查證不易;
網友滑鼠在手,「彈指間」仍需謹慎。
這起案件是因網路上流傳一封電子信,指名道姓地指控某一知名婦產科醫師草菅人命,
指一懷有雙胞胎的婦女至其診所就診,卻因為誤診導致胎兒死亡,該孕婦也因此誤診致子
宮穿孔、併發小腸三處穿孔及腹膜炎等多種疾病,該名婦產科醫師也因被告敗訴後賠款了
事。
據了解,有幾名網友接獲該信後,雖不認識醫病雙方,為提醒親友注意,就再大量轉寄出
去,後來連該醫師自己也收到這封郵件。該醫師對大為光火,並循電子信的轉寄途徑的電
子信箱,找到一名涉嫌轉寄郵件的女子,並即寄發一封電子信給該名女子,轉知她所轉寄
的電子信並非事實。該名女子接獲信件後,即再發一封信向該名醫師道歉,並向曾轉寄該
電子信的親朋好友澄清,試圖彌補。不過,已擋不住原來控訴醫療糾紛電子信在網路上流
傳。該名醫師憤而向台北市大安警察分局報案。警方因而循線先後傳訊曾經轉寄這封電子
郵件五人到案說明,這五名嫌疑人彼此間不是友人、同事、同學就是配偶,他們與醫病雙
方根本不認識,只是收到這封郵件後,便隨手大量轉寄。雖然這些轉寄人以「沒有惡意」
、「非原作者」抗辯,但警方仍以「涉嫌誹謗」為由移送檢察官偵辦,並正全力調查傳寫
該郵件的原作者。
被指控的該名婦產科醫師指出,他只是不滿電子信大量在網路流傳,都是片面之辭,
並非事實,而這件發生於七、八年前的醫療糾紛已經判決確定,而且是因胚胎著床於子宮
角,手術難度更高,並非如電子信所描述的。因此,他將全案交給警方處理,希望能找出
幕後「原始作者」,至於警方後來傳訊與他素不相識的轉寄者,就不是他所能掌控的了。
執業律師、醫師陳怡安指出,醫療糾紛受害者或病家因心裡不平,四處投訴乃人之常情;
但許多民眾習慣再經「二手傳播」,一傳十,十傳百的情形,在網路盛行後更是常見。
不過,這些傳播過程應留意是否涉及誹謗罪。刑法規定,意圖散佈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
毀損他人名譽者為誹謗罪,但若能證明所誹謗的事為真實不罰,唯此一事實不應涉及私德
,而與公共利益無關。
他認為,醫師行為可能影響民眾的就醫權益,其醫療行為是否得當與病患的公共利益有關
,因此,應是屬於可以傳述的內容。但是,由於醫療過程複雜且不一定有絕對對錯,且因
事關人命,不免牽扯許多當事人的情緒,當事人都不一定可以說得清楚,何況是不相干的
第三人。因此,他也提醒網友在按下轉寄鍵前,最好先三思。
【2000-11-13/民生報/A5版/醫藥新聞】
爭遺產 逼妹妹下跪發誓
這種老哥 還罵妹妹畜生 高院撤銷一審判決 改判有罪
記者宋伯東/台北報導
男子狄慶元認為他妹妹擅自侵吞母親遺產,竟強壓妹妹的肩膀在母親靈位前下跪發誓,事
後還與二弟狄慶亨發黑函給親友,指摘妹妹是畜生。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合議庭分別依
刑法強制罪及加重誹謗罪判處狄慶元拘役五十天、狄慶亨拘役四十天,均得易科罰金。
全案定讞。
高院合議庭指出,憲法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國人雖有在祭奠中對先人下跪的習俗,
但也應該在慎終追遠及祭祀的必要範圍內,請求他人為之,不能以強暴方式逼迫他人下跪
,因此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判狄慶元有罪。
至於狄慶元及狄慶亨兄弟罵妹妹是「畜生」,合議庭認為即使是真實,也僅涉及私德而與
公共利益無關,故認定狄慶元、狄慶亨均觸犯加重誹謗罪。
高院判決指出,狄慶元因母親病逝後的遺產糾紛,明知他妹妹並無意願且無義務,
竟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五日在台北市住處,以按妹妹肩部的強暴方式,迫使妹妹在母親靈
位前下跪發誓,而使妹妹行無義務的事情;同月十日,狄慶元與狄慶亨共同寄黑函給親友
,指摘妹妹是畜生、侵吞母親遺產。
【2002-08-09/聯合報/18版/綜合新聞】
同窗翻臉 誹謗罪判刑
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桃園市武陵高中老師陳明鈁,被控散布不實的言論,打擊大學同系同學林昆東名譽,
並指某補習班女老師帶男學生上賓館、林昆東對女友始亂終棄等,桃園地院昨依誹謗罪判
他三個月徒刑。
這件案子在審理時,法官一再好言相勸,希望二人念及昔日同學情握手言和,但二人都「
爭一口氣」,互不相讓,無法達成和解,法官只好依法裁判。
判決書指出,陳明鈁(四十四歲)與林昆東是大學物理系同學,先後在武陵高中任教,
林昆東請辭教職後,在桃園市開設昊德補習班,陳明鈁則在課餘時到青雲補習班兼課,
彼此因生意上的競爭交惡。
二年多前,陳明鈁利用在武陵高中和青雲補習班上課的機會,多次在講堂上指摘林昆「非
物理科畢業、在陽明高中任教期間,學生成績低落,被內壢高中趕過,林在大學時期交女
友始亂終棄,有女同學為他自殺,以及某補習班女老師會帶男學生到賓館等」言論。
這些毀損名節的話經由學生傳到林昆東耳中後,林控告陳明鈁誹謗,法官認定陳明鈁所言
涉及私德、非關公益,二人又無法和解,因此依法判決。
【2002-03-20/聯合報/20版/桃園綜合新聞 】
罵人「妳討客兄」 拘役15天
法官依公然侮辱罪判決 如涉誹謗 罪加一等
記者曹敏吉/高雄報導
高雄市環保局張姓清潔隊員因故辱罵女同事「妳討客兄」,昨天被高雄地方法院法官依公
然侮辱罪判處拘役十五天,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
判決指出,去年九月廿五日上午,五十五歲的張姓清潔隊員與其他隊員在資源回收車上回
收舊報紙時,與胡姓女清潔隊員細故發生爭執,張姓隊員當時公然以「妳討客兄」等粗鄙
言語辱罵對方。
此案於高雄地檢署起訴時,檢察官認為張姓隊員觸犯刑法誹謗罪。法官則因他只是辱罵對
方,改依刑度較輕的公然侮辱罪判刑。
本報記者曹敏吉
張姓清潔隊員只因一句「妳討客兄」便被判處拘役十五天,但他的運氣已經算不錯了,
如果他進一步指明被他辱罵的女清潔隊員是在何時何地討那一名「客兄」,
他就有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同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與誹謗兩罪同屬妨害名譽罪,但犯罪構成要件及刑度有差別。
侮辱只是以言語或舉動侵犯而言;誹謗則是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壞他人名譽的事而言。
兩者的區別在於侮辱沒有所謂事情的真偽,誹謗則對事情的真偽應有分辨。
例如,罵人說「妳這個娼婦」,涉及公然侮辱;進一步指對方在那裡賣淫,
且並非事實者,則涉及誹謗罪。
【2001-03-27/聯合報/20版/高雄綜合新聞】
男子在「縣民開講」留言被認不實
網上指人關說 拘役59天
記者雷鳴/板橋報導
板橋市男子林秀穗在台北縣政府設立的公開網站上,針對重慶國小辦理甄選代課教師,
涉嫌在網站上留言稱「鄭宜真找議員關說,內定鄭為代課老師」等語,經鄭宜真提出控告
,法官認為林秀穗在網站留言內容係不實事項,已逾越法律容許的範圍,而依加重誹謗罪
判處林秀穗拘役五十九天,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林秀穗(四十三歲,住板橋市)去年八月間在未先查證情形下,即針對板橋
市重慶國小甄選代課教之事,在台北縣政府設立的「台北縣縣民開講信箱」公開網站留言
版上,留言給台北縣政府教育局稱「七月卅一日校內教務主任已公開表示要讓鄭姓代課教
師(即鄭宜真)擔任,鄭姓代課老師找議員關說,既已內定,學校又何需設置教評會,
不可讓教務主任黑箱作業得逞」等語。鄭宜真認為林秀穗在網站散佈不實指責,毀損她的
名譽而提出控告。
林秀穗在庭訊時否認誹謗,辯稱他是基於關懷教育業的善意,對可受公評的教育相關事務
發表適當的評論,應屬言論自由不處罰的保障範圍內。
法官則認為林秀穗對所稱「鄭姓代課教師找議員關說」等內容無法舉證,且經查證係不實
的傳聞,林秀穗明知內容未經查證,卻在任何人都可上網觀看的公開網站上留言,留言內
容足以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的評價,被告的評論已逾越法律容許的範圍,惟審酌被告已當
庭向原告致歉,並在報紙上刊登道歉啟事,但告訴人堅持不願和解,而依加重誹謗罪判處
林秀穗拘役五十九天,得易科罰金。
【2000-08-27/聯合報/18版/台北縣海山區 新聞】
上網543上尉誹謗女同事判刑
刊登猥褻言詞 還留女同事真名及電話 被判刑6個月 並賠償30萬及登報道歉
記者修瑞瑩∕高雄報導
海軍一名劉姓上尉因與女同事有嫌隙,在網路上刊登猥褻的言詞,並載明女同事家中電話
,使女同事備受騷擾,經軍方將劉姓上尉移送法辦,高雄地方法院依偽造文書及誹謗罪判
處六個月徒刑,並因造成女同事困擾,附帶民事賠償30萬元及登報道歉。
判決書指出,劉姓上尉與另一名中尉女同事有嫌隙,劉因此在今年4月間的某日凌晨,
在網路的BBS站上,刊登「我被姦過,爽,男朋友無法滿足要求,有誰可以滿足我?」
等文字,並將女同事的全名、職稱及家中電話都刊上,大約半小時後網路上即有人回應,
並要求刊登女子的照片,劉姓上尉並代為回應。
劉姓上尉刊登上述的內容後,女同事即接獲許多騷擾電話,經她查訪,才發現網路上的情
形,進而追查出是由劉姓上尉所為,於是報請海軍後勤司令部移送法辦,劉姓上尉在法院
審理時仍辯稱,網路上根本難辨真假,不會有人以為所刊登的是真姓名,自然也就沒有誹
謗情形,但法官認為劉已將女同事真實姓名及家中電話刊出,已符合網路誹謗的要件。
女同事因不堪騷擾,並提出一百萬元的精神賠償,還要求在聯合報上刊登道歉啟事,劉姓
上尉只願意賠償15萬元,並不願登報道歉,法官則判決劉姓上尉應賠30萬元並登報道歉。
【1999-12-23/聯合晚報/5版/社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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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FDS (哈哈豬) 看板: DirectSales
標題: Re: 請教fdi735i先生
時間: Fri Oct 11 12:33:34 2002
FDI兄
就罵鼠頭的部份... 好像是針對程XX江XX(沒記錯的話)
MDI自己不也把風雲團隊踢掉嗎??
那不代表他們做法的確有問題?
還是你是..成大學長??
既然你們認為他們做法有問題
現在為何要悍衛他們的名聲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