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kaikarasu (紅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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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資訊]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
時間Wed Oct 24 13:36:27 2007
我有去開這個法的說明會,大概簡單講一下會對我們造成的影響吧。
第一是,非常多的條文增訂了排富條款
像是學雜費減免、補助等等的,
而排富條款並非以個人為單位,而是以家庭為單位,
換句話說,只要你家裡有錢,那很抱歉,管你怎麼樣反正就吃自己吧。
關於這一點我有向官員抗議過....可是,你們知道的,官員嘛......
題外話,
關於這個排富條款,在教育部的官員報告的時候讓我超生氣的,
該官員洋洋得意的說:「學雜費減免這一項以後會加入排富條款,
雖然我們訂這個法案的時候各界都有反對聲浪,但是你們也知道,
台灣不是個福利國家,想要這些福利的話你們可以努力賺錢,說不定以後就會有了。」
我坐在該官員的斜前方,很想當場拿個什麼東西砸過去= =凸
第二是,「聲稱」以後的福利會趨向個人化,而非以障礙來決定提供的福利
但是,就我看到的詳細內容,福利服務方面其實沒什麼變化,
而且一樣是以家庭為單位來評估是否需要福利服務....
他們(忘了是內政部還是其他單位)還有提出一點,
現行的陪同人制度以後可能有人評估障礙者是否需要陪同人,
來決定是否有陪同人半價的優惠。
不明點在於:誰來評估?從哪個面向評估?還是囫圇吞棗的說可以或不行?
第三點是對輕度及中度障礙者比較有用的,
公司立機關的健全員工及障礙員工比調降,
公立機關原本每50人錄用一人,調整成每34人錄用一人(記的不是很清楚,可能有誤)
私立機關則是每100人錄用一人,調整成每73人錄用一人(同上)
這個新法整體而言其實是變相的壓縮輕中度障礙者的福利,
但對於重度障礙者卻又沒有什麼多大的幫助。
我原本是很支持新法的,
因為他原本的衷旨是符合每個障礙者個別的需求提供福利服務。
但是接觸過各處會的報告之後才發現根本就不是這麼回事,
該提供個人協助的地方卻以家庭為單位來做判斷,
骨子裡還是要障礙者家長自食其力不是嗎?
至於排富條款就更莫名其妙,
這個意思是說生出障礙兒的富有家庭是自己活該囉?
成年障礙子女獨立居住於外時卻又受限於家庭經濟狀況無法請求福利服務。
總之整個法很亂七八糟,對照他們前面給的WHO的訂立條文整個就很像一場鬧劇....
官員的態度更是讓人無言,後面的發問時間一直答非所問,
時間一到就馬上跑走....
讓我原本很歡喜的去開會到最後生氣的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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墳墓並非死者的住所
而是生者的寄托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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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Vataeli:其實大家從小到大在輔具或醫療上花的錢應該都很不少 10/24 13:54
→ Vataeli:一般小康以下的其實都會很辛苦,不知道排富的門檻又到 10/24 13:54
→ Vataeli:哪裡,不要跟我說一個家庭月收入四萬也算有錢orz 10/24 13:55
→ Vataeli:如果這樣我就要去抗議了= =" 10/24 13:56
→ Vataeli:僱用員工的部分我也想問..工作上輔具的提供不要再用爛貨了 10/24 13:56
→ Vataeli:有等於沒有還不如不買 10/24 13:57
推 akaikarasu:排富的門檻他很奸詐的沒有寫,只說依家庭經濟狀況刪減 10/24 19:41
→ akaikarasu:至於工作和校園的輔具提供很可惜的,照舊 10/24 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