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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BMak (存在先於本質)》之銘言: : Coase則提出廠商做為行為者,而利己有大我與小我之分 : 差別應該在效用函數吧 : 利他說不定是利己的延伸 : 而不一定只考慮個體,這使社會生活成為可能 自利(self-interest)跟利他(altruism、charity)的差別不是在效用函數 我的意思是說,「函數」本身並沒有差別,反正都是隱函數 :P 文獻上有所謂的 private provision of public goods 正是在探討「利他」 與「自利」的關係 大部分這個支流的文獻是把兩者劃上等號的 早期比較完整的文獻是 Bergstrom Blume and Varian (1986) http://www.econ.ucsb.edu/~tedb/Courses/UCSBpf/readings/privprov.pdf 可以去看看該文中的 neutrality theorem 是怎麼設定模型的 修過大二個體應該就看的懂了(我都看的懂了,其他人更不用說) 如果還有興趣看這個理論是怎麼繼續發展的 可以到 UCSB 經濟系 Prof. Bergstrom 開設的公共經濟學網頁上翻找 reading list http://www.econ.ucsb.edu/~tedb/Courses/UCSBpf/econ230b.html 裡的 private provision of public goods 一節 -- 我是有自己整理成中文的筆記 可是有幾處寫錯了,所以還是請各位點網址吧 -- 勿助 捨己從人 勿長 無知無欲 不應 不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9.143.90 ※ 編輯: Data2 來自: 140.119.143.90 (07/31 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