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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看完大家的討論,我贊成大法官的解釋文,因為每個人的特質不同,關於盲人是否 從事按摩把按摩全開放給一般人我覺得是可以的.我看到傳統視障者只能從事按摩其實我蠻難過的 其實每個人的資質 體力 能力界不一樣 盲人也是一樣然而盲人在臺灣的環境就只能從事按摩嗎 這個問題是值得大家去懷疑的 所以就法律理論來看649號解釋文引致憲法十五條解釋文有其道理 或許很多大大會說你又 不了解視障者的處境 可是換另一個角度去想大法官的解釋文不是要大家去突破傳統觀念嗎 其實就法令而言是有其調理的 假如大家按摩技術不錯的的話我想是不會有太多影響的 相反 的不量的按摩品質會被市場淘汰掉 就像經濟學所講的市場競爭機制 不過有疑一點就是政府的就輔機制要趕快出來 不然就枉費649號的解釋文的解釋了 所以 政府的就業配套方案要立即出來來幫助有其他能力視障者就業 而不是只是紙上談兵 導致 多的弊病 最後我在此聲明大法官解釋文是對的 但是執行的是在政府 假如身障福利只是理論 論沒有行動 法令也只是一堆紙上垃圾罷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3.9.180
smartlin2001:或許您認為內容是對的,但宣佈的時機是絕對錯誤的, 11/03 18:03
smartlin2001:配套措施不可能馬上出來,三年後會不會有完善的配套措 11/03 18:06
smartlin2001:我我會高度懷疑,有些盲人不是喜歡去做按摩,是被迫選 11/03 18:08
smartlin2001:擇按摩當職業,其實要說大道理都很簡單 11/03 18:09
smartlin2001:不好意思前面有漏字,是三年後會不會有完善的配套措施 11/03 18:13
smartlin2001:我會高度懷疑,不太相信政府的能力 11/03 1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