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BMak (存在先於本質)》之銘言:
: Coase則提出廠商做為行為者,而利己有大我與小我之分
: 差別應該在效用函數吧
: 利他說不定是利己的延伸
: 而不一定只考慮個體,這使社會生活成為可能
自利(self-interest)跟利他(altruism、charity)的差別不是在效用函數
我的意思是說,「函數」本身並沒有差別,反正都是隱函數 :P
文獻上有所謂的 private provision of public goods 正是在探討「利他」
與「自利」的關係
大部分這個支流的文獻是把兩者劃上等號的
早期比較完整的文獻是 Bergstrom Blume and Varian (1986)
http://www.econ.ucsb.edu/~tedb/Courses/UCSBpf/readings/privprov.pdf
可以去看看該文中的 neutrality theorem 是怎麼設定模型的
修過大二個體應該就看的懂了(我都看的懂了,其他人更不用說)
如果還有興趣看這個理論是怎麼繼續發展的
可以到 UCSB 經濟系 Prof. Bergstrom 開設的公共經濟學網頁上翻找 reading list
http://www.econ.ucsb.edu/~tedb/Courses/UCSBpf/econ230b.html
裡的 private provision of public goods 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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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有自己整理成中文的筆記
可是有幾處寫錯了,所以還是請各位點網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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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助 捨己從人
勿長 無知無欲
不應
不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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