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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對這篇解釋文的看法,供大家參考: 大法官於97年10月31日作成釋字649號,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中,關於非視覺障礙者 不得從事按摩業之規定宣告違憲。在此情況下,未來視覺正常者亦可從事按摩業,對視 覺障礙者而言,無異於在工作上出現強力的競爭對手。 為保障既有從事按摩業的視覺障礙者的工作權益,並確保未來欲從事按摩業的視覺障礙 者能夠順利覓得工作,政府宜作出下列規定: 一、現有按摩業若要解雇目前所聘雇之視覺障礙者,接替其職務之勞工也必須是視覺障   礙者。以免不肖業者直接以明眼人取代視覺障礙者,妨礙視覺障礙者的工作權益。 二、按摩業者所聘雇之員工中,視覺障礙者必須達一定比例(例如要達到二分之一)。 三、當有視覺障礙者與非視覺障礙者同時應徵工作時,按摩業者應優先僱用視覺障礙者。 最後,為避免按摩業者以大法官解釋任意解雇視覺障礙者,行政院勞委會應密切注意相 關業者是否有不當解僱視覺障礙者之情形。若有視覺障礙者因此解釋遭解僱或資遣,並 應積極協助該視覺障礙者尋覓工作。 我想,要阻止非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已經是不太可能的事了,不過若政府能依上述方 式施政,應該可以在一定程度保障視覺障礙者的工作權,大家不妨朝這個方向努力。 -- 我雖不是視覺障礙者,但我關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24.165 ※ 編輯: TheRock 來自: 122.117.24.165 (11/04 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