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06-06/民生報/05版/職棒新聞】
記者 張文雄/特稿
明星球員才能享有權利
高薪也會帶來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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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職棒的自由球員制度起於一九七五年,在此之前球員與球團的關係
有點類似我國職棒的「不定存續期間」加上「不得片面終止」的職棒球
員契約,由球團控制球員的買賣及交換,球員無從選擇,為自己爭取更
好的福利。
一九七四年洛杉磯道奇隊的米瑟史密斯(Andy Messer Smith)在八年合約
到期後不滿球團的核薪,最後向法院請求仲裁,結果法院認定他義務已
盡,可以自由選擇球隊,米瑟史密斯選擇勇士隊,簽下三十萬的年薪。
該案成為職棒案例,球團老闆恐怕其他球員跟進,派出代表跟球員工會
簽下集體協定,規定球員在進人大聯盟滿六年年資後,可以取得自由球
員身分,可以跟任何想跟自己簽約的球隊接觸簽約。
不過球員在上大聯盟之前必須在小聯盟進修,年限是一至三年,也因此
要打到大聯盟,而且是滿六年的年資,在職棒的經歷上已經十分的顯赫
,其實與日本的職棒九年年限差去不遠。
一九八○年後美國職棒的薪資大漲,經常使得球團吃不消,在此之前球
隊轉手是經常的事,直至一九八五年後因為電視轉播權利金加上廣告看
板大幅成長,才使得整個聯盟球隊的總收入超過支出。
一九九四年球員工會與球團所簽集體協定無法取得共識,球員發生罷賽
事件,引起許多球迷的不滿,但是這中間仍有許多破天荒的球員交易,
經常出現五、六百萬年薪的簽約。
這只是明星級球員才享有的權利,而明星球員也只有努力的求上進,在
球場上求表現才會有高身價,不過許多球員在簽下高年薪後表現不如預
期,球團有受騙的感覺。
許多球迷對於球員的高薪不以為然,而高薪的抗爭也帶來更大的經營成
本,也要預防球員的罷賽,自由球員制度是好是壞,還要一段時間的檢
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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