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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版上大家好!:) 關於這個問題: "有沒有哪些法律問題是身心障礙的朋友們常遇到 或感到困惑的 或是想了解的?" 在下可以提供些許想法 For 現今"國家考試對於精神障礙的朋友 考用不一" 的問題 但是要先講的是 在下只是提供 網搜的資料跟自己的看法.... 要是哪裡有錯或者有偏誤 也請版上大家指正 感恩不盡 以下 貼 我在這個版曾經發表的文章內容 供原PO和版上大家參考 " 我知道公務員任用法裡面有明文規定 經醫師確診患有精神疾病者不得被任用 我本身患有精神疾病(精神分裂) 我知道法律有規定 可是我不知道在哪裡看到說 "經醫師診斷精神病痊癒後,尚非不得任用"之類的文字 (出處在哪 還要再找) 同時 我也打電話過去考選部問過了 裡面的人員說 只要有按時吃藥 沒發病 就可以被任用 所以... 我現在對於這個"考用不一"的制度跟規範就覺得無所適從 大大們 覺得我應該往著國考這條路走下去嗎?!" 根據公務人員服務法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 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 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 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又...精神衛生法 第22條明文規定: 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對病情穩定者, 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就學、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 遇。 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16條規定: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 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 權利。 公、私立機關(構)、團體、學校與企業公開辦理各類考試,應依身心障 礙應考人個別障礙需求,在考試公平原則下,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以保 障身心障礙者公平應考機會。 在下拋磚引玉...想請教原po和版上大家.... 國家考試錄取之後...關於精神障礙的朋友這部份 考試及任用的法規適用上 應該要遵從哪個法規的相關規定??? 因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內容.... 很明顯跟精神衛生法第22條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規定是相悖的 這三個法律該哪個法律 該優先適用?? 不知是否原po和版上大大有否解答??0.0 以上 文章很長 感謝大家花時間 謝謝大家 ※ 引述《coco00000 (小瓜瓜)》之銘言: : 各位大家好 : 我們目前正在針對身心障礙者在生活上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及其法律上權益之保障做整理 : 但光憑我們一己之力 總還是會有疏漏的疑慮 : 所以想在這邊請教大家 : 有沒有哪些法律問題是身心障礙的朋友們常遇到 或感到困惑的 或是想了解的 : 比方說 心智障礙者締結契約的效力 或是 身心障礙者受家暴之處理...等等 : 都希望大家能跟我們分享 也請大家不吝指教... : 以上 感謝大家^^ -- 葉間灑落的光影參參差差,斑駁斑駁的, 糊了眼前的秋日午後。 風起,低喃著耳語似的,輕笑著拂亂了沉穩氣息。~ http://www.wretch.cc/blog/homesome99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0.195.216
coco00000:原PO會與律師或法界人士再做討論 如果有討論出什麼想法 06/23 09:39
coco00000:會再與大家分享唷^^ 06/23 09:39
coco00000:另外...這是為了一場講習所做的準備...所以真的很希望 06/23 09:41
coco00000:大家可以踴躍提供您的想法 以造福更多身心障礙的朋友們 06/23 0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