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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沒看到法條說明,來補充一下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 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 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 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 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導盲犬引領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 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 有關合格導盲犬及導盲幼犬之資格認定、使用管理、訓練單位之認可、認 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00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依據「合格導盲犬導盲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第10條 視覺功能障礙者使用導盲犬、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訓練導盲犬或導盲幼犬 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視覺功能障礙者應攜帶導盲犬使用者證明及導盲犬工作證。 二、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應攜帶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及導盲 犬工作證或導盲幼犬訓練證明。 三、導盲犬應著導盲鞍。 四、導盲幼犬應著訓練中背心或導盲鞍。 第12條 => 民眾較擔心者 導盲犬使用者,應維護導盲犬之身體清潔及遵守防疫、公共衛生等相關規 定,並應接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合格獸醫師之衛生保健等相關指導。 === 享有權利前應先盡義務,非以上作法(非在訓練中純溜狗?)或未善盡以上作法, 是否算是有瑕疵,如果上述作法善盡後,依法商家應不得拒絕進入 (但可否拒絕提供服務?)。 惟眾多法令民眾多半不知,應加強宣導(相信現在已經達到宣導的目的了), 訓練師(寄養家庭)亦可以扮演教育角色,將相關證件及文件備齊後主動與商家說明解釋 ,相信可以降低誤會頻率,此一事件後希望會有標準作業程序出來,法律也未必不會更動 本篇內容為現行法律,供各位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68.54
llh117:推(相信現在已經達到宣導的目的了) 04/06 10:29
llh117:但是店家可以出招 {本店僅接受預約不接受臨時入場} 04/06 10:30
llh117:和勞資爭議一樣,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永不平息. 04/06 10:31
h210045:這部影片中有一個爭議點,寄養家庭未出示專業訓練人員證明 04/06 11:20
OreoHsiao:而且要罰款也不是請協會罰款 04/06 11:45
jiuan656:這篇很好 請板主m 保留下來 並收錄精華區 謝謝 04/06 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