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員須知》
1. 凡參加比賽之所有隊伍均需服從裁判、規則以及大會之附則,若有違反規定而
導致權益受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除非大會有另行之公告,否
則所有比賽將以大會「秩序冊」為依據。
2. 各科系運動員於比賽參賽時,請憑學生證(正本)登錄,若無學生證和未列在報
名表上之人員則不得上場比賽。為免除冒名頂替糾紛,球員於參加比賽時,務
請攜帶學生證或貼有相片,足以證明身份之文件正本,以備查驗,如提不出者
,作棄權論。
3. 若對對手身分需提出檢查必須在比賽開始前進行,若比賽已開始則申請無效,
若發現不符合資格之球員則該球員不得上場,若該球員上場比賽則取消該隊所
有場次之相關成績並取消其比賽資格。
4. 比賽時之用球,計時、計分工作由大會安排。
5. 參賽隊伍若未穿著統一服裝,不得上場比賽,並且服裝上需有可辨認之背號(桌
、撞、羽球除外),倘若沒有背號則由大會提供號碼衣。
6. 球隊中若有不合規定球員出賽者,經大會查證屬實,即沒收該隊該場比賽,以
輸球論,球員勿以身試法。
7. 比賽中如遇選手發生暴力行為或對有關人員(包括裁判,紀錄人員)發生語言或
肢體污辱情形,立即取消該隊參賽資格,情節嚴重者依法議處。
8. 比賽進行如遇不可抗拒之因素(如地震…)而無法比賽,由大會召開領隊會議決
議各事項。
9. 各項比賽之參賽隊伍,比賽時間經大會宣告後,逾5分鐘內若未抵達比賽場地(不
可派代表),且事先未告知大會原因並延遲比賽,以棄權論;另外每一項比賽要
在比賽前30分鐘提出該場登錄名單。
10.於室內體育館只允許穿著球鞋,禁穿皮鞋、釘鞋等硬底鞋類,如果不合乎規定則
一律不准進入體育館。
11.本比賽中之秩序冊內如有球員姓名印製錯誤,則以原始之報名表為準。
《排球》
基本賽制和注意事項
1. 預賽採分組循環晉級,複賽開始採單淘汰賽。
2. 預賽採積分制,勝一場得一分,敗一場得零分,積分多者獲勝。
若勝場相同,以兩隊比賽之勝負為優先考量;若三隊勝場相同時,
則以三隊互相比賽時的得失分差為考慮;若仍相同,則以大會公開抽籤決定。
3. 每一科系最多報名一隊。
4. 比賽前半小時,各比賽隊伍請攜帶上場球員之學生證至紀錄檯完成球員登錄手續。
5. 報名名單上報名人數最多15人,最少6人,比賽至多登錄15人。
6. 若球隊在比賽時間開始5分鐘後未完成登錄並出場比賽,視同放棄比賽。
7. 以系為比賽單位,男生選手與女生選手不可交叉參賽。
8. 球衣需統一,附背號,若無統一球衣,則須穿著大會準備之號碼衣;排球由大會提供。
9. 比賽中僅有教練或隊長可和裁判及紀錄台詢問比賽相關訊息。
10.比賽開始前隊長應主動向裁判握手以表明身分。
11.比賽期間嚴禁任何故意、多餘或粗暴之犯規動作,若情況嚴重裁判
有權將球員或教練驅逐出場,甚至取消該隊資格。
12.若對對手身分需提出檢查必須在比賽開始前進行,若比賽已開始則申請無效,
若發現不符合資格之球員則該球員不得上場,若該球員上場比賽則取消該隊所
有場次之相關成績並取消其比賽資格。
競賽規則
1. 比賽採三戰兩勝制,球隊贏得一球即獲得一分〈得球得分制〉;
當接發球隊贏得一球時,則該隊得到一分並得到發球權。
2. 第一至第二局,先獲得25分並至少領先2分則勝一局;
決勝局(第三局)以先獲得15分並至少領先2分者為勝。
第一局開賽場地及發球權在賽前擲硬幣決定,每局結束及第三場8分換場。
3. 若接發球隊犯規,則發球隊得一分且繼續擁有發球權;
若發球隊犯規,則接發球隊得一分且得到發球權。
4. 位置錯誤的球隊失一分並喪失發球權。
5. 輪轉錯誤的球隊應判喪失發球權,並由對隊得一分並擁有發球權。
6. 球員受傷無法繼續比賽時,應作合法替補,如該隊已無合法替補的可能,
則可使用例外替補,例外替補是指不在場內之任一球員替補受傷之球員,
受傷之球員該場不得再進場比賽。
7. 不得進行試圖發球,裁判鳴笛指示發球後,發球員必須在8秒鐘內完成發球。
8. 每局比賽,每隊每局可允許六人次的替補,採換人對換原則,但需由隊長向裁判
提出更換球員,裁判同意後,方可換人,換人時間不超過10秒,否則視為暫停一次。
9. 每局各有兩次暫停機會,每次各為30秒,需由球隊隊長向裁判提出,暫停時
可交換選手。
10.每局間休息1~2分鐘,以裁判吹哨為準開始下一局比賽。
※其餘規則參照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排球規則。
※若有未盡事宜以大會當天公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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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7.105.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