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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查了一下 臺北市政府法規會底下設有消費者保護官室, 依網頁上寫的權管業務內容為,「關於本府消費者保護綜合行政、 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者爭議第二次申訴處理及調解等業務。」 所以你的申訴案件一開始才由臺北市法規會處收辦處理, 另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0、31條(條文如後附), 法規會將本案移給餐飲業的主管執行機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後續辦 理,如果衛生局無法妥為調解你和商家之家之意見,或是你或商家 對調解結果不服,則可提請第二次申訴,這時才由消費者保護官室 受理協調,符合網頁上所述消費者保護官室的業務內容「...消費者 爭議第二次申訴處理及調解等業務...」 建議原PO要妥為保存5/2前免收服務費的證據與5/2前用餐被收服務費 的收據,在衛生局辦理調解時舉證該商家有超額收費,則最少的成果 是商家會退還你服務費。 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第三十 條  消費者服務中心受理申訴案,應即依其性質移送各執行機關處理,執行 機關自移送之日起逾四十五日未將處理結果告知消費者服務中心時,消 費者服務中心得將申訴案移送消保官處理並函知該執行機關改善。 第三十一條  執行機關處理消費者申訴案件,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申訴案件不屬本機關主管業務者,應錄案後移送各該管轄機關。 二 申訴案件屬本機關業務者,應即函請企業經營者於文到之日起十五日內 妥適處理,如須瞭解其事實和經過者,得轉請企業經營者查復。 三 企業經營者未予妥適處理而執行機關如認申訴人有理由時,應擇期請企 業經營者及申訴人前來說明案情,商議解決方法。 四 經前二款方式仍未妥適處理者,執行機關應將處理結果函復申訴人及副 知企業經營者與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並得將全案移送消保官處理。 執行機關依前項處理每一過程,均應副知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及申訴 人。 ※ 引述《adimit (獨上西樓)》之銘言: : 我也收到了 簡化後打上來非完整原文 : 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函 : 主旨: 處理消費者與傑夫的燒肉間的消費爭議案 : 移請 貴局(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 : 1. 依照5/4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辦理 : 2. 依申訴人所訴,權屬貴管(市府衛生局),移請依消保法與其他法規處理 : 再將處理結果副本通知本會(消費者服務中心) : 3. 本案列入人民申請案管考 依台北市消保自治條例第30、31條規定處理 : 並於移送日起45天內妥善處理完畢 : 4. 本案是否為消費爭議 也請貴局(北市府衛生局)一併注意認定, : 至紉公誼(這句我還真的不懂) : 看起來就是台北市衛生局會來處理這件事,我目前就只收到一份公文 就這樣 : 收到日期大約是5/14日吧 : 後註: 原本傑夫還留著我的質疑沒有刪, : 但那之後過兩天(5/6 or 7?) 他也把我的質疑全刪光了 : 完完全全只留下好評/回應 : 這是做賊心虛還是?... 讓人更生氣 : 不就還好我有備份過附件去申訴? : 真要講和解,我還真不知道他們要拿什麼來跟我們和解 : 要錢? 沒意思 爛店倒一倒比較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35.147
adimit:.........他當時沒開發票給我們................ 05/25 14:00
adimit:不過我申訴的主要是廣告不實 也將FB網頁存證一起送上... 05/25 14:02
adimit:不知道是不是板上還有其他人也提出申訴的? 05/25 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